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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吕氏乡约》的历史演变及其当代价值

2018-01-02康鸿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朱熹

康鸿

【摘 要】 本文阐述了陕西蓝田《吕氏乡约》的历史演变及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探析了《吕氏乡约》的三点借鉴意义和当代价值:《吕氏乡约》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和历史文化价值;乡规民约是新农村伦理道德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乡规民约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吕氏乡约》;乡规民约;朱熹;伦理道德

陈忠实的小说《白鹿原》里有这样的描述:“白鹿村的祠堂里每到晚上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乡约的声音”。而且族长白嘉轩郑重向村里人宣布:“学为用,学了就要用。谈话走路处事为人就要按《乡约》上说的做,凡是违反《乡约》条文的事,由徐先生记载下来;犯过三回者,按其情节轻重处罚……”。这样实行后的结果是:“从此偷鸡摸狗摘桃掐瓜之类的事顿然绝迹,摸牌九搓麻将抹花花掷骰子等等赌博营生全踢了摊子,打架斗殴扯街骂巷的争斗事件不再发生,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那么白嘉轩在白鹿原上教化村人、睦邻乡里的《乡约》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其历史渊源、核心内容是什么?传统社会里的乡约在今天农村的文明建设和基层治理中又有哪些可借鉴的价值呢?

一、陕西蓝田《吕氏乡约》的历史演变

乡规民约,顾名思义是指乡民共同约定并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它以民间自治的方式规范“同约之人”,利用集体“公约”和舆论评价的力量,实施道德伦理教化,实现乡民的自我教育、自我劝诫、自我约束。乡规民约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我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介于国法和家规之间的道德教育形式。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乡规民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这一记载可视为中国早期村落的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规约。当然,此时的“乡规民约”还十分简单,远不如后代完善。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约,是北宋神宗年间,“关学”代表人物吕大钧四兄弟制订的《吕氏乡约》。因“蓝田四吕”曾经定居于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境内的三里镇乔村,故又名《蓝田乡约》或《蓝田吕氏乡约》。其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当时混沌的民风,打破乡邻间的冷漠疏离。它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纲领全篇,并具体约定道德礼义规范,对村民进行教化和约束。《宋史·吕大防传》曰:“凡同约者,……有善则书于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悛者绝之。”《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载:“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吕氏乡约》是一种颇为有效的扬善惩恶、“美乡俗”、“厚风化”的组织形式,曾作为国典颁行全国,对宋元明清及后世的乡村治理模式与社风风俗产生了深远影响。陈忠实小说《白鹿原》中白鹿村人所背读遵从,进而伸张“仁义”的乡约即是蓝田《吕氏乡约》。

南宋时期,我国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曾修订、增损和阐释《吕氏乡约》,易学大师阳枋多次在家乡聚众讲习。由于符合传统乡村社会的实际,特别是由于朱熹的推崇,《吕氏乡约》开始在蓝田之外大力推行,而且成为历代乡规民约,尤其是明清时期各地乡约制度的范本。

明代理学学者、蓝田人王之士,在继承《吕氏乡约》的基础上,订立了《乡约》12条宣传讲解,规劝履行,并率宗族人先行力模,使当时蓝田“美俗复兴”。明代的官僚士大夫解缙、罗伦以及理学家王守仁(号阳明)等都鼓吹、推行过乡约。王守仁在任南赣巡抚后,为教化乡民、重建秩序,还在参酌、继承《吕氏乡约》的基础上,制定颁行了《南赣乡约》(又称《阳明先生乡约法》)。《南赣乡约》虽然以王阳明的心学思想为指导,并与明代社会和南赣地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乡约模式。但其主旨仍在于教化乡里,使其“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明史》第 192 卷《王守仁传》载,《南赣乡约》推行后,南赣地区“人心淳正,守礼畏法”。

乡规民约在明代的迅速發展,首先归功于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在制度上给予的重视和支持。朱元璋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礼仪教化的重要性,并于洪武三十年( 1398 年) 颁布《圣训六谕》,成为整个明代实行教化的指导性文件,内容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成祖朱棣统治时期,第一次以国法的形式颁布了乡规条例,他要求地方官将宋代《吕氏乡约》中有关礼仪教化的内容进行宣讲,以达到移风易俗的效果。

到了清末,关学代表人物牛兆濂(《白鹿原》中朱先生的原型)不遗余力“传礼教”、“正风俗”。他在其讲学的“芸阁书院”以《吕氏乡约》为教材,整理出《芸阁礼节录要》一书,并亲自带领学生演习礼仪,民众“观者如堵”。芸阁书院学员从此遍布全国乃至朝鲜半岛,成为在广大基层农村推行乡约、坚守乡仪的中坚力量。

民国前期的乡村自治实践中,一些地区也广泛制定乡规民约,用乡约之旧制,更以新式内容,树立“上下尊卑、尊老敬贤、劝善旌美、禁恶止邪”的社会风气。在蓝田,以乔村为中心的十八个村子组成相约组织,号称“十八社”,订立有十八社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社里人每年都要到“吕氏庵”举行祭祀等礼仪,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孝义会”、“灶猪会”等乡约组织。

20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延续千百年的乡约遂淡出人们视野,然而淳朴的乡风民俗仍得以继承保留。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吕氏乡约》的发源地,蓝田县把《吕氏乡约》精髓纳入乡村社会管理,引导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乡约文化又有了新的传承发展。

如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吕氏乡约》已经走进蓝田县的中小学课堂。深受《吕氏乡约》教化影响的乔村成立了“乔村乡规民约评议会”,对农村出现的一些不文明、不道德的人和事进行评议,广泛宣传孝亲敬老、节俭过事、文明礼仪等,调解邻里矛盾,纯正乡风民俗,为“文明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吕氏乡约》的主要内容

产生于蓝田三里镇乔村的《吕氏乡约》内容丰富,传承至今已有千年,其重心在于劝导、教育、督促和评价乡民言行,基本精神是提倡“互助”。“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和吕大临)师从关学大家张载,作为关学的代表人物,他们继承了张载“学贵致用”和“躬行礼教”的思想。因此,《吕氏乡约》被俗称为“过日子的章法”,其显著特点就是把儒家哲学化的道德伦理说教与现实的生活礼仪相结合,并规范化为乡民具体的行为准则,在“教化”和“乡治”两个方面发挥社会作用,成为农耕时代中国社会乡党邻里关系的准则和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体现出很强的示范性和实用性。endprint

《吕氏乡约》由乡约(组织架构)、乡仪(礼俗交往)两部分组成。乡约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部分。在此四大互助事项中,又有具体的规定,有大量涉及互助的约束条文。如“德业相劝”下,包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等二十一项。“过失相规”下,列举了乡民的十五种行为过失,其中犯义之过有六,如“酗搏斗讼、行止违礼、行不恭逊、言不忠信、污毁营私”等;犯约之过有四,即违反“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行为;不修之过有五,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等。“患难相恤”下,规定了乡民在遭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被诬和贫困”等七种情况下,约中成员应互相帮助。“礼俗相交”下,则有“造请拜揖、请召迎送、庆吊赠遗”的礼节。

后来,吕氏兄弟又在“礼俗相交”内容基础上制定了《乡仪》,详细规定了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行礼。其中包括宾仪15条,吉仪4条,嘉仪2条,凶仪2条。如在路上遇见长者步行,应下马向长者作揖,等长者过后才能上马。民间操办婚丧嫁娶往往花费极大,《乡仪》便以“各量其力”为原则,规定了入约民众相互赠礼的规格,如嫁娶与庆贺所赠羊、鸡、兔、酒、水果、蜡烛与布帛等物,总值不过三千文,少则一二百文。后来,南宋理学家朱熹将《乡仪》内容精简并整合为四个方面:一为尊幼辈行。二为造请拜揖,三为请召迎送,四为庆吊赠遗。中国人讲究长幼有序,朱熹便按照年龄差异,将人分为五等:长于自己三十岁以上的尊者,长于自己十岁以上的长者,年龄与自己相差不到十岁的敌者,小于自己十岁以上的少者,小于自己二十岁以上的幼者。相较于吕氏兄弟长者、敌者、少者的划分,朱熹的划分更加细致,在确立长幼秩序后,朱熹又一一展开,说明彼此见面时应如何着装、如何问候、如何作揖、如何坐位等。

《吕氏乡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乡规民约。除了具体约规,还设立了相应的组织和落实机制。明确规定乡约组织由村民自愿参加,乡约成员共同选举刚正不阿者1-2人担任“约正”负责赏罚。设“执月”1人,乡约成员按年龄轮流担任,每月一换,负责约中事务。乡约成员每月小聚(具食),每季大聚(具酒肉),开支由众人分摊。聚会目的,一是加深成员之间感情;二是记录、公布成员的善举和恶行;三是商议约中事项。每逢聚会,对约中成员善行当众记录公布。对于恶行也要记录和处罚;过失轻微,只记录,不罚钱;屡教不改的,经众人商议,开除出约。

《吕氏乡约》由乡民自主约定,自愿加入,民主选举,赏罚公开,议事民主,这些约定符合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也符合广大农民希望生活安定、社会有序的普遍心理,具有无与伦比的社会适应性和实用性,在国法之外柔性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

三、《吕氏乡约》的借鉴意义和当代价值

今天,民众正在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然而,伴随社会转型和文化多元,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对农村社会原有的伦理道德、文明礼仪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使民众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那么,民众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并解决这一历史课题呢?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们一定要树立文化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问题。自宋元明清到民国初期,乡规民约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同,受到了朝廷和地方政府的重视。今天,研究中国乡规民约的历史演变,不断扬弃和传承,对推动新时期乡规民约的创新和实践,对当代中国新农村建設、基层治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的落地发展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1、《吕氏乡约》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和历史文化价值

乡规民约根植于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特殊土壤,是中国乡土社会一种基于地缘、宗法和现实的民间自治组织。历史上乡约自诞生之日起,不断维系稳定着中国乡村的社会秩序,为乡村的管理自治和社会整合提供了一种组织范式,对后世基层社区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它是介于国法和家规之间的习惯法、准法律,或者说民间的“草根律令”。所以,历史学家钱穆对乡约评价颇高,认为乡约是“宋明时代,地方自治团体一种精神之宪法”。深入研究《吕氏乡约》乃至整个乡约史,对乡村道德教化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内容、理论特质,以及传承创新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对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塑和实践新乡约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历史文化价值。

《吕氏乡约》宗于儒家思想,基于乡村实际,彰显道德本位,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出现,是传统中国的士大夫和文化精英教化治国的理念在农村的试验。《吕氏乡约》就是在以“教化人才,变化风俗”为己任的吕大钧努力下制定并推行的。据《宋史》记载,蓝田吕氏曾是北宋时期的著名家族,吕氏一共有兄弟六人,其中四人名留史册。“蓝田四吕”或执掌国柄,或潜心问学,或居于庙堂,或处于乡里,但他们都宗儒尚礼,师从“关学”创始人张载,所以乡约的创立无不受到张载及其“关学”思想的深刻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吕氏乡约》也成为关学发展中的重要典籍,对于研究关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乡规民约是新农村伦理道德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乡规民约劝善惩恶,“广教化”、“厚风俗”,从其设立的目的、内容以及效果来看,都与乡村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天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着许多共通之处。可以说是今天社会主义新农村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载体和依归。

乡规民约的不少内容源自世代村民日常的生活逻辑、社会习俗和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社会基础。由于它是群众共同约定、承认和奉行的“群规”,自然,更加适应本乡本村的历史、风俗和现实需要,更加容易被群众接受和认同。目前许多地方出台《村规民约》,或者通过制定《护林公约》、《文明公约》、《环境保护倡议》、《红白喜事管理办法》等等,利用制度、舆论和道德的力量,遏制了封建迷信、家庭暴力、破坏生态等行为,扭转了攀比浪费、赌博斗殴的不良风气和陈规陋习,推举道德楷模、褒奖身边好人,对端正民风民俗、创造社会安定、建设精神家园产生了不可或缺的作用。endprint

3、乡规民约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乡规民约就是这方面的智慧结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中可清晰地看到,一定程度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所肩负的职能与传统“乡约”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劝诫和自我约束是不谋而合的,具有先天的一致性。乡规民约对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发挥着法的作用。它熔法律、道德、习惯、礼仪等要素于一体,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整合及社会治理功能。当然,它也体现了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并努力贯彻融合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维护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

近年来,有不少地方和社区注重以“规”促德,以“规”促治,探索构建“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既坚持依法治村,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又切实发挥“德治”的基础作用,“自治”的关键作用,在新农村开发建设、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社会救助、创建平安乡村、美丽乡村等过程中,有效发挥乡约组织的公平民主机制,民间调解机制,权益维护机制,着力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调处邻里纠风,取得了比司法介入更好的效果,真正成为了一道维护和谐稳定的“防火墙”。一些地方在立法中,还与乡规民约协调与衔接,吸收引入了乡规民约中科学合理的内容。

在陕西蓝田,当地文化部门积极挖掘《吕氏乡约》中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围绕“品行端正不违法、勤俭持家惜物力、邻里互帮不生非、崇文尚德重教育”等內容,重新制订《蓝田新乡约》。全县100多个村因地制宜推出了具体实用、操作性强的新村规民约,在传承传统文化中树立新风正气。

无论是就历史经验,还是现实情况来看,《吕氏乡约》和其他乡规民约一道,并未因时代久远而显过时,相反,各地新乡约建设蔚然成风,不断融入崭新内涵。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需要民众继承和弘扬这一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塑造新农民,新乡贤,新道德,新风尚,构建新型乡村人际关系和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努力研究、实践和光大这一中国特色的民间智慧。

【参考文献】

[1] 陈振亮,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13.1.

[2] 杨明、韩玉胜,《吕氏乡约》乡村道德教化思想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2013.5.

[3] 吴晓玲,论乡规民约的发展及其演变[j].广西社会科学,2012.8.

【作者简介】

康 鸿(1973-)女,汉族,陕西绥德人,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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