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要严惩
2017-12-29刘鹏飞
百家讲坛(蓝版) 2017年3期
◎ 刘鹏飞
交通肇事要严惩
◎ 刘鹏飞
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六月,西域重镇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两个孩子在一家店铺前玩耍时,一辆牛车飞驰而过,将他们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30岁的长工康失芬。车祸发生后,两个孩子的父亲向官府提交了状子,除了陈述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还向官府提出了处理要求,并把康失芬的雇主也告了。
这起案件由一个叫舒的判官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以致酿成大祸。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那么,按唐律应如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车祸造成他人死亡的,肇事者要被流放三千里。情节严重者,还有附加刑—三年佩戴枷锁劳动。于是,舒最终判决肇事者康失芬流放三千里。
与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唐朝的牛车肇事算是小巫见大巫了。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非常认真和严格。这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