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的从宽限度研究
2018-01-01汪维莲
汪维莲
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的从宽限度研究
汪维莲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6)
近年来,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给教学秩序以及教学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预防,除了要提升道德教育的整体水平之外,还应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政策的利弊得失,强化司法方面的惩治力度,对实施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较为合理的从宽处罚。准确把握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之间的界限,继而对实际执法力度进行更为合理地把握。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处罚;从宽限度
青少年校园暴力一直是近些年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所以校园暴力一般要发展到非常严重、甚至已经触犯刑法的程度,才会进入到司法程序。由于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和干预机制的相对滞后,让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在对待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上,社会、家庭、学校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形成共识和合力,在对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处罚或裁判的过程当中,怎样在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公平性的原则之下,重新检视未成年人违法从宽处罚制度,使未成年人违法从宽处罚制度良性发展,值得每一位相关从业人员更为积极地探索。
一、我国校园暴力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在我国频发,情况较为复杂,大多数事件在发生之后并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也没有对犯罪主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目前在事件报告以及统计方面具有一定的欠缺,造成暴力事件进一步蔓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间各级法院所审结生效的100起校园刑事案件的数据梳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目前在校园暴力违法事件处理方面的特征。(1)校园暴力犯罪在罪名方面较为集中。其中占据比例最高的是人身伤害,具体包括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聚众斗殴罪占2%,绑架罪占1%,侵财以及性侵事件占12%;(2)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职高和高中生犯罪比例较高。在159名被告人当中,14-16周岁有55人,占34.59%。16-18周岁有104人,占65.41%。(3)持凶器作案、导致人身伤亡重大后果以及自首、最终达成谅解协议的案件占比较高。持刀具作案占49%,导致死亡占35%,重伤占32%;而未成年犯罪人在作案后自首,或者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的分别占49%和54%。(4)刑事处罚从宽幅度大,免刑、缓刑适用较成年人同类犯罪比例过大。在导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32起)当中,最终免受刑事处罚的2件,占6.25%;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缓刑处理8件,占22.86%,而对于成年人同类犯罪,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只是个别案件,甚至没有。
二、青少年校园暴力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暴力自身具有传染性和扩散性
对暴力进行研究的领域当中,很多专家发现了暴力具备流行病学相同的特征,也就是传染性以及扩散性。暴力行为当中的施暴者以及受害者都非常可能在今后出现暴力行为,而且还会对旁观者形成一定的影响,容易出现模仿的行为。[1]
(二)青少年自身生理及心理的不成熟
青少年时期是情绪、情感处于急剧变化的时期。
青少年表现出体力充沛、精力旺盛、争强好胜、好奇心强、自控力差,缺乏独立判断及明辨是非的能力,行为方式具有模仿性等一系列特征。由于未成年人认知结构的不完整,导致其极易受到外界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在网络暴力文化的泛滥以及大众传媒的负面影响下,青少年常常错误地将一些影视作品和网络视频中的暴力行为视为英雄行为而进行模仿,从而引发校园暴力的行为。
(三)教育模式的功利性倾向是引发校园暴力的关键
世界儿童发展组织曾在调查了75 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针对各类校园事件,发布一个备忘录,列出校园环境带给青少年的20 个不良压力,其中包括学习、作业、考试、升学、同学竞争、教师言辞等压力,这些压力显然都是由片面追求考试成绩、名次、升学率等教育模式导致的。当压力一旦达到个体无法承受的程度,暴力就会成为其极端的宣泄方式。虽然我国已逐步开始强调素质教育,但一种教育观念的转变并不是朝夕之间即能完成的。事实上,我们现在实行的依然是一种无情的淘汰式教育,分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学生及教师的前途。学生从踏进校门的第一天起,就像进了战场,一路冲锋陷阵,学生“为教而学”,教师“为教而教”。许多教师还惯于用制度和规则来约束学生,用成绩和分数来评价学生。另外,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重点学校制度的推进将学校分为三六九等,学校又按成绩将学生划分等级。基础教育阶段主要以升学教育为主,让学校分层以及两极分化,构成了一种呈现出巨大差异的差序格局。部分学校因师资力量弱,教学质量差,学生整体素质偏低,风气不佳,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多发。[2]
(四)家庭教育的缺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教育是防范校园暴力的首要和关键因素。父母关系不和谐,家庭暴力,单亲家庭,父母对孩子疏于管教、管教过严或过于溺爱等都是导致青少年发生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许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目睹者和受害者,由于社会发展节奏过快,成年人的压力普遍较大,很多父母自身的适应能力较差,不会调节自己的不良情绪,容易拿孩子当出气筒和发泄对象,当孩子成长中遇到情感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时不能对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做正确健康的指导,或者是做出错误负面的示范,导致孩子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思想和行为的偏差,从而导致校园暴力的发生。[3]
三、青少年校园暴力处罚的从宽限度
轻刑化作为现代司法理念,倡导非刑罚化高于刑罚化处罚,推崇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利用一些相对较轻的刑罚代替或去除那些比较重的刑罚。[4]从20世纪中期开始,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对犯罪的惩治并不是对其控制的关键,尤其是针对那些心理以及生理还处在发育期的未成年人。美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进行分析之后,逐渐对刑事政策进行改革,将非刑罚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的内容融入到刑事政策当中,成为发展的主流方向。为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我们国家也一直在推崇“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方针,在刑事立法方面也呈现出针对未成年人应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政策。不过,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是,在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目的的同时实现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有效的保护,并不是简单地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否则,过低的犯罪成本以及滞后的干预机制可能导致“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因此,对青少年校园暴力从宽处罚应该遵循一定的限度。
(一)不能逾越法律规定
在校园暴力中施暴的未成年人到底该不该逮捕,该不该起诉?如果没有做出具体的分析继而一味地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极易导致将暴力犯罪惩治的力度逐渐降低,同时会让施暴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视暴力犯罪为儿戏,从而导致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甚至出现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对校园暴力形成有效的预防和遏制,首先要做的就是纠正这种片面轻刑化的思想。就近些年所出现的暴力事件来说,未成年人在施暴手段方面显得更加的残忍化与成人化。例如,2016 年 5 月 18 日发生的一起案例,江苏昆山某中专学校的 4 名女生对一女生进行脱光衣服、拍裸照、殴打抢夺财物等犯罪行为,主要施暴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和拘役 4 个月。在同类案件及更严重的校园暴力频发的情况下,要是针对暴力实施的犯罪人并没有考虑到其手段的残忍性,以及所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只是简单地看作是其它未成年犯罪同样的事情,继而进行从宽处罚,显然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学校应该针对校园欺凌事件做到早发现,并对欺凌活动的实施者给予严肃的处理。而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该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进行立案查处。在对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应该注重对宽和严相互协调、互补处理方式的利用。不管是宽,还是严,都需要将事实作为基本依据,都要将法律作为准绳,不应该逾越法律规定,始终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不应超过公众的心理预期
青少年校园欺凌的情况已经存在多年,我们经常能够在有些视频网站上看到关于校园欺凌的视频,这些视频的恶性刺激挑战着大众的道德底线,从而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针对校园暴力案件当中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需要采取怎样的刑罚,大众观点并不一致,通常可以分成两种:(1)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需要减轻处罚。持有这种观点的大众觉得未成年人在心智发展方面还不够成熟,自控能力及辨别是非能力差,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非常容易受到一些含有暴力内容的影视剧以及游戏的影响,从而出现校园欺凌和暴力等行为。家庭、学校、社会应该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2)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应该减轻处罚。现代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成熟的比较早,尤其是那些即将成年的未成年人,他们基本可以判断出自己暴力与欺凌他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与应该承担的后果,故应让他们承担正常的刑事处罚。如果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罚过轻,甚至不处罚,将无法实现对犯罪行为预防的目的,更无法体现出司法应有的公平与正义。[5]
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同时体现司法公平正义,满足校园暴力事件受害人对未成年犯罪人处罚的合理预期,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审理过程的公开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当中规定,如果在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应该不公开审理。不过,若经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被告人所在学校以及相关保护组织可以委派代表到场。虽然我国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保护行为,应该权衡公众的知情权等各种因素后再行决定。国际人权规则当中公众的知情权以及未成年人权利都是基本人权所设置的内容,对公众知情权进行维护的重要基础即是最大限度地公开。而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来说,到底是否应该公开进行审理也不应该过于绝对化,如果被告人一方提出申请进行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大众已经普遍知晓的,应该予以公开审理,但旁听一定要限制人数以及范围。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应予公开审理。(2)构建量刑听证制度。量刑听证是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法庭的审理,在对案件事实查清之后,邀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理人以及人大代表等人员发表量刑意见后,继而开展充分辩论的量刑程序,突出刑罚裁量的社会效果,让刑罚更为公平公正。对于量刑听证来说,在重视校园暴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要加强公众的可接受程度,利用更为透明的方式显示量刑的公正。(3)在刑事立法当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不定期刑。所谓不定期刑,属于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置的特定刑罚制度,也就是依据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决定其最终服刑期限的长短。不定期刑是将犯罪人的实际表现当作决定服刑期限的一种方式,其中含有较强的激励因素,继而让未成年犯罪人更为积极地接受教育和改造。[6]
(三)不能影响到被害人权利
青少年校园暴力事件当中的被害人大都也是未成年人,大多情况之下,校园暴力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精神伤害要远高于身体和物质方面的伤害。通常被害人正常生活和学习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有的甚至会导致休学、转学或者辍学等。特别是在性暴力犯罪中,因为被害人隐私的泄漏而导致其身边的同学以及社会舆论等对于被害人形成十分严重的负面评价,将会造成被害人不能像以前一样融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有的甚至会给其今后的生活、婚姻以及就业等带来非常巨大的隐患。校园暴力的被害人要是没有得到及时、高效的心理疏导,非常可能会自暴自弃,在心理长期积压之后甚至会有报复社会的想法,继而导致从被害人演化为犯罪人的悲剧发生。[7]
在最大程度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属于国际社会范围目前普遍认可的观点,也是针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8]校园暴力当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属于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在身心发育方面的不成熟性,也决定了他们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大部分校园暴力行为最直接的承受者,他们承受暴力行为的伤害之后,会对施暴者形成强烈的恐惧、愤怒及仇恨。被害人精神、身体和心理上受到严重的创伤,社会关系在遭到破坏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司法部门是否能够对施暴者的罪责进行相应的制裁。所以,处理校园暴力案件,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基本利益作为裁判的基本准则。此外,还应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正常生活以及学习的需要,避免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要是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过于宽松的处理,施暴者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是逍遥法外,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对校园暴力中施暴的未成年人处罚,在实体上不应该突破法律的规定,就处理程序来说需要针对犯罪人采取合理的羁押措施。
总而言之,青少年校园暴力案件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从宽处罚的限度加以合理的设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从具体法律规定、公众的心理预期以及被害人权利等各个方面入手,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创建一套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暴力处罚体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EB/OL].[2018-01-20].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681.html.2016-6-2.
[2]宋雁慧.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研究[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36(1):26-33.
[3]田鹏辉,张泽旭.校园暴力处罚的从宽限度分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6,40(5):72-76.
[4]段兴立,于惠.中韩校园暴力特征、成因及对策比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3):83-88.
[5]周松青.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6(1):16-22+30.
[6]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1):23-25.
[7]宋雁慧.校园暴力丛生现象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2(7):99-103+61.
[8]何源,卢次勇,高雪,等.广东省中学生吸烟饮酒与校园暴力关系[J].中国公共卫生,2014,30(5):597-599.
(责任编辑 杨卫宏)
A study on Leniency of the Punishment to Juvenile Violence on Campus
WANG Wei-lian
In recent years, frequent incidents of campus violence by adolescents have had a bad effect on teaching order and teaching environment. In addition to improving the overall level of moral education, to prevent juvenile violence on campus, we should re-examin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enient punishment polic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strengthen judicial punishment on the minors who commit violent crimes and give them reasonable lenient punishment. The boundary between lighter punishment and mitigated punishment should be defined clearly and correctly so as to ensure a more proper sentence in the actual law enforcement.
minors; school violence cases; punishment; leniency
2018-04-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BEA140074)
汪维莲(1973- ),女,安徽桐城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学院讲师,硕士。
10.13685/j.cnki.abc. 000340
2018-05-29 17:32:36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80529.1717.007.html
B844.2
A
1671-9255(2018)02-004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