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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递柜的法律问题分析
——以《快递暂行条例》为视角

2018-01-0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取件收件人投递

张 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一、智能快递柜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中国的快递业仍然处于快速扩张的阶段,且经过多年的粗放式发展后,已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尤其是在网络购物、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加剧了快递行业的转型。传统的快递投递显然已经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快递服务需求。智能快递柜,作为快递行业的新兴事物,开始走入人们的生活中。

智能快递柜又可以称为智能快件箱,是一种可以24小时提供快件投递与收取的多功能自助服务设备。智能快件箱的开发及推广,有助于解决投递成本高、快件安全无法保证、客户取货不方便以及派送时间与收件人接货时间不一致等问题,成为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途径。[1]智能快递柜的出现方便了快递员投递和收件人取货,缓解了居民小区物业代收和存放快递的压力,大多数的快递收件人不便立即取件的问题得以解决,另外智能快递柜所附加的一些网购功能也为更多的快递用户提供了生活便利,可谓实现了“双赢”局面。这是快递业科技创新的展现,但智能快递柜的弊端,也随着快递用户投诉率的提高而日益凸显。

(二)存在问题

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5月国家邮政局受理了收件人的申诉共计126808件。其中涉及到快递服务问题相关内容的共计121674件,占总申诉量的96.0%。受理的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为7363件,涉及快递服务问题的6733件,占有效申诉量的91.4%。其中收件人申诉快递服务的主要问题涉及投递服务的申诉件数为2482,占比36.9%。[2]

智能快递柜的出现,为快递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也为快递员的投递工作减轻了负担。快递投递工作的效率得以提高,但快递投递工作的质量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快递企业的快递员没有经过快递收件人的允许就将快递包裹擅自放入智能快递柜中,而常常产生收件人因为收不到含有取件码的系统短信而无法及时取件导致快件价值受损、快递包裹存放超时产生费用、寄存期间包裹丢失损坏等诸多问题。

因此,智能快递柜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规制。为此,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的第25条内容作出了规定,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及时的告知快件的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当面进行验收。快件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也有权当面验收。

二、以智能快递柜进行投递的行为认定及快递收件人的权益分析

(一)是行业习惯还是违法行为

要确定快递从业者以智能快递柜进行投递的行为到底是行业习惯还是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厘清快递企业与快递收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公司同寄件人签订的,在快递收件人与寄件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情况下,收件人并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我国的《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将主张合同违约的请求权赋予了快递合同中的寄件人,并未提及收件人主张合同违约的请求权,这严格遵守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由于快递服务延时性的特征,由收件人请求寄件人向快递公司主张违约,往往会加大收件人的维权难度,致使收件人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学界往往将这样的快递服务合同定性为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的合同。[3]那么,快递服务合同这一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快递收件人作为合同中的第三人是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享有对快递公司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当收件人权益受到快递公司侵害时,收件人不需要通过寄件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快递公司提起诉讼。这就相对破除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得收件人的维权难度降低,保护了快递行业中收件人的权益。

而智能快递柜的诞生,其初衷是为了给快递收件人更好的购物体验,为快递投递解决 “最后一公里”问题。但由于快递行业中所谓的“行业习惯”,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往往未经收件人同意,而自主将快递投递至智能快递柜,进而要求收件人到固定快递柜所在地点自提。快递员的这种未将包裹递送至快递单上约定地点,又未经用户同意将包裹投递至快递柜的行为,显然属于一种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的行为。

而快递公司常常认为这种快递柜包裹自提是快递行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对快递行业习惯的一种发展,并不存在违法。这里,我们姑且不论快递柜的使用中,有些快递柜的使用会向取件者收取快递保管的费用,违背了快递收件人的消费自主权。但就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投递至智能快递柜的行为,显然是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非要将这种行为定义为行业习惯,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习惯”。

苏力教授曾说,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在各种现有的制约条件下通过人们的行为互动逐步形成的规范被称为习惯,是一种人类博弈所必须遵循的 “定式”。[4]那么就快递业的行业习惯而言,则必须是行业习惯形成者与适用者之间都能够接受的一种合意。快递送至快递单上填写的地址处才是大众普遍愿意接受的习惯。而且这种习惯本身无论对快递企业还是快递用户,都是公允的。但要真的从成本考虑,快递员投递快递的时间过长,乃至长时间无法送达的情况,会降低其工作效率,间接影响到其收入水平。因此,借助智能快递柜投递以改进工作效率的行为开始出现。当然,我们不否认快递行业通过引入智能快递柜这种硬件设施是一种企业创新行为。但回归理性,快递用户在这种企业创新行为中也应享有相应权利,可以自主选择坚持送货上门或快递柜自提。当然,在这种自主选择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法律的相应救济。因此,行业习惯应合乎理性的发展,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快递行业者未经用户同意让用户自提包裹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能以行业习惯一概而论。

(二)快递收件人拥有的权益

1.投递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快递收件人作为快递企业的顾客,我们姑且不要求快递企业将快递收件人视作上帝一样去对待。但作为接受快递服务的快递收件人的合理诉求还是需要得到法律保障的。快递兴起之初,智能快递柜尚没有出现,送货上门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快递投递方式。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企业创新的要求,利用智能快递柜投放快递成了一种新的投递方式。这种新的投递方式的诞生给快递收件人提供了快递方式选择的可能性。快递收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智能快递柜自提或者送货上门。例如,上班族在工作时间,可以要求快递员将快递放置在住宅小区或者办公楼的智能快递柜里,待下班后自提,这既不影响快递及时接受,又能为快递员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但现实生活中,收件人投递方式的选择权常常被快递企业所剥夺。快递员往往未经收件人同意,私自将快递放置在智能快递柜中,以一条含有取件码的短信让收件人自提快递,甚至于有时会由于智能快递柜系统故障而收不到取件码短信,错过了规定的取件时间,并为此支付了不必要的智能快递柜保管费用。这显然也背离了智能快递柜设计的初衷,损害了快递收件人的切身利益。

2.要求送达及时的权利

快递又称为速递或快运,一般是指快递企业借助公路、铁路、航运等多种交通工具,对客户的货物进行快速投递的一种物流方式。基于快递服务的标准,快递服务普遍要求做到及时、高效,这也是快递与邮政邮递服务之间的最大区别。用户选择快递也是出于对货物运输时间的高要求。因此,当快递用户在选用快递这一新型运输方式时,要求快递企业及时送达快递的这一基本权利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当快递员采用智能快递柜这一方式进行投递时,若事前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则极有可能导致收件人不能及时接收快递。例如,收件人明明在家中等待快递送货上门,但快递员未征得其同意,私自将快递放置于智能快递柜中,以一条智能快递柜的系统取件短信通知取代了快递员与收件人之间的沟通协商,这无疑会给收件人增加不必要的时间、人力成本,乃至于会产生不必要的智能快递柜保管费用。这显然违背了用户当初选择快递的初衷,更使得收件人的消费体验大大折扣。

3.快递收取时的验货权

当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而将快递送入智能快递柜时,实际上即视为收件人已经签收。但事实情况是收件人往往没有见到自己的快递,已经“被签收”。这让收件人对自己快递的状态一无所知,验货权也更无从谈起。而一般收件人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到货物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情况。那么,智能快递柜收货后至收件人取件前,快递的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风险由谁承担。遇到此类情况,实际情况往往是快递企业声称快递物品外包装完好,快递企业已经完成送达义务,快递签收后快递企业概不负责。显然这种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包裹放置在智能快递柜中的行为,剥夺了收件人的验货权,更侵犯了收件人对快递状态的知情权。

三、鼓励行业自律、完善法律制度

智能快递柜是企业创新的结果。智能快递柜的存在本身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但如何用好智能快递柜,使其真正的服务好快递用户同时,又能提高企业效率,这才是关键。即便身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是逐利的,我们不能过高要求快递企业要满足用户所有需求。但至少按照以快递行业的投送习惯为例,送至快递单约定的地址(往往是到户)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习惯,这种投递习惯虽然没有正式的合意,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种可接受的选择。[5]即使在出现智能快递柜之后,快递企业多了一种快递投送方式。快递企业也应当自律。快递企业要保障收件人可以选择去智能快递柜自提或者坚持送货上门。国家在法规层面也要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管理,司法机关也要及时纠正快递公司的不合理行为。让快递行业真正实现有序、健康发展。

(一)鼓励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2018年深化邮政业侧供给结构性改革工作要点中就曾指出,要继续实施“快递入区”工程,推进标准化网点建设,网点标准化率提高5个百分点,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箱递率提高2个百分点。[6]可见推广智能快递柜箱递率是国家深化邮政业侧供给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智能快递柜作为快递行业的创新举措是受到普遍关注与认可的。但智能快递柜的使用中,快递行业不能一味为了提高箱递率而损害快递用户的利益。快递行业理应自律,更应严格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从事快递经营业务。

与此同时,中国快递协会应该不断推进快递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水平和快递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规范好快递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快递行业自律。发挥好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正面作用,引导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的发展。针对快递用户反映集中且显失公平的“行业习惯”“行业潜规则”予以充分关注、调查分析,形成初步的行业处理意见,告知各快递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不断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水平,给快递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二)完善法律制度,立法司法并进

快递用户与快递企业相比,本就处于弱势。如仅仅依靠快递行业自律确保快递用户利益,显然是不够的。因此,需要为快递用户构建全方位的保护方案。在要求快递行业自律的同时,立法和司法也要发挥作用。当然国家在立法层面上通过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管理力度。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快递自取合理与否尚未作出过明确判断,多因“快件自取”这一习惯的合理与否尚未有准确判断。可见仅仅通过立法赋予收件人正当权利难以全方位保护其权益。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收件人的保护力度,以促进收件人实施合理的维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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