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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校大学生网络暴力的对策

2018-01-01张凌寒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网民暴力道德

张凌寒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一、 网络暴力的内容

(一) 网络暴力的概念

由网络虚拟世界的言语风暴到真实社会的人事惩罚,背后隐藏的破坏性力量不可估量。2017年,微软发布了一个名为DCI(数字文明指数——得分越高代表网络暴力或潜在网络暴力越严重)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网络文明水平,其目的主要就是抵制潜在的网络暴力,用真实的数据呼吁全球行动起来共同改善网络环境。中国在接受调研的14个国家中排名第8位。网络暴力其实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它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为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1]这里的网络失范反映的是网民的道德失范,表现为网民在道德意志、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行为上的偏差。

(二) 网络暴力的特征

1.伪善性

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伪善性。网民往往热衷于进行道德审判,他们常常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当事人进行自以为代表正义的责难,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是以讹传讹,并没有客观冷静全面系统地了解该事件就随意发表不实言论,因此具有十分明显的伪善性。

2.现实性

网络暴力往往会由网络行为转化为现实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在最初的时候表现为网民在互联网上通过言语暴力对当事人进行围攻和侮辱,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键盘侠”。但是网民已经不仅仅满足于进行网络上的攻击,人肉搜索助长了网络暴力向现实性转化,网络暴力成为现实暴力,对当事人真实生活造成实质性干预或者诱发现实社会中发生暴力事件。

3.群体性

网络暴力具有鲜明的群体性。主要表现为网民在网络上大范围的言语攻击和口诛笔伐,最终呈现出一种群体性围攻。在信息时代,各种舆论碰撞交流,很难使所有的网民保持绝对清醒的头脑,当网络中出现一种观点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被这种观点所吸引继而投入到这种观点中去,由此形成网络中的极端言论,进一步可能就会诱发极端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三 从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是人类社会科技发展的产物。而作为网络技术而言,它本身就具有利与弊的双重性,“网络暴力”成为与网络发展相伴而生的其中一类风险。

(一)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的虚拟化和匿名化特点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其中本我总是按照快乐的原则行事。由于网络媒体具有匿名性,在这一空间中网民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更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暴力其实就是躲在屏幕后的“键盘侠”们打着维护正义的口号衍生出的一种群体性暴力狂欢。

(二) 网民群体的从众心理或极端个性化的特征

我国网民呈现出年轻化趋势,这其中高校学生群体占比较大,也较为活跃,就网络行为的主体因素来看,高校学生作为网络活动的主力军,他们面对虚拟和现实的矛盾和冲突,往往陷入虚实难辨的“尴尬”境地,现实生活中规则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中被虚拟化,“自我实现”的心理在网络社会中被张扬,宣泄情绪、逃避困境成为一种心理需求。如果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或者恰当处理,从众心理或极端的个性化行为就会发生,可能诱发网络暴力。

(三)高校德育和法治监管有待加强

网络文化缺乏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约束,各种思想观点在网络空间中交流碰撞,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理想信念失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扭曲舆论言论的影响极易出现人生方向的偏差。网络德育目前已经成为许多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必修课程,例如美国、西欧、日本一些大学已经开设了《网络道德修养》《互联网与网络道德》《伦理学与网络道德学》等相关课程[2],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教育教学体系,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法律不健全、网络监管不规范,责任追究不易落实,也是导致网上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维护网络空间的有序性,就必须建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采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手段进行有效合理的社会控制。如果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的主体性失落了,那么操作电脑的人就会变成电脑的奴隶,因此进入网络的人也就会变成‘网中之物’。

三、高校防范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和途径

(一) 主体建设:加强道德自律,恪守网络道德

马克思曾提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述其实也阐述了人类道德的一个基本问题,“从本质上来说,道德就是一种自律行为,它是社会规范内化的结晶,是人们内心对自我的自觉要求,是灵魂的善。”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想改善大学生群体网络道德行为失范问题,治理网络暴力,就必须加强道德自律,使其做到“克己”“自省”[3]。良好的网络道德需要从外在灌输变成个体的内在需要,培养真正的网络道德意识,在内心的真实世界中开展关于是非、善恶观的斗争,从而不断地去完善自我,通过正向行为给他们带来欢愉、自信等积极的情感体验,践行网络文明行为。此外,大学生群体在提升道德自律的同时,也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对于网络中发布的不实信息或暴力、低俗的内容进行举报或监督,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减少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网络群体的道德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成长。

(二) 高校建设:与时俱进,开展多样化教育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新时代高校网络道德教育应该具备与网络信息时代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内涵。因此,高校应该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的善恶与是非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法治意识,形成相对完整的道德认知力与鉴别力,具备应对复杂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批判精神。

马克思曾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所以,大学生网络道德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这就要求高校重视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工作,把校园网络变成大学生网络教育的主阵地,充实校园网络文化教育内容,强化舆论引导,为高校学生群体的网络活动营造一个相对健康的环境,把网络文化建设放入到校园文化建设的系统规划之内,引导大学生陶冶情操、汲取营养,增强辨别落后文化的眼力和抵御腐朽文化的能力,将校园网络发展成为弘扬正确道德观念、推动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4],有效利用校园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展高校网络德育教育。同时,开设相关方面的选修课,在课堂上为学生讲解有关案例,让学生能够真切感受到网络暴力带来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引发学生思考,把网络德育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把传统的德育模式与新时期的德育模式相结合,提升学生道德水准。

(三) 社会建设:加强监管,完善法律,重视引领

创立具有全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道德准则是进行网络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都发挥着稳定与维系一定社会关系与秩序的作用, 两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法律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从内心调整人们的行为,高校网络建设离不开社会管理和法律的约束。

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在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情况下,必须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网络文化健康合理发展,针对网络文化多元化特点,建立不同的评价机制[5]。对符合民族精神和主流价值导向的先进文化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倡,对具有不良影响的网络亚文化予以改造;对于腐朽网络文化应当坚决予以抵制。

道德规范无法代替法律制度。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管理规定》等等[6],这些法律法规对严惩重大的网络失范行为、严厉打击网络中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尚有很多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法律空白,亟待尽快完善立法,促使信息网络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结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的不毛之地。在虚拟的网络社会行走的人们是真实存在的行为主体。如果人们不能分认识到这一点,极有可能出现网络失范行为。大学生作为接受网络最迅速、受影响最为深刻的群体,对其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意识,懂得行为边界,有利于防范网络暴力,促进社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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