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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矫治社会化的若干思考

2018-01-02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罪犯矫正社会化

张国敏

(湖北江北监狱,湖北 荆州 4341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推动监狱行刑事业改革创新的巨大动力正在形成。在这一重大历史背景下,监狱如何在确保监狱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罪犯教育矫治质量,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积极回应党和人民对监狱工作的新期待,这实是监狱理论与实务部门必须科学解答的首要课题。就此,笔者欲以教育矫治社会化为视角,谈谈监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努力提升罪犯的教育矫治质量。

抓好教育矫治的社会化,无疑是努力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重要途径。而要抓好在押罪犯的教育矫治社会化,笔者认为,关键要在强化教育矫治社会化理念、凝聚教育矫治社会化力量、落实教育矫治社会化内容、创新教育矫治社会化形式、改革监狱执行刑罚方式等等方面做大文章,下大功夫。

一、关于强化教育矫治社会化理念的思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抓好教育矫治的社会化,首先正确理解并努力强化教育矫治社会化理念十分重要。教育矫治社会化,实质上就是我们经常强调的“矫正社会化”。其内涵何意呢?首先,我们不妨从字意上加以分析。“矫正” 在《辞海》中意为“纠正”,使曲为直。它主要作为医学专业用语使用。如矫正脊柱、矫正视力等等。矫正被引入司法领域始于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认为,不能将罪犯视为抽象的实体进行惩罚,而应将其作为具体的病态个体进行矫正,其拥护的学派的基本目标 “就是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罪犯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的犯罪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1]”。

“社会化”在《辞海》中的解释则有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即有“普遍化”之意,第二层含义则有“社会教化”的意识,是指个人参与社会生活,通过交互活动可以获得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过程。

这样,如果将“矫正”与“社会化”结合考虑,我们可以将“矫正社会化”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其一,即“矫正现象普遍化”,意指要动用广泛的社会力量来对罪犯进行矫正,参与并促进矫正进程,使矫正罪犯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事件,而不再仅仅是政法机关的专门事情。其二,即矫正应具有社会教化的功能。意指矫正应将目的放在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这一层面上来。

如此,立足监狱来讲,不难理解,教育矫治社会化,强调的是不仅要注重利用自身力量来促进罪犯社会教化,更要充分动用广泛的社会力量来参与教化进程,努力提升罪犯教育矫治质量。

从监狱实际看,强化教育矫治社会化理念,关键是要通过各种形式与方法突破监狱民警尤其是监狱领导中普遍存在的“唯安全而保安全”的治监理念与狭隘思维,真正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中心位置来认识与对待。

不仅如此,在强调教育矫治社会化理念时,还要自觉注重克服两种倾向,即过份重视监狱外的社会化,而轻视监狱内的社会化。笔者注意到,学者们在谈论教育矫治社会化时,往往言必称 “社区教育矫治”,仿佛“社区教育矫治”就是教育矫治工作社会化的全部。其实不然。“社区教育矫治”仅是其中一种主要形式。通俗讲,它是在监狱外的一种社会化形式。除此之外,吸纳社会力量进监参与教育矫治应该也是教育矫治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为此,我们在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决不能不能顾此失彼,丢三落四。当然,在吸纳社会力量进监参与教育矫治时还要扭转几种认识误区,即认为教育矫治工作是种很严肃的法律工作,不能随便由人去做;或认为教育矫治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一般人所能为的等等错误认知。

另外,还要注重克服 “过份重视形式上的社会化,而轻视内容上的社会化”的倾向。“形式服务于内容”,就监狱推行教育矫治工作社会化的主旨而言,它“重在教化”,提高犯人的改造质量。但就现实来看,监狱系统普遍存在一种不良倾向,即重视形式上的社会化,而忽视了内容上的社会化。因此,在推行教育矫治社会化的进程中,防止并克服这一倾向也显得特别重要与紧迫。

二、关于凝聚教育矫治社会化力量的思考

俗话说,“打击犯罪,匹夫有责”。其实,改造罪犯匹夫也都有责。我们知道,打击犯罪并不是要消灭犯罪者本人,而是要努力控制乃至消灭犯罪现象。为实现这一目的,就客观需要全社会(当然包括监狱)共同努力来改造有犯罪风险的社会个体。

众所周知,犯罪客观上是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各种负面社会因素相互激荡的综合产物。一般而言,犯罪行为的产生,在犯罪人身上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与个体因素。如果这些不利因素得不到控制与治理,犯罪行为势必萌生与暴发。从这个角度分析,教育矫治工作最终是应化解与消融犯罪背后不良的各种消极要素。这无疑是个浩大的社会工程,应该成为全社会的事情。如果将教育矫治所肩负的特别社会历史责任仅仅托付政法机关,难免力不随心,收效甚微。因此,在这个领域里,努力凝聚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十分重要。唯其如此,“教育矫治”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整体预防功效。这样看,“教育矫治社会化”实是教育矫治工作的一种内在要求。

因此,倡导“教育矫治的社会化”,除了教育矫治的专门机关包括监狱,应在“社会教化”上大做文章外,还应高度重视呼吁和借助社会的力量。对此,《监狱法》第六十八条给予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依靠这种力量,才能促进教育矫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呈现出“普遍化”,最终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教育矫治社会化。其实,我国浙江“枫桥经验”就是这一理想图景的最好注脚。

从目前看,至少要努力争取以下组织、机构、团体和人员真正成为教育矫治的主要力量。

(1)行政机构。包括人大、政协、政府等机构。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监督、支持与领导。监督是对教育矫治组织的具体执法过程或现象给予关注、检查和纠正。支持主要体现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诸如保障教育矫治经费,治理外围环境,提供对口资源,制定相应法规等;在领导上,主要是在教育矫治思想、方针政策、队伍建设上,确保党对教育矫治工作的绝对领导。从现实看,这些力量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很明显,这个力量的发挥还远远不足。既不系统也不持久更缺乏机制。

(2)社会团体。主要指企业单位、各种行业协会、各种群众团体等,它们在支持、参与教育矫治工作上,都有自身的条件与优势。尽管这些条件与优势相对教育矫治来讲,是一种外部力量,是外因,但有效利用,都能使之转化为教育矫治的内部力量,因此,广义上讲,这一力量也是我们应该争取的教育矫治力量。

(3)舆论组织。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组织等。发挥它们的作用,可以为教育矫治工作鼓与呼,鞭与策,使教育矫治工作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为社会所理解与接受,从而更快地加速教育矫治社会化的历史进程。

(4)志愿人士。主要指有志于帮教服刑人员的社会人士。如教师、律师、法官、心理工作者等。组织与发挥他们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立有专门的罪犯矫治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经常定期进监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帮助设计教育矫治计划等等。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教育资源逐渐富厚,组织零碎、闲散的教育资源进监服务,应该成为二十一世纪教育矫治工作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5)罪犯亲友。罪犯亲友,在惩罚与改造罪犯上确实具有独特的内在潜力。我们知道,罪犯尽管犯了罪,但他们仍然是人,具有人的社会性,存有人的各种社会需要,即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指的五大需要。其中,对亲友的认同需要、归属需要、安全需要、尊重需要等等,可以说是罪犯个体赖以新生的内在基础和基本动力。因此,重视并发挥罪犯亲友在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独特潜力相当重要。

三、关于落实教育矫治社会化内容的思考

推进教育矫治社会化,除了应积极做好上述工作,显然,最根本的体现还在于努力落实教育矫治内容,即促进罪犯的“社会教化”。促进罪犯的“社会教化”,帮助罪犯更好地实现社会化,其基本目标是尽力消除罪犯个体的犯罪诱因,使其不至于重新犯罪。按照马克思的犯罪观来讲,就是不再破坏社会个体在其现实性上的统治关系[2]。显然它包括统治阶层内部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被统治阶层内部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统治阶层内部个体与被统治阶层内部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三个方面。换言之,重新社会化的基本目标就是使犯罪个体不致继续破坏其所处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是要适应与顺从这个社会关系总和。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其本质就是一种人际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主要包括政治利益、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三个方面。每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实质蕴涵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三个方面的利益界限、行为准则和处理技巧。从这个角度讲,追根究底,犯罪行为是一种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侵犯利益界限、破坏行为守则、缺失处理技巧的社会行为。这样,不难明白,教育矫治的根本任务,即是培养罪犯个体在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能力与素质,能够明确人际之间的利益界限,能够坚守人际相处的行为守则,能够把握人际相处的灵活技巧。这应该成为教育矫治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具体工作。

审视现实,可以说监狱在促进罪犯“社会教化”上严重不足。监狱除强力维持监管秩序外,对受刑人是否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则关注不够,做得更少,致使教育矫治的社会教化功能严重不足。尽管监狱也提倡改造,要求提高改造质量,并做了大量工作,如组织劳动、实施教育、强化管理等,但其出发点主要是为安全考虑,其内容明显泛安全化,离“培养罪犯作为人在处理人际关系上所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要求相距甚远。

那么,结合现实,怎样促进教育矫治内容社会化,培养罪犯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能力与素质(即不致犯罪的能力)呢?

其一,应努力提高监狱对教育矫治内容社会化重要性的认识。要坚持不懈,持久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座谈、培训、研讨等方式,提高监狱各级领导和基层民警在此方面的思想认识,使之深刻领悟和把握以下要求:一是切实认识到“社会教化”是教育矫治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教育矫治社会化的价值追求。二是要切实认识到教育矫治内容社会化的工作要点,是力求培养罪犯在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能力和素质。教育矫治内含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和服从这个中心。而决不是满足和追求监狱局部和短期利益。

其二,应努力培养罪犯在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能力和素质。主要应在提高认识和养成习惯上做文章。联合国1955年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8条规定:“判处监禁或剥夺自由的类似措施的目的毕竟在保护社会,避免受犯罪侵害。惟有利用监禁期间在可能范围内确保犯人重返社会时不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法律,自食其力,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在提高罪犯的思想认识上,应着力剖析犯罪的本质,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与自身在处理社会关系,特别是人际关系上的能力和素质的因果联系,使他们认清所有犯罪都是漠视他人利益(如交通肇事犯、过失杀人犯罪等等)和贪占他人利益(如盗窃、抢劫犯罪等)行为,都是犯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养成的各种不良习性,如搞事不负责任、喜欢贪小便宜、打小算盘、侥幸心理重等等积累恶化的后果,是犯罪人没有坚守人际相处的基本行为守则的必然结局,如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可以说,这一守则是做人的最基本底线)等。要通过案例剖析、现身说法、座谈讨论等等形式,围绕上述系列内容,长期不断的教育引导,切实提高罪犯加强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切忌将教育内容过多拘泥于单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法规教育、时事教育等,因为教育矫治机构毕竟不是社会学校、职业技校、法制基地、新闻中心等。现行教育改造质量之所以不高,与教育内容泛政治化、理想化、抽象化不能不说存有很大关系。

其次,在培养习性上,应努力培养犯罪人在为人处事上的良好习惯。要将“教与行”两方面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从监禁刑机构来讲,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行为守则,指导日常言行。从现实看,可以说司法部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是一部权威性大、涉及面广、操作性强、科学性高的守则。它为罪犯能够在狱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适应社会能力上提供了方向,也奠定了基础。理应成为罪犯服刑的日常守则。

二是严格日常管理,促进行为养成。如果说制定《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还仅仅是为罪犯改造描绘了一幅理想的人际关系图景的话,那么,抓好日常管理,强化行为养成则是将此“图景”内化为罪犯个体素质的重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狱民警应提高对教育矫治的认识,切实落实“那里有犯人,那里就有监狱干警,守则就执行到那里”这一点。与此同时,还要寓教于管,阐释真谛,在管理中不失时机的向罪犯讲清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与培养能力素质的相互关系,以利于罪犯个体在执行守则过程中提高认识,培养兴趣。从狱内做起,从现在做起。不仅如此,还要针对罪犯个体执行守则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小结与奖罚,奖励好的,处理差的,让个体学有榜样,赶有方向,不学受批,落后挨罚。只有这样,坚持不懈,天长日久,罪犯个体才能在认识与行为上适应正常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才能为回归社会后,顺利实现社会化奠定扎实的基础。

其三,应努力加强对监狱在社会教化工作上的考核力度。此举是推动教育矫治内容社会化的必要保障。一是要科学建立服刑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考核体系。它是对监狱教育矫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显然,这一考核体系应涵盖服刑罪犯在为人处事方面的所有细节。要突出本质性、贴近些和操作性。二是要将服刑罪犯“社会教化”质量列为对教育矫治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并且是硬指标。要突破现实中教育改造可有可无、可强可弱的被动局面。三是加大在此工作上的奖罚力度。真正在教育矫治工作上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氛围和环境,以利于全面深刻地推进教育矫治社会化。

四、关于创新教育矫治社会化形式的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配合监狱开展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各种社会帮教活动。”为此,监狱在立足自身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要不断更新工作思路,主动作为,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的教育矫治,它应是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讲,监狱要从正面宣传、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会适应性训练等等方面引入社会资源,努力促进教育矫治的社会化。

在加大正面宣传方面,监狱应在省局的统一部署下,与省内外各大主流新闻媒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刊物等各种传媒平台上,以不同视角和方式对监狱教育矫治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监狱还可建立门户网站和公众微信号,拍摄制作反映监狱改造工作、呼吁社会关注关爱的公益广告、微电影、动漫视频,编印各类宣传手册,及时、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宣传监狱的教育矫治工作和社会化教育成果,以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支持。这无疑可以对监狱教育矫治社会化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罪犯的思想教育方面,除了要注重利用自身力量强化落实社会教化内容外,还要主动与区域内院校合作,有效利用他们丰富雄厚的师资力量,来拓展和充实思想政治教育。同时,监狱还应规划整合网上社会教育资源,建立网上远程教育平台,升级狱内教育网络软硬件,改变传统授课模式,逐步实现罪犯教育集中授课、自主选学和定制培训,节约教育成本、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手段,实现社会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共享。

在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按照 “自主办校、专业联办”的社会化教育思路,与社会资源合作,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合作范围包括:专业建设、课堂教学、实操实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在专业选择上,应结合罪犯潜力与时代需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设电工、种养殖、工程机械、陶艺、竹编、汽车美容、烹饪、动漫、广告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等等专业。在具体培训中,要与区域内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社会企业联合办学,充分合作,努力彰显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化与质量化。

在加大罪犯社会适应性教育方面,监狱应广泛开展包括模拟训练,狱外实训等方面的课程。模拟训练要引入社会化概念,与社会企业合作建立模拟物管公司、模拟工厂等实训项目,由监狱搭建平台,社会企业提供管理资源和技术支撑,联合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企业管理、人际关系处理、挫折应对、财务知识等多方面的适应性训练。监狱也可以与社会企业共同建立狱外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出监罪犯外出参观,学习就业创业知识、体验经营管理过程,提升罪犯就业创业能力。与此同时,监狱还应建立服刑人员扶助网站,并不断完善网站功能,菜单式提供监狱需求信息,收集社会参与信息,打破地域限制,优化配置社会帮扶资源等。

在拓展社会联合帮教方面,监狱一是可与各相关司法局签订长期帮教协议,定期邀请司法局到监狱对地域罪犯开展接茬帮教;二是可与爱心企业(个人)共同商议帮教内容和形式,每季度与社会爱心企业(个人)联合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专题讲座;三是根据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需要,灵活安排罪犯家属不定期来狱参与亲情帮教;四是整合志愿者资源开展系列专题帮教活动,如每年定期在“6.1国际儿童节”、“6.26 国际禁毒日”、“12.1 世界艾滋病日”、“12.29监狱法宣传日”等教育节点,邀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相关院校、行业协会、社会志愿者资源来狱开展帮教活动。

五、关于改革监狱执行刑罚方式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刑事执行不再是惩罚一元目标左右天下,而是多元目标共容共存。虽然惩治罪犯是监狱行刑固有职能,但是,改造罪犯的主张无疑得到了普遍肯定与张扬。因此,在确保惩罚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下,改革监狱现行行刑方式,最大程度促进监狱发挥“社会教化”的特殊功能十分重要。正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0条规定所言:“从囚犯判刑开始便应考虑他出狱后的前途,并应鼓励和协助他维系或者建立同监所外个人或者机构间的关系,以促进他家庭的最大利益和他自己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最大利益。”

从我国的探索与国外经验看,改革监狱行刑方式,从行刑方式上促进监狱教育矫治的社会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大有作为。

其一,努力提高罪犯假释适用比率。所谓假释,又被称为假释放,是一种将改造表现较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附条件放归社会的措施。假释产生于原英属澳大利亚,设立目的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接受监管、改过自新。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假释不仅被用以激励罪犯接受监管,而且被用以帮助适应社会生活。所以世界很多国家都保持较高的假释比率,以期通过假释途径帮助罪犯,特别是一些长刑犯,适应社会。在加拿大,1992-1993年度占押犯总数36.2%的罪犯被假释;在瑞典,1993——1994年度被假释罪犯占押犯人数的33%;在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中期被假释罪犯占押犯人数的36.3%;在中国的香港地区,20世纪90年代中期被假释罪犯占押犯人数的48.4%。而美国在1993年的假释比例高达72%[3]。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如受重刑思想影响、怕受到责任追究、矫正意思严重不足等,导致监狱罪犯假释比例往往不到2%。这表明,在促进教育矫治社会化的进程中,积极大胆推行罪犯假释,尽管在我国任重而道远,但无疑具有很大的空间与潜力。

其二,积极尝试设置开放式监狱。开放式监狱的问世使得监狱体系由封闭单一结构变为开放与封闭两种形态。设想中的两类监狱在押犯上应该有所分工。封闭式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大、具有较大再犯可能的罪犯,而开放式监狱则关押人身危险性小、再犯可能小的罪犯。由于从封闭式监狱内释放的罪犯因监禁效应,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生活,更容易重新犯罪,而开放式监狱的环境较接近社会环境,若能将关押在封闭式监狱的罪犯在服刑后期,送往开放式监狱,无疑可以增强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大大降低他们再犯的可能。这显然应该成为促进监狱教育矫治社会化的有益尝试。

其三,在监狱内推行开放式处遇。所谓处遇,就是处置与待遇。从广义上说,开放式处遇主要指向包括在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提供的直接接触社会的处遇。根据各国实践,其可以分为试工、试学、归假制与周末监禁制。

(1)试工(或试劳),即将符合条件的犯人选送到与监狱有联系的社会企业(如监狱内纯工人企业)劳动,时间可长可短,报酬适度,重点考察服刑人员在试工期间的劳动态度、自控能力、社交能力等。

(2)试学(或称试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少年犯选送到少年犯家庭所在地的学校读书。少年犯在学校的日常管理由家长和学校负责,监狱少管所负责随机考察。

(3)归假制是指监狱对表现良好的罪犯,给予一定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这种制度有时也适用于家庭有重大事情的罪犯。由于归假制的适用,不仅可以激励罪犯接受监狱的改造,而且可以帮助罪犯早日适应社会,所以归假制度适用越来越广泛。在英国,归假制原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现在经过调整,己适用全部罪犯。有的国家,如瑞典,原来适用范围较窄,后来调整适用范围,现在瑞典是世界上适用该制度比较广泛的国家。

(4)周末监禁制是一种要求罪犯于周末在监狱服刑的制度。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罪犯犯罪情节较轻,所判刑期较短,无再犯可能。它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的监管压力,而且可以使罪犯保持与家人、社会的联系,所以,周末监禁制也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开放处遇形式。

其四,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术语,起源于西方,也叫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社会基础处遇、社区刑罚等。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它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从2002年8月开始,我国上海、北京两地率先开展社区教育矫治工作的试点。截止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教育矫治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人[4]。由此可见,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非常迅速,成效不容置疑。

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可尽量将那些初偶犯、过失犯、轻型犯(三年以下)以及那些余刑不长,表现一贯较好的罪犯有条件稳妥地选送到社会上来教育矫治,实行非监禁性惩罚。这样,有利于他们在这种开放式的教育矫治环境中,在较长时间里一边服刑,一边适应社会,更好地实现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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