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与鉴:日本实践教育的支持体系
2018-01-01夏博文罗日冬
夏博文 罗日冬
(合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一、问题和综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对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意义意味着教育中突出实践性的必要性。实践教育是指为促进受教育者更好地接受教育和全面发展而开展的各项实践活动。实践教育是从家庭、学校到社会相互协作的一种教育体系,同时,各阶段的教育具备一致的教育目的,能够采用同各自阶段具体目标相适应的教育手段和方式。日本作为中国的近邻,受到儒家文化和欧美文化的双重影响,其实践教育富有特色,值得挖掘和借鉴。相关研究显示,日本实践教育的主要方向包括:教育实践学构筑、日本小学公民教育实践、创新人才教育实践以及社会教育实践改革等。日本教育学者中村哲认为,实践教育是教育实践学的中心,同时它还包括:教育实践学的历史、课程理论、内容构成等。实践教育结构分为两部分:特定领域教育(道德、特别活动、综合学习)和学科教育(国语、社会、数学、家政等)[1]。查严芬以学习者中心模式理论研究了日本小学公民教育实践。她认为,在学校课堂实践中,课程管理要实现由关注知识到关注人的转化。同时日本教育课程的设置实践与我国又存在着部分差异,我们应该探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民教育[2];日本的创新教育相对弱势,因此在90年代提出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口号,加强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内的创新人才培养战略实践。创新教育实践主要包括:建立以学位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加大培养全面型,复合型和单一型的创新人才[3]。王国辉强调,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的社会教育改革日益深入。在终身学习原理的指导下,具有日本特色的社会教育实践也得到大力发展。社会教育实践内容以及形式发生了改变,多元化社会教育实践策略得到实施。同时他认为,在此次社会教育实践改革中,行政部门和民间事业团体应该共同努力,使得普通公民在这次教育改革中受益更多[4]。
相对于此,我国无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不同程度地缺少实践维度的教育培养,导致青少年动手能力不强、创新能力不足。因此,适度借鉴和学习日本的实践教育模式,从家庭教育入手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从学校的合作式教育着手提高学生的意识与实践转化的能力,通过营造社会氛围加强社会教育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打造从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相承接的实践教育体系,最终培养实践型的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践意识的培养途径——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人生教育的第一课,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也是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基础[5]。日本十分重视家庭教育。
(一)实践意识培养的途径
日本家庭重视实践意识培养,主要体现在:
1.自立自强教育,培养动手能力。大部分日本家庭从小就开始训练或者锻炼子女,承担包括饭前洗菜和准备、饭后洗碗及收拾餐桌等家务,以及负责打扫卫生、收拾整理自己的房间等劳动;户外旅游时,孩子都会背着装自己物品的背包;学会垃圾分类;学会合理支配参加课外劳动获得的收入……灌输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麻烦别人的理念和思想,让孩子在家里以及学校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这些都旨在锻炼子女的动手能力和形成独立、自立、自强的品格。
2.抗挫意识教育,锻炼坚韧品质。日本家庭主张苦难和挫折能够磨练出坚韧的品质,当子女面对挫折和困难,家长会鼓励孩子自己战胜困难,而不是一味的呵护和溺爱。如,孩子摔倒后,父母不会因心疼而立即将孩子扶起,而是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孩子自己站起来;要求孩子在冬天穿短裙,洗冷水澡;参加野外生存训练等。通过这些磨练,孩子不仅提高了心理素质,而且培养了坚强的意志,更适应了竞争激烈的社会。
另外,日本家庭还重视培养团结合作的精神。根据调查显示,“比起学习成绩、竞争能力,日本家长更强烈期待子女将来能成为具有协调合作精神的人[6]”。总而言之,日本家庭教育通过坚韧品质、独立性格、自立精神及抗压素质培养,从而提升了子女未来实践过程中的基本素质。
(二)实践意识培养的多方保障措施
1.日本将家庭教育的规定纳入正逐渐完善的立法体系中。1947年 3 月颁布并在随后逐渐完善的《教育基本法》第 10 条指出:父母及其他儿童监护人作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者,应该努力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自立心,促进儿童身心的协调发展[7]。1949年日本颁布《社会教育法》,该法律明确地规定了日本教育委员会有履行开设家庭教育知识讲座之职责[8]。随后的法律逐渐完善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体系,尤其规定了各国家部门、地方机构、企业、家庭、学校和社会等之间要形成家庭教育的合力。
2.日本将家庭教育的推进落实在中央具体政策中。1994年日本的文部、厚生、劳动、建设省四部门协商制定安琪儿计划[9],1996 年一次教育现状的报告中就育儿或者家庭教育等问题,指出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等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应该通过提供育儿知识、教育学习机会、系列亲子及育儿活动等实现支持家庭教育的目的。2010年文部科学省联合地方民间组织共同设立了全国家庭教育支援研究协议会及 “全社会支援家庭教育和育儿”的论坛,其中主要是通过有关家庭教育等议题,提出具体的支持策略,尤其在随后的研究中,就科技进步下建立网络方面的教育支援体系等做出解释。
3.日本将家庭教育的支持交由为实践活动提供空间地方的组织。主要是以青少年课、PTA 联合会、青少年活动团体等为单位,从实践的层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的支援[9]。例如,PTA 的亲子交流活动,野炊、登山等探险类的活动,及学习料理、茶道、花道等生活类活动,在活动中积极鼓励孩子进行集体的协作和交往、多参与活动等锻炼和培养孩子动手、合作与实践能力。另外,主要是以地方的公民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文化馆、青少年馆等为主要场所,定期开展各种主题的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知识和提高社会技能等。
三、意识到实践的转化路径——合作教育
(一)两种合作教育模式
1.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产学研合作教育是产业、学校、科研单位三者之间利用技术转化和人才培养平台、教育人才资源和科研技术三者的优势实现互补、互利的一种合作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综合能力为出发点,以求得在激烈的市场中能够拥有更高的就业竞争力为最终目的,以产学合作、双向参与为基本原则,通过学校课堂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企业直接工作经验学习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转化实践,即工学结合、定岗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育途径。
2.产学官合作教育模式。产学官合作教育即“学生将所学的专业知识,科研成果贡献给企业,企业和行政机关积极地将技术和社会需求传达给学生[10]”的合作教育模式。作为中介性质的协调者——政府,为中小企业与大学之间搭桥,提供法律规范,明确责任,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予以扶持;高校通过建立良好科研氛围和人才培养,企业通过投入经费和建立研究合作,共同促进教育平台的合作共赢。
(二)多方合作机制的建构
1.国家保障和支持产学官合作教育。政府在合作教育中充当创立者、主导者的角色,在为合作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主要通过设立相应的法令和制度、设立中介机构、经费财政投入和优惠政策,推进了产学研合作实践活动。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合作制度,促进合作教育。1960年,日本就通过了强调“要特别重视产学研合作”“加强教育、研究、生产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11]”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981年,日本确立了官、产、学三位一体的流动科研体制。随后又相继建立了委托培训、捐赠奖学金、委托研究等制度:1986年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96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详细地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要求高校与企业认真将合作教育加以落实,将这种合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997年提出了包含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教育改革计划》;1998年又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其目标是促进技术成果向企业实际生产的转化,实现学术向科技的转化;2000年制定了《强化产业技术力量法》,其中明确了国家、地方、高校与企业经营者等多方职责。政府在产学官合作中的资金支持:一方面在法律上对政府对于产学官的资金支持做出明确规定,以及下属省也对产学转换作出支持;另一方面,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优惠的税收等政策,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
2.高校为产学官创造条件。首先,设置“地域共同技术中心”。地域共同技术中心首先作为校企间联系的窗口,同时作为技术协商、委托研究、共同研究、提供学术情报的联络处,为产学官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在合作教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教育——研究间的资源还原、教育——地域贡献间的人才活用、研究——地域贡献间的产官学合作[10]。”其次,建立区域性共同体。共同体定期组织召开地区性科研成果发布会、产学官合作会议,与产业界进行交流,开展社会服务,为居民提供科学技术教育支援,主要是向地区性的企业以及居民宣传科研成果,获得投资合作的机会。定期开展技术研修会、人才培育讲座、企业访问等活动,直面地区社会和产业界需求,促进与企业的交流,获得企业界的建议等,从而推进“产官学合作”。最后是建立大学科技园。在日本,以高校为中心,以专门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而兴办起来的高新技术密集产业区域,就是所谓的大学科技园,通过科技园展开合作教育,一方面促进了高校等科研机构的教学改革,另一方面兴办研发平台,又会推动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目前,日本很多大学内都有科技园,筑波大学的高技术科学城最富有盛名。
3.企业在合作教育中发挥作用。首先,企业为高校科研及人才培养建言献策。其一,企业把关于现代性需要、焦点关注的课题拿到大学,大学对企业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其二,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把大学的成果或专利转换成市场需要的商品,并聘请相关的教师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其次,企业向大学投入大量的技术研究经费。在日本,高级科学技术人才由高校和企业共同培养,企业为大学提供研究资助金和奖学金,加强了学术研究,又资助了部分学生完成基本理论学习,在学生毕业后,作为回报,企业能培养企业需要的专业人才,同时有优先用人的权利。还要积极开展合作研究。企业合作研究最主要的两种方式有:校企业双方共同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活动的共同研究和院校受民间企业委托的受托研究。进入21世纪后,合作有了新变化,即合作形式多样化,合作关系也进一步加强。
四、实践能力伸展的蹊径——社会教育
(一)实践能力伸展的社会体制
在明治维新之初,日本就开始积极学习西方教育。日本社会教育的用语及其观念产生于明治二十年代后半期至三十年代前半期,《社会教育论》(1862年)和《最近社会教育法》(1899年)是其显著的标志。佐藤善治郎在《社会教育法》中指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实现国家教育目的的两种教育方式。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社会教育已经成为日本现代化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教育主要教育对象是全民,其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服务,其目标是提高民众的教育意识和国民教育素质、改良社会。《社会教育法》认为,社会教育是全体国民都可以参加、开展的教育活动,对象是整个社会,而社会是人民的集合体,社会教育利用一切机会、场所,开展多种多样的学习活动。
(二)实践能力伸展的多样保障系统
1.法律和制度完善与建设,保障社会教育政策的实施。日本是当今世界上社会教育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早在二战结束后,日本就制定了《社会教育法》肯定社会教育。2001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社会教育法》等法律的修正案,其重点之一就是提高在学青少年的社会教育与提高家庭的教育能力。在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中,也有明确的章节规定了社会教育的相关内容,并要求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要对社会教育给予支持,同时说明了社会教育在学生受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12]。
社会行政制度指的是有关社会教育实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及机构职能等构成的国家事务管理体系。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认识到社会教育的重要性,于是开始致力于建立社会教育行政体制和机制。日本文部省开设了“社会教育课”后,又建立了各级社会教育管理机构,目前主要有科学文部省、终身学习审议会、终身学习推进中心等。其中,承担协调沟通活动的文部省,主要职能便是致力于社会组织的合作及制定全国性的标准和开展多样化的学习活动。终身学习审议会作为专门咨询机构,职能主要是通过对终身学习的研究,进一步提出与终身教育有关的计划或实施构想。
2.置办齐全的配套设施。日本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设施和场所主要包括公民馆、科技馆、图书馆,以及公园、美术馆、体育场等。公民馆于1946年建立,是战后的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的重要活动场所,分布于各市镇街村,以一定地域内的居民为教育对象,是居民参加社区活动、交流感情的重要场所,也是公民进行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促进居民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同时也能提高公民的素质和修养。1987年后,日本实施终身学习政策后,公民馆数量不断增加。地区居民可以利用馆内设置的礼堂、会议室、儿童室、视听室、体育娱乐室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公共图书馆依据《图书馆法》而设,通过收集整理的图书资料,为大众提供服务及开展调查研究、举办读书会、研究会、鉴赏会、放映会、资料展示会文娱活动为目的设施,主要职能就是为居民提供活动、学习的场所,具有提高公民教养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图书馆在数量上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图书的电子化使得人们更方便地利用资源学习知识和技能。
博物馆依据《博物馆法》而设立,收集保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资料,为一般市民使用,博物馆集合了教育和研究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提高日本国民的知识水平,另一方面也为公民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加强了博物馆相互情报与其他社会教育设施的合作。
3.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
国家和地方为促进公共设施等方面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和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教育事业采取奖励的措施和办法。“从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对社会教育经费的负担情况来看,地方特别是市町村在社会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反映了日本社会教育行政中地方分权主义的特色[13]。”
五、日本实践教育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内化实践教育的目标理念,提高学生参与实践的积极性
对日本实践的研究中,例如,文化设施场所的建立,坚持了公民的利益需求,旨在为公民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我国虽然积极推进文化设施的建设,但很多场所未能很好地呈现给广大群众或者甚至需要门票,社会教育的普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才能调动学生积极性。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完善设施的开放模式和积极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学校和政府部门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包括对人才培养的评价、对实践活动的鼓励和费用支持;包括为学生实践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将社会实践列入强制性教学中,举办多样的活动,吸引学生参与实践。
(二)健全法规职责,确保实践教育支持体系的有效性
日本通过一系列法律不断确定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同时规范各方主体的责任和分工,从而促进相关教育规范合理和有序发展。我国在相应建设上缺乏明确性,借鉴日本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我国需要加快推进和完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而落实具体的制度,不断完善实践教育中的细致性工作,为学生实践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性路径。另外,还需要将目前我国的规章条例加以汇总、修改和充实,建立起较为严谨的体现制度,明确实践的定位、管理制度、相应机构任务、实施考评的措施等,确保实践活动以及教育的顺利开展。
(三)优化实践教育模式,加强人才在实践方面的创新性
日本在学习西方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国特点,发展合作教育模式。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应试为标准,衡量人才,需要创新教育模式,在博采众长、吸收国外优秀教育模式时,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特点,采取适合本国特色、适合学生发展规律,并且符合现代教育大的模式和环境。一方面继续完善目前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注重实践,系统化人才培养方案,实现教育的连贯性;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新的教育模式,培养实践性人才,进而为社会建设实践贡献力量。
(四)外化政府实践教育的平衡措施,实现政策引导和协调的针对性
政府在市场中是一只看得见的手,能够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宏观调控作用。日本在实践的教育上,首先是引导全国性质的公民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意识和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从而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和改革中。我国需要学习日本在培养公民素质上的做法。同时,借鉴日本政府在合作教育中发挥的积极的引导作用,我国也应当在协调高校、社区、企业上积极发挥作用,运用适当的政策机制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实践活动的支持,构筑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参与机制,完善相应的机构以及其职能。
(五)具化学校教书育人的作用,提升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机制的可靠性
日本学校积极培养学生的毅力和精神,同时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并建立了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学校在教书育人方面也当如此,一方面,密切关注就业市场发展变化,以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为目标,最终实现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提高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估体系,敢于对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思路和新办法,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自主进行一定的课程改革,同时创新教育方法,推进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