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社会治理思想
2018-01-02
(1、2.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现代主体论的思维使人类逐渐脱离自然界,自然成为人类改造世界的对象和物质资料的来源,由此而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破坏了人对自然界的敬畏,成为引发现代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工具理性和经济主义成为现代社会解读一切现象的手段,形成对话语权的垄断。所有非科学、非理性的事物成为了“未开化”的客体和他者。未接入世界体系的民族文化变成了所谓的“活化石”,民族生活空间和文化场域被“尊称”为活着的“博物馆”。这是文化帝国主义对非主流的“文化”一种不失身份的放逐和边缘化。在这种视域下,我们无法客观看待民族文化的价值,更无法发现民族文化的智慧与伟大。因此,必须对民族文化中蕴含的丰富智慧进行深入发掘,特别是对民族同胞以想象和愿景所构建出的民族民间文学进行深度理解,才可能客观全面地认识民族文化。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一大特征在于其具有多重的社会功能,不仅是一种民俗文化,还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部分。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实现公共利益。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多方参与的公共事务管理,涉及到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柔性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治理的理想目标是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善治意味着官民对社会事务的合作共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佳状态。[1]15而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则在社会治理中承载着大量群体成员义务观念、行为规则、道德导向等社会治理中需要的原则和依据,并且伴随着民族同胞的生产生活实践参与到民族地区的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中发掘这些宝贵的社会治理思想既能为当下中国社会治理带来重要的启发,又有助于拓展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维度。
一、 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研究的理论回顾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研究成果丰硕,汗牛充栋。早在20世纪40年代,以西南联大学者为主体的研究群体就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神话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再到20世纪80年代,在文化部、国家民宗委等部门支持下编撰的《民间文学三大集成》又对西南地区民族民间文学资料较为系统、全面的收集和整理。事实上,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学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各民族的歌谣、民间故事、神话等民间文学形式都得到多角度的分析和研究,不便一一赘述。在此主要考察针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解读的相关研究。
鉴于民族民间文学资源的丰富多彩,很多学者尝试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中的象征与意义进行研究。比如,支媛等人对水族神话中体现的多神信仰进行分析,尝试解读水族传统信仰中的民族文化内涵。[2]142-144杨宪昭认为人类再生型的洪水神话表现了各民族间存在的文化共性。[3]141-146田光辉等人对苗族古歌进行了哲学视角的研究,认为古歌中记录苗族先民们披荆斩棘的奋斗历程展现民族同胞的民族性格。[4]172-180徐积明则认为苗族古歌中包含了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5]44-46陈汉杰等人认为苗族古歌体现了苗族同胞的审美意识,通过对其的研究,有助于了解中华民族美学思想的总体特征。[6]38-40屈永仙对云南傣族地区的英雄故事“布岗朗并”进行了研究,认为其故事情节几乎与侗族的“吴勉传说”和壮族的“莫一大王”十分相似,认为这体现了傣族与壮、侗民族共同分享着百越文化的底蕴。[7]33-37
总体来看,多数对于民族民间文学解读的研究主要以文本分析为主,这与民族民间文学生长的现实社会环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刘锡诚先生就对于民间文学的解读态度就比较谨慎,比如在神话方面,他认为,神话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距离现在实在是太遥远了,因此神话的真实含义是很难了解的。现在我们对神话的种种解释,充满着歧义,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是由于猜测和臆断所造成的。[8]59-64他不赞成对民族神话作过度解读。可见,尽管民族民间文学蕴含的丰富内涵让众多学者对其着迷不已,但是刘锡诚先生的担心提醒了我们,单纯的文本分析存在着一定的捕风捉影、过度解读的风险。因而需要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放置于具体的民族生活环境中加以看待,才可能更加接近民族民间文学本真的面目。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各种民族民间文学形式在民族同胞日常生活的作用发挥了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要素。
故而立足于社会生活,发掘民族民间文学中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是一种较有意义的思考维度。在这一方面,目前多数关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研究仍然采用的是比较传统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视角,除肖远平、奉振对苗族民间故事善恶观念与社会基层治理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之外[9]48-52,关于民族民间文学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尚不多见。因此,文章试从民族民间文学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出发,探析民族民间文学中富含的社会治理思想对于当下社会治理的启示,同时丰富对民族民间文学的研究视角。
二、 传唱的法律
1.作为社会治理规则的歌谣
少数民族同胞热爱生活、崇尚自然,传统民族文学的发展与社会实践活动交融在一起。以歌谣形式流传的民间文学既是一种艺术形式,又是记录民族传统、历史、伦理和社会规范的载体,集审美、教育、规范引导等社会功能于一身。可以说是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民族艺术,也可以说是一种富含艺术审美价值的社会治理手段。
自古以来,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大多以习惯法调节社会关系、管理公共事务。清乾隆帝在处理“苗疆事宜”时指出: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绳以官法[10]60。乾隆皇帝所指的苗例并非成文的法律典籍,而是蕴含在苗族古歌、理辞当中具有规范作用的内容。侗族、水、布依族就通过编成歌谣的形式保存订立的款约或榔规,用歌唱的形式传播这些社会规则。如,侗族以款约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标准,款约制定或者修订后,款首们就将制定款约的经过和款约的内容编成侗族民歌,通过传唱的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让款约深入人心。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天管地,地生人,萨妈管天下,款约管侗村。衣辈先民制“款约”,子子孙孙应遵循,谁敢违反,款律治罪无情!……乱砍寨旁风水树,处罚铜元五十吊。乱砍架桥木杉树,处罚铜元三十吊,偷盗耕牛,处罚铜元三十至一百吊……。[11]56-58苗族理辞中还有处理家庭关系的内容: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父亲是父亲,……各人是各人,伦理不能乱,……远要笑,来近要问,弟弟问哥哥,小辈问长辈,子女问父母,儿懂事,孙明理。通过这种平直朴实的艺术形式将社会伦理规范记录、传达和运用于社会生活当中,有助于伦理价值成为社会共识,内化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不同于以抽象思维为基础的现代成文法律体系,这种形式的规范是一种形象思维的产物,只有一些最基本的规则条单独列出,更多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方式则蕴含在具体的事件和案例中。如苗族理辞《希雄》叙述了希雄公诱奸漂亮的匹囊耐,又打死处理诱奸案件的“理老”乍雄勇和王降,最后被“理老”判罚以房屋、田土作赔偿[12]90-93。这些记录在理辞、古歌中的故事成为理老们进行社会仲裁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案例。客观来看,这是一种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艺术形式,具有独特的生命力。脍炙人口、容易理解的歌谣在少数民族同胞手中变成一种多功能的手段,将社会教育、制度宣传、纠纷调解、历史记录等集于一身,降低了一般民众接触、掌握本族文化的门槛,使之成为全民共有、全民共享、全民共创的精神财富。
2.少数民族歌谣对当下社会治理的启示
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探索过程中,面临着法律知识普及面不足和法律精神传播效果不佳的困难。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化和社会治理规范化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大多数社会民众秉持的传统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和社会管理者所推行的现代法治文明之间不能完全兼容,法治精神传播进展缓慢。相比于这种表里不一的社会运行情况,少数民族同胞将本民族的社会规则放置于民间歌谣之中,将艺术审美和法律意识的传播融为一体,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律精神与法律实践的统一。通过世代的传习,榔规、款约等“法律规定”在古歌、理辞的演绎中逐渐成为民众内心的规范和信仰。这些歌唱的法律不仅在实践中成为伸张正义的标尺,也在审美和娱乐过程中树立了民众内心的律法观念。
三、表达少数民族自然观念的古歌
1.古歌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
主体论的思维模式是现代社会的一大重要特征,就其进步性而言,这种思维有力对抗了前工业社会宗教思想对人的桎梏和人在宗教世界观下的自我异化,通过重视人的价值,解放了人类的思想和创造力。但是这种思维模式的局限性在于将人作为衡量世界万物的尺度,以单向视角去审视多维度的世界,因而将自然视为“征服”的对象,将主流文明之外的文明形式视为“他者”。换言之,这种主体性的思维方式就是把主体作为世界上一切存在者的根据和尺度,除了主体——人之外,其他的一切存在者之所以存在的根据就在于主体,主体是他们存在的惟一理由,在这种主体性思维方式中,人挺立出来了,成为优于其他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13]20-23。这样,人成为了主体,而世界则沦为客体。在这种认知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和创造物质财富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被主体性思维局限了视野,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元化,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天然联系,作为人类社会载体和母体的自然被降格成了外在的改造对象,人对自然的认识变成了实现“与目的性相符合”的工具和途径。
与之相对应的是,少数民族社会传统上依赖自然条件和环境资源的供给,因此更加重视环境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在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和谐的自然观和生态观。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往往将自身视为自然之子,并不把人的意志凌驾于自然之上,而是将自己看作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处于平等地位。在侗族古歌《人类的起源》中,人类与动物是兄弟,在一起生活[14]38-42。白族、土家族同胞认为自己是白虎的后裔,彝族、纳西族则将黑虎视为自己的祖先。根据苗族古歌《枫木歌·十二个蛋》的记载,苗族先民认为人、神、兽共祖,并把宇宙世界看成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强调万物出自同一本源,把天地万物都统一到云雾(水气)那儿。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则有蝴蝶妈妈的说法,认为蝴蝶是人类的始祖。在这种观念下,少数民族同胞对自然界是心怀敬畏的,与自然建立亲密和谐的关系,并将这种观念融合进了民族神话传说与社会行为规范当中。彝族就忌讳砍伐龙树,认为龙树好坏关系到族人的兴衰富贫,故严禁去龙树林区伐木、放牧。更忌在出泉水的池塘洗手洗脚,认为这样会污染水井,触怒龙王,轻则病,重则死乃至降临洪旱灾害,殃及村庄粮食无收[15]269。可见,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观念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是亲子关系,或者是平等关系。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同胞在各种习俗中,特别注重对人的约束、对生灵的尊重和对自然的敬畏,并不完全将自然作为达成人类目的的客体。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比较和谐。
2.少数民族古歌对于社会生态治理的启示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生态治理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提高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是当前核心任务[16]。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自然资源的恰当利用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长期以来,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得不到根本性改变的原因在于,人类依旧将自身看作世界的主体,将自然看作资源供给来源和被改造的客体少数。少数民族同胞在长期生活中形成了自然和谐的生态观念,不将人类自身视为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体,不单纯以人类需求为导向审视自然,而以平等的视角看待自然与人类之间关系,这种淳朴的自然观念对于扭转当下社会狭隘的发展观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树立社会模范的神话传说
1.作为社会模范的英雄人物
英雄模范人物有引导社会风尚和社会教化的作用,相比于抽象的教条和理性原则,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有具体性、生动性的特征,易于在普通百姓间传播,是普及知识、树立信念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没有文字记载和基础教育不太发达的少数民族中,这种英雄模范事迹的传播还具有记录历史、传承文化的作用。符号化英雄和神话故事是构建民族文化场域的重要成分,也是连接民族同胞紧密关系的重要文化纽带,更是少数民族社会的重要精神寄托和文化自信的依据。民族同胞热爱自由、崇尚公平,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涌现了大量优秀人物,这些杰出分子长期被本民族所纪念,最后成为神话人物。在侗族信奉的神灵中,有一类神灵就是由族内的凡人升格而来的。这些道德品行优秀、做出过巨大贡献、有优秀事迹的先贤被后人尊为神灵供奉起来,作为后世楷模。如,侗族同胞崇敬的神灵萨岁是以一名叫作婢奔的女英雄为原型的,作为历史人物的婢奔带领同胞反抗官府压迫,英勇斗争,最后不幸牺牲。侗族同胞为了纪念这位优秀人物的高贵品质,至今将其作为保护神崇拜。这样,现实中的优秀人物、事迹通过神化和信仰化的方式进行传播和传承,产生了更为深远和长久的教化作用。
如,彝族英雄史诗支嘎阿鲁在千百年的民族文化传承过程中,通过民间文学形式的流传与塑造,从历史人物成为逐造成为神话人物,作为彝族人民的英雄楷模流传至今。肖远平认为,支嘎阿鲁是一个从历史人物到有多重身份和功绩的复合式英雄[17]133-141。在彝族史诗中记述了很多关于彝族人民面对邪恶入侵势力的威胁奋勇抗击的故事内容,既包括对战争过程的精彩描述,又包括战争破坏性后果的记载,蕴含着比较科学合理的历史观、战争观、人生观,并形成了关于“真、善、美”的价值标准,指引着彝族民众正确地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18]39-45,体现出了彝族人民不畏强敌,但热爱和平的道德风尚。再如,铜仁地区的苗族还流传着老憨哥和桃花姑娘的传说。在传说中,贫穷本分的老憨哥和桃花姑娘自由恋爱,恶霸意图霸占桃花姑娘,为了不连累本寨乡亲,两人远走他乡,销声匿迹。当地人民为纪念二人,每年举办“花山节”。传说中的桃花姑娘不嫌贫爱富,与贫穷但本分勇敢的老憨哥相爱,在恶霸的威逼利诱下仍对爱情忠贞不渝,体现了苗族人民真挚朴素的爱情观;老憨哥勇敢对抗恶势力,救回爱人后,为避免祸及乡亲父老而背井离乡,成为代表勇敢和责任的英雄形象。在节日庆典的背后体现少数民族同胞对婚恋自由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通过故事中树立的人物形象,抽象的道德品质获得了拟人化的身份和形态,并使之成为永远生活在村寨里的神灵和传统价值的庇护者。
2.少数民族神话传说对社会道德风尚导向的启示
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中,公民参与是重要的环节。这就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较强公民意识的高素质公民群体。少数民族同胞在神话传说中树立起来的英雄形象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在这些英雄人物中倾注了少数民族同胞对于完美社会成员形象的寄望,是对理想化人物的具象化。在神话传说的传颂过程中,这些英雄模范的言行和事迹就成为了少数民族同胞的行为规范的参考和标准。而各种对于理想化英雄的仿效则激发出群体成员对所属社会的忠诚与认同,同时也塑造着个人作为群体成员的应有素养。因此,在当下社会治理中,也应当大力发掘传统文化中的英雄人物作为代表性符号,引导社会道德风尚。
五、调解社会矛盾的传说故事
1.以故事、传说为依托调解社会矛盾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教化和说理是比较常见的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而民族文化中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很多是包含在民族民间故事、传说之中的。在社会关系的调节,特别是矛盾化解中,调节者往往需要在大量的民族传说和故事中旁征博引才能获得说服性的效果,因而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的调节者往往都是资深的民族故事讲述者。具体来看:
第一,少数民族基层社区中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人物往往都是本民族民间文学的精英。比如,在凉山彝族中,一个合格的“苏易”“德古”必须熟悉家谱、习俗、谚语、民族神话、民间故事、过去的典型案例等。一般家支内部的纠纷争议,由家支中的“苏易”“德古”进行调解,如果是两个不同的家支成员发生了争议,则分别由各个家支的“苏易”“德古”作为代表进行协商。一般由调解人和双方当事人协商把时间、地点约定好,双方当事人一般要分隔开,由“德古” “苏易”穿梭于其间进行调解,并听取双方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与辩论,在整个案件情况事实清楚、责任大小划定后,参与调解的“德古” “苏易”就聚在一起进行合议,根据习惯法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引古论今,依据彝族习惯法中类似的事例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有时一天调解不成,可以连续调解几天,直到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调解意见为止。在一种共同价值体系下,熟悉这种符号系统的“德古”“苏易”们对蕴藏在古歌、民间故事、谚语中规范和意义进行重申,引发当事者的共鸣,进而达成一致或促使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只有在具有意义共同性的社会中,才有可能通过协商作为解决社会纷争的主要手段,否则就需要更多的依赖强制性手段和规范化手段。可以看出,这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得益于“德古”和“苏易”们对于民族民间文学的精通,他们往往熟记古歌、善讲故事,在民间文学的知识库中获取说服他们的逻辑和援引为案例的典故。
第二,社会关系调节者以故事传说作为社会仲裁的参考案例。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榔规、款约、理辞等一般都是比较宽泛的一般性原则,难以直接作为裁决争议纠纷、调节利益关系的准绳。例如,很多地区的榔规、款约中有禁止子女对父母不孝的规定,贵州黎平、榕江地区的侗族款约中有“不许勾生吃熟”“不许不孝”等规定[19]141-144。但是对于认定“不孝”或“勾生吃熟”等条款的标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施用榔规的理老对于这些原则的理解和解释就成为仲裁的关键。所以,理老需要熟悉古理、古规,处事公正无私,纠纷争议的仲裁过程往往是一个说理的过程,其中的基本依据主要来自于理辞、古歌、故事传说中的相关内容,对于这些基本规范原则的解读和解释必须依据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村寨、鼓社)对于这些规范的普遍认知,否则就难以说服他人接受裁决,达成共识。值得注意的是,理老们并没有因此垄断对榔规、款约的解释权。因为理老是不脱离生产活动的普遍劳动者,没有任何超越群众之上的特权,理老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去留取决于公众意志。不同于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这种将调解、协商、仲裁集于一身的整体式治理路径具有多重意义,既是治理过程、又是社会教育传播过程。民族同胞通过故事传说实现了用口头传统承载价值观教育和规则教育的效果,让一般民众在故事的讲述中成长为群体的一份子,帮助完成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促进社会的团结。
2.对于社会矛盾调解的启示
少数民族同胞通过民间文学形式创造的智慧在很多方面与现代民主治理建设中的政治思维不谋而合。具体来看:第一,作为调解人的“德古”、“苏易”等民族精英并没有高于一般成员的特权,而是以德高望重的“资深人士”身份介入社会事务,避开了权威体制自上而下的体制压力,在解决争议纠纷的过程中不产生新的矛盾,不以威权和强制力压制、掩盖矛盾,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第二,每一次调解过程都是一次价值重申和道德教育的过程,所有的旁观者作为见证人都置身于这种场域当中,在参与中得到教化和感染,并成为这一社会过程的组成部分。这种教育的效果是课堂教育无法比拟的,是一种在民主实践中培养民主精神的方式。正如露丝·本尼迪克特所言,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从婴儿出生落地开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20]5。
因此,民族同胞依靠在长期生活中共同分享的价值信念和风俗习惯维系着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并以民间文学形式保存和传播这些价值信念,让民众在喜闻乐见的民间文学审美中了解社会规则与伦理道德,有助于保持着一种相对和谐生活状态和较低的社会管理成本。
结 语
不可否认,传统的少数民族社会仍然是一种同质化较强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个体的个性来获得群体的一致性的。作为延绵了千百年的民族传统和社会实践,这些在险恶自然环境中艰难生活的先民们确实取得了让人瞩目的成就,文学、艺术、农业、建筑不一而足,每一个领域都透露着人类智慧的光芒。而在这些成就之中,最为重要就是包含了大量关于少数民族同胞们如何生活、如何共处的民族民间文学。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借助重申社会价值与行为规范的民间文学形式维持了像议榔、埋岩、合款这样比较大的社会组织,并长时间保持了良好的组织传承和规则的制订、传达、执行等功能,将社会的治理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很好结合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让人惊叹的创造,特别是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这一少数民族同胞在生活实践中积攒的智慧宝库是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
我国社会正在经历一个裂变过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正经历着工业化和后工业化同时进行的过程。过去社会所依赖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在这一环境中不再唾手可得,我们渴望在确保现代文明成果和多元价值的基础上再次获得一种传统社会那样的稳定性与确定性,但是我们不能回到过去,开历史的倒车,像过去那样用既有的、混合的、一元化的社会结构来实现这种稳定性与确定性。因此,当我们在现代社会与后现代社会的中转站首鼠两端时,望一眼与我们并肩前进了数千年的少数民族同胞们的民间文学宝库,我们就会发现,少数民族同胞早已在千百年沉淀下来的故事、神话、歌谣中积累了大量关于社会规则、自然观念、矛盾化解、风尚倡导等社会治理方面的智慧结晶,深入研究这些民族精神财富将十分有益于当代的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