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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8-01-01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航空港郑州跨境

马 斌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国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国。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额在近年来不断攀升。中国在“全球买”“全球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目前,以“互联网+”为理念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而跨境电子商务更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201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郑州航空港区被划入国家自贸区的范围。由于具备区位和政策方面的优势,在郑州航空港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条件可谓得天独厚。航空港区、保税区和电子商务实验区“三位一体”,推动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节较多,且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制,郑州航空港区跨境商务想要顺利发展,必须用法律手段为其保驾护航。

一、 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现状

(一)郑州航空港区电子商务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是典型的“后起之秀”,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在法律层面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保障等问题受到了学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够有效解决,必然会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阻碍。在国家层面,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立法制度的保障,近年来学术界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展开了激烈讨论。

从法律内容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内容不断丰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各国纷纷效仿,开始了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活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以问题为导向,采取逐渐渗透的模式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此外,为应对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引发的问题,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也开启了电子商务专门立法的进程。然而,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规制。全国人大于2013年底刚刚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2017年8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二)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子商务地方层面的制度保障

2013年,郑州被列为跨境电子商务首批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2014年,郑州作为第一个“E贸易”试点的国内城市,开通了“E贸易”试点平台,并取得良好效果。“E贸易”主要业务模式为跨境B2C营销模式,所售商品直接实现海外生产商与消费者对接,消化了中间的代购、代销环节,其主要特点在于以电子商务为中心,订单碎片化,信息传递电子化,交易范围扩大化。跨境电子商务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而且需要地方人大或政府根据郑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与国家层面的立法相比,地方层面对跨境电商发展进行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为实现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要充分利用郑州航空港区所具有的优势,在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同时,需要对航空经济形态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进行新的尝试和探索。

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内部来说,省市两级已经基本完成了对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与布局并做了必要的规则指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了规范发展所必须的法治秩序,同时为进一步的机制创新预留了制度空间。郑州航空港法院在2014年12月获得最高法院批复挂牌成立,郑州航空港检察院在2015年1月获得最高检察院批复挂牌成立。这标志着郑州航空港区的司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机制保障。然而,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制度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具体要求,以及顾及地方上的特殊性,还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这个方面,杭州已经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并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郑州作为综合试验区,也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中的问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专门性立法缺位

国际上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定位非常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的制定产生了不良影响。我国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规制的内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之中。虽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实践中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具有示范性的文本,但其并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在中国国内进行适用,对于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现实意义非常有限。《电子商务法》的缺失使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缺乏上位法的指引,进行法律规则的细化需要自行探索。

由于涉及网上合同的缔结、支付结算、货物运输、物流保险、检验检疫与通关、保税区仓储等多个环节,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需要由合同法、保险法、海关法、税法、国际支付结算规则、保税监管法等多个法律调整,将这些法律规范“融合”为一体制定单行法的技术难度非常大。在《电子商务法》和《跨境电子商务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背景下,郑州航空港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的很多体制性创新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合法性基础不足。

(二)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规范缺失

标准化的操作规则对于一个新兴产业的规范性发展至关重要。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将无形中放大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滋生法律隐患,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使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经济形态处于一种失序状态之中。虽然郑州航空港在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模式、保税物流管理等方面已经开始逐步形成一些基础性的细化准则,但距离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体性标准化仍有巨大差距。

从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来看,其交易中的主体、行为、流程都具有标准化的可能与必要。交易主体的基础信息及其信用标准、电子平台接入标准、电子贸易单证标准、电子合同标准、通关流程标准、通关分类管理标准等共同构成了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体系的组成部分。目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基础信息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业务流程规范》等多项跨境电子商务联盟标准、国家标准已被列入研究计划中,涵盖数据规范、接口规范、业务流程、网络电子标识、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1]一些先行先试区域也已经注意到标准化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对该行业有序发展的指导与引领作用,杭州、深圳等地已经发布了诸多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多个交易要素的标准化文本,很好地规范了地方性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一点值得郑州借鉴。

(三)跨境物流一体化法律制度滞后于体制创新

全球速达的物流配送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2]跨境物流是跨境贸易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物流是否通畅直接决定了跨境贸易是否能够顺利开展。以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为基础的物流是郑州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动力。郑州的区位优势使其可以整合“铁路公路机场+保税+快递+邮件”的综合物流产业链,构建了一个“电子商务+保税中心+邮件快件配送”的综合服务体系。通过高效处理库存、仓储、订单处理、物流配送等相关环节,整合最佳资源,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3]

可以说,依托于物流优势而产生的时效性是郑州领先于其他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区域的根本原因。“机场集货+保税区备货”模式的“空港联动”有效提高了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是郑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创新,也是其打造全国性电子商务物流枢纽的信心之所在。这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是以郑州航空港航空物流为中心的一体化建设的成果,涉及跨境物流配送的多个环节,包括配送中心、海关、国内外的仓储中心、服务中心等。但是,郑州跨境物流的一体化虽然不存在技术性的障碍与难题,但却至今无法形成法律制度层面上的确认,现阶段仅有2014年制定的《河南省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对其有所提及,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待完善。

(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制度不成熟

郑州航空港区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虽然严格审核跨境电商的主体,但缺乏第三方机构对电商主体的信用征信与认证、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交易评估与监测,也缺乏对相应信用信息的技术安全保护。虽然短期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虚假交易、匿名交易、非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频率较低,还没有对整个的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产生致命影响,但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转型升级,信用体系的欠缺与不完备会对“买全球、卖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战略产生制约。

除了信用监管之外,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监管也应当被提上日程。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第三方支付管理,属于即时性的支付结算。我国目前没有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没有涉及跨境电商业务的管理,在监管层面存在空白。[4]郑州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虽然也能够对跨境电子交易进行监测,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采用无纸化与虚拟化的交易形式,导致贸易单证欠缺匹配性信息,增加了银行对交易结算真实性的审查难度。在欠缺足够监管权限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对备付金实施实时监控,“事后监管”无形中增加了交易风险。

三、 完善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国家层面的跨境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发展迅速的跨境电子商务急需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引导与规范。在国家层面,立法机关应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起草之中,有待交付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电子商务法》虽然属于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但是从草案上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不属于专门立法,针对性不足。另外,跨境电子商务的立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使立法能够反映客观情况。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较为注重管制型立法,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从管制型立法到服务型立法转变。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方面从管制型政府过渡到服务型政府。

《电子商务法》能够促进我国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国际法律体系的构建,塑造有利于互联网全球贸易的法律环境。由于跨境电商涉及的国家较多,且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同样是十分重要的。跨境电子商务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法律制度,中国需要与其他国家共同建立贸易服务合作机制,确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法律规则和商务标准。此外,航空经济区跨境电商的发展涉及到不同的产品,有些国家会对一些产品禁止进出口,因此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的制度机制,以促使不同国家的商品行业服务可以相对自由地进入互联网平台,以实现相对自由的市场准入,实现贸易畅通。[5]

(二)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解决互联网贸易争端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一,通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解决争端。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的对象主要是电子商务和网络域名。其二,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解决消费者的申诉或协商解决争议。其三为网上投诉。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位是以B2B为主,以B2C作为主要的补充。笔者据此建议,针对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申诉处理机制解决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纠纷,以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解决B2B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纠纷。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需要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当前处理跨境电商矛盾纠纷机制的主要方法。利用互联网进行矛盾纠纷的解决是传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互联网+的融合。这种网上解决争议的方式,以互联网为依托,具有简单、快捷、成本低且效率高的特点,在实践过程中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将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化制度化。此外,在诸多纠纷解决机制中,郑州航空港区跨境电商可以考虑优先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大量存在、频繁发生的交易金额较小的单笔跨境电商纠纷,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促进纠纷的高效快速解决。

(三)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虽然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还缺乏足够的上位法指引,郑州也并未获得上海自由贸易区那样的法律授权来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限,但经济性法律的特点之一就在于通过新生经济事物先行先试将取得的经验性做法抽象为法律规则后进行确认。制定一个跨境电子商务单行性法律文本,有利于从宏观层面提升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层次,有利于整合多方资源来助推郑州航空港核心增长级之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利于郑州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的明晰化、相关主体职责的明确化和相关流转程序的规范化。

郑州市应利用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优势,专门制订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推进郑州航空港为中心的全国电子商务物流枢纽建设。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应当汲取先进经验,摸索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的标准体系,并将上述标准在典型电商企业进行试点并推广。对于亟待解决的跨境交易中的电子认证、电子平台接入、交易范本、通关流程、支付结算、纠纷解决等标准,应大力借鉴杭州、深圳等地的做法,结合航空港电商平台、海关、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行实际,组织制定明确的“郑州”标准。实践证明,地方性政府主动促进研究机构、监管部门、电商主体共建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统计方案等,会形成示范效应,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6]

(四)尽快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运输制度体系

首先,在进行运输制度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来进行。河南省和郑州市政府应秉持“大物流”理念,在现有国家和省级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郑州航空港的航空物流、国际陆港物流、国际物流园区进行制度性整合,提升区域物流节点支撑能力,形成区域物流的联动发展。

其次,郑州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研究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物流产业发展的整体实施方案,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载体,加强货运场站、多式联运设施的对接建设,提高物流中转集疏、分拨配送能力,与周边地区的产业聚集区、商贸业聚集地进行协调发展,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建构区域物流集聚发展的平台。除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在物流方面的规模化运营外,还应运用制度性手段对冷链物流、保税物流、医药物流、快件物流等特色物流进行培育,逐步形成具有郑州特色的物流集群。

最后,还应加快跨境电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一体化监管。[7]跨境电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促进海关、商检、外管、电商与物流公司之间信息的跨部门流通,从而实现由通关、商检、物流、结汇等跨境电子商务各项流程的协同,以提高跨境物流的效率。

(五) 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督力度

解决影响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政府必须进行合理引导,从全局角度规划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设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信用平台,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透明度。制度措施上,首先应

引入跨境电子商务的中介信用体系,通过建立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征信与评价机构、信用交易保障服务机构等)对电子商务交易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8]其次,应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支付主体、通关主体、物流主体进行信用登记和认证以及信用信息的收集,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准入管理,完善对交易方的信用评价机制。再次,应建立交易的信用安全保护机制,确保交易身份真实有效,加强对网上交易和支付的虚拟性、匿名性的监控。最后,应当研究第三方电子商务惩罚和赔偿对策,建立具有司法效力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凭证证据保全制度,并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对接。

[1]齐为,路欢欢.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现状研究 [J].标准科学,2014,(7).

[2]耿明斋,张大卫.航空经济概论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94.

[3]邹晓燕.郑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创新 [J].特区经济,2014,(4).

[4]王杏平.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管理研究 [J].南方金融,2013,(6).

[5]王娟娟.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发展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4,(3).

[6]何勇,刘钢,骆金龙.六省市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比较与启示 [J].上海信息化,2014,(5).

[7]孙蕾,王芳.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 [J].中国流通经济,2015(3).

[8]周嘉娣.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电子商务,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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