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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几点思考

2018-01-01邢睦娴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经济法内涵特征

摘要: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各方面都已经全面具备了法律保障,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法律主要就是經济法。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不仅可以体现出经济法的内在特点,而且还能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所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已经成为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向,成为法学界各方学者时常讨论的重点。在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共同作用下,能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驾护航,对我国的宏观经济能起到重要的调控的作用。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法可能还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政府应该重点研究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并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然后对经济法进行不断的完善。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内涵和构造进行了概述,其次具体阐述了经济法在现实中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再次指出了经济功能的系统特点,最后提出了经济法在发挥社会经济功能时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内涵;特征

一、引言

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意义,为了让一部法律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在立法之初,立法部门就应该深入研究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法不仅仅指的是它的特点和本质,更多的则是政府部门对法的解释,这也就决定着法在理论体系和社会实践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学者会重点研究法的本质及其内涵。但是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虽然研究内容比较多,但是涉及法的内涵方面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少。

经济法制定的初衷就是政府经济部门用其来维持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市场上的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保障。在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研究对我国经济的健康高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有了迅猛发展,市场也变得更加开放,但是由于市场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导致很多经济问题接踵而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所以,仍需要国家用“有形的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一部完善的经济法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始终在正常的轨道上行驶,是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经济法功能的概述

作用和功能这两个词语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这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部分对整体造成影响可称之为功能,反之整体对部分造成的影响则不能称之为功能。基于此,下文结合经济法的内涵和构造来阐述经济法的功能。

1.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内涵

从表面上看,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具体来说,就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盲目性、自发性的特点,防止市场秩序发生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期望通过干预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以此来保证国民经济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经济,二是社会,在研究的时候绝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入手,要从整体上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分析。

2.经济法功能的构造

一般来说,根据社会需求的不同,经济法功能的构造可以划分出不同的要点,研究不同的要点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就目前我国的经济法现状而言,研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可以从两个要点进行,一方面是研究经济法对市场中经济主体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研究经济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的作用。经济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在社会中表现出经济行为的都可以称之为经济主体,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经济主体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还能发挥着引导经济走向的功能。经济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挥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调整经济主体与社会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的,经济主体市场行为,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经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是通过影响市场经济主体来实现的,并且这更多的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功能。

从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行为可以造成影响的方面来说,我们就可以通过利用法学的理论知识来研究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如果单纯从法学角度看,其行为功能主要分为五种,其一是评价功能,其二是预测功能,其三是强制功能,其四是指引功能,其五是教育功能。由此可见,关于法的功能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是我们可以从借鉴单纯的法学功能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进行分析,现在学术界从这个角度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研究比较少,所以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第一是评价功能,即经济法可以对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进行好与坏的评价,看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第二是预测功能,这个功能的含义是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预测出自己的经济行为能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这是经济主体是否做出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是强制功能,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通过强制手段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让经济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条款进行经济活动。第四是指引功能,经济法可以指导经济主体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保证其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第五是教育功能,经济法能让经济主体清楚的认识到合法性经济行为和不合法的经济行为。

三、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在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经济社会制度的功能系统,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社会的功能系统可以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是社会整合功能,其次是行为导向功能,最后是文化传递功能。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经济社会的功能系统分为四大部分,第一是社会制度的信息功能,第二是社会制度的整合功能,第三是社会制度的约束功能,第四是社会制度的激励功能。这两种分类方式虽然在结构上的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内容上来说又有相似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分析社会制度的功能时应该广泛听取他人的建议,而不能故步自封。经过众多经济学家的讨论认为,要想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应该具备两个基础条件,首先是社会经济要具有协调性,其次社会中要存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研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应该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endprint

1.权利义务分配功能

法律的其中一个功能就是明确了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務,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既不完全对立,也不完全统一,正是这个关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利益。从经济法的视角而言,就是影响了经济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济法对经济行为进行全面界定,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换句话说,就是符合经济法相关规定的经济主体在做出某种经济行为时就会拥有一定的权利去使用社会资源。第二,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分配功能会对不同行业人员的薪资收入造成影响,按照经济法的分配标准来分配利益,能最大程度保证经济主体获得利益的公平性,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传递经济信息的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通常会对自己即将做出的行为进行预测,即研究某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这是经济主体在尽量规避风险的表现,如果预测结果是经济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就说明一个经济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反之则是得不偿失的。经济主体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得到全面的经济信息才能及时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做出科学决策。必要的经济信息是经济主体做出选择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比如,正是因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障,所以很多消费者在没有深入了解商品厂家信息的前提下就会进行交易,如果没有了法律的保障,消费者的这种经济行为必会极大的减少。

3.激励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行为时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他们行为的主要动力,甚至可以说经济主体做出的任何决策都是为了获得利益,虽然经济主体的行为表现具有自利性,但是从客观上确实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正是体现在此处,法律条文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即将有害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进行禁止,而大力提倡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再加上各种奖惩机制和优惠政策的制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就会非常明了,向着法律允许提倡的方面进行。经济法的激励功能需要经济主体既有对利益的渴望,也有对经济产生一定积极作用的实力。激励功能是经济法所有功能中作用最大的功能,因为它极大影响了经济主体获得利益的大小,所以会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激励。

4.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

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就是交易费用,只要经济主体做出经济行为或者两个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就一定会有交易费用。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提前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调查清楚每个交易对象的地址、商品质量和价格,通过全方面的对比,从众多的交易对象中找到合适可靠的交易伙伴,这个挑选的过程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这些都是交易成本的体现。经济法的节约交易功能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和经济主体严格遵守经济法的行为都会起到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比如,政府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平时相关部门也会发布一系列市场信息,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可靠的信息来源,经济主体就不用再耗费大量时间资本去搜集消费信息,交易费用就会大为减少。此外,经济主体严格遵守经济法中的法律规定,不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经济法作为处理与交易对象之间关系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起到节约交易费用的作用。这两种方式虽然表现行为大不一样,但是最终的效果都是相同的。

四、经济法功能系统的特点

首先,同一性。与社会功能统一性的特点不同,经济法功能的同一性指的是经济法在不同的社会功能下也能实现其最终价值。就权利义务的分配功能来说,它是经济其他功能的重要基础,只有确保经济分配是科学的、合理的,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为社会中广大的经济主体及时提供经济信息,从而提高经济主体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其次,层次性。经济法功能的层次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所有功能都能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体现出来,在经济法立法时期,虽然法律已经具有的相关职能,但是并没有实施;执法时期,经济法的只能则得到了充分发挥的机会,守法时期则是经济法实现所有功能的最终保证。另一方面是经济法自身也是存在一定秩序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是最基础的功能,然后是信息传递功能,它起到了桥梁作用,最后是经济法的其他功能,这也充分体现出来经济法功能的层次性。再次,主次性。主次性指的是经济法的地位直接受到经济法功能的特点以及其意义的影响。其一,从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分配功能上看,经济法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在于它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获得利益的大小。权利义务分配功能可以说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是政府出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然后是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这是将经济法的目的以及相关规定传递社会上的各种经济主体,引导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经济法还有一种大家都容易忽略的功能,那就是整合功能,整合功能就是将上述几项功能进行整合,弥补每个功能存在的问题,能对各方的利益起到协调作用,缓解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稳定性,只有这样,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才得以实现。最后,有序性。这指的是,经济法的各项功能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一种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经济法功能的有序性是通过层次性体现出来的,经济法功能的状态在立法和执法以及守法阶段都是不同的,其功能在立法阶段并没有显露出来,在执法阶段才开始真正发挥作用,守法阶段是其功能最终实现的时期。此外,从经济法本身的功能来看,其功能也是有先后顺序的,首要的功能就是权利义务分配功能。

五、经济法发挥社会经济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经济法发挥社会功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现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仍然不太健全。现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再加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面临的市场大环境比较严峻,许多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最大化的收益,经常出现钻法律的漏洞的行为,这种做法的影响极坏,其他经济主体就会纷纷效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endprint

而且,我国经济法中的很多条文比较抽象,执行起来的难度较大,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虽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

其次,为了大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多区域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某个省份或者某个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会刻意对外来企业和外来商品进行打压,防止对本土经济实体造成巨大冲击。这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有的根本没有任何执法依据,极大损害了经济主体的利益,对我国的法律形象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得经济法律条文無法公平客观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针对正处于经济发展新时期的现状,应该对我国的经济法进行不断的完善。防止某些经济主体继续钻法律的空子去谋取利益。除了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不仅政府具有监督职能,社会群众和经济主体也可以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所以,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经济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要投机取巧,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经济主体要认识到自身对社会经济发挥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各地方的执行机关要严格执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出现,经济法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制定的,每个经济主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优待的情况。中央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地区的地方保护行为要明令禁止,切实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利益,保障市场活动正常进行。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具有强大的社会经济功能,它能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引导和评价,通过分配经济主体的利益、激励经济主体进行某种经济活动和给经济主体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以及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能有效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在仍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并且在执行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接下来,政府要做的就是找出经济法中的漏洞,进行补充完善,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一视同仁。

参考文献:

[1]张洁.关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7,(04):197-198.

[2]彭东.新时期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4):14-15.

[3]陈乃新,梁中鑫.正本清源:破解经济法发展困境之探微——从“国家中心论”到“企业中心论”的进化[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6,(01):97-103.

作者简介:

邢睦娴(1987-),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族:汉,职称:无,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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