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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意志”

2018-01-01王丽萍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自由意志黑格尔伦理

王丽萍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以“自由意志的定在”的法为其主旨脉络,描述了由客观的抽象法经历主观的道德法到完成主客观统一的伦理法的过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实际上描述了自由意志自我认识和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从自由意志中找到了法的本质。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也是欧洲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辩证法大师。1821年,黑格尔出版了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法哲学原理》又译作《权利哲学》(德文RFCHT有法律、权利之意),副题:“自然法和国家学说纲要”,全书共三篇360节。恩格斯说:“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l)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這里.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容是实在论的。法、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进去了。”[1]

一、自由意志内涵

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因为意志不仅包含着思维的真理,从而具有普遍性;而且能动地设定差别,同时在定在中扬弃这种差别,从而具有现实性。

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这一环节是自由意志的主观环节。这种“纯无规定性”,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或自由意志中的理论的东西。如果自由意志停在“纯无规定性”上,就是一种从自身的一切规定中抽象出来的绝对可能性。这时意志自我意识到自己的本质,是消除了一切特殊和规定的普遍性。

第二个环节是意志“自我有限性”或“特殊化”。这一环节是自由意志的客观环节。所谓“特殊化”就是意志从无差别的规定性过渡到设定一个有差别的规定性来作为对象,即意志概念进入定在。这是自由意志的本性所决定的。意志特殊化是指意志所希求的特殊物,就是一种限制;意志还没意识到自己设定的规定就是自己本身,因而意志和它所希求的特殊物之间有着差别与对立。他得出结论,客观的自由意志象主观的自由意志一样“是否定性,是扬弃”。

第三个环节是意志“自我的单一性”。是自由意志的主客观统一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黑格尔认为,意志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它一方面既意识到自己是主观的自由意志,又意识到自己是客观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将克服作为普遍物的主观自由意志与作为特殊物的客观自由意志之间的对立,克服客观自由意志的否定的性质,意识到与它对立的东西就是它自己的规定,达到意志的主客观的统一即单一性。所谓单一性,就是意志的自我规定亦即“普遍性的特殊性”。自我之所以能自己规定自己,是因为它是否定性的自我。这个单一性不是直观的单一性,而是概念的单一性,其实在黑格尔那里就是概念本身。黑格尔所理解的“概念”不是我们日常语言中使用的“概念”,而是指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

自由意志是上述三个环节的统一,但前两个环节都是片面的,只有第三个环节较为全面。

二、法与自由意志

黑格尔把“法”视为极其重要的东西。在黑格尔看来,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的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质和出发点,他将法定义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自由意志是精神发展中的环节,又不能离开法而抽象存在。如果不谈自由意志,那么几乎没有可能探讨法。

(一)抽象的法与自由意志

法的本源是理念法,理念法也就是自然法或客观法。“抽象法”是理念法首先产生的形式,是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这种法律究其根本只是形式上的存在。抽象法的抽象性主要在于它是理念法非真实非具体、只在个别中的存在。

黑格尔在关于“自由意志”和“法”的论述中,强调了财产私有制的合理性。他从“所有权”出发,认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2]这是人所拥有的权力的实体性目的,而物本身却缺乏这种目的。将物据为己有是人所据有的绝对权利,也是“自由意志”所具有的功能。即自由的意志通过所有权使其类本质向特殊人格转化。通过占有,意志对物有了肯定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的同一性中,物同时又是一种否定的东西,这样我和物得以区别,我的意志在这一规定中成为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所有权的规定性在于,人将物置于其外部力量的支配下,同时这一占有包含着特殊性利益的内容。由此“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

(二)道德与自由意志

在黑格尔的这几种表述中,贯注着一个基本思想:道德是自由的内在定在。这就是黑格尔对于道德的最基本规定。在道德的这个一般规定中,隐藏着“道德”的一般内容:

其一,道德领域是关于自由意志及其活动的领域,是关于个人自由意志及其实现的领域。其二,道德领域的直接对象或内容是个体精神。其三,道德是人自由意志的内在法。法是自由的定在。作为自由定在的法即是人的行为的准则。

(三)伦理与自由意志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伦理是自由的理念。“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以爱为规定和基础的家庭是个体与普遍性的第一个统一。为了超越个人的特殊性,将个人联系起来,使其成为独立自主的人,家庭阶段就必须转变为市民社会阶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在市民社会中伦理出现了丧失。于是,黑格尔提出需要国家将个人的客观性、真理性、伦理性充分释放,达到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融合统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3]“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4]国家是个人的最终归宿,只有在国家中,普遍性与特殊性才能得到统一。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论述充满着王权论和等级观点,他将国家置于个人之上。他还主张分权,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黑格尔的国家观是整体主义的国家观。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伦理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或绝对理念的真实体现。黑格尔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达到相对性的阶段——市民社会;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完成了统一——国家。家庭是提供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和最自然的共同体,它的基础是爱、信任和生活、生命的分享。

三、结语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以“自由意志的定在”的法为其主旨脉络,描述了由客观的抽象法经历主观的道德法到完成主客观统一的伦理法的过程,把自由意志与人类社会生活和人类历史相联系,深入考察了自由意志问题。他关于法哲学及自由意志的研究超越了前人,同时也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1,16,37,52,54,109、110、111,111,162.

[3]张桂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5,209 .

[4]张世英.论黑格尔的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309,253,25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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