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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政策分析

2017-12-26张丽陈媛房迪

中国经贸 2017年24期
关键词:操作注意事项

张丽+陈媛+房迪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出于加快城市建设和长远发展的考虑,会集中大量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环境等项目进行投资,也会为了刺激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土地和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运作和经营。这都会导致搬迁行为的发生。本文重点对政策性搬迁税务政策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说明了企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税务政策;内容变化;操作;注意事项

对于企业来说,政策性搬迁属于偶然发生的非日常业务,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作为被搬迁的企业,需要学习研究国家的相关政策,以便于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文件变化分析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国家先后发布过4个文件。一是2007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二是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三是2012年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四是2013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以上4个文件,财税[2007]61号虽未被直接宣布作废,但实际已从法理上失效,因为后来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与其是就同一个问题发布的通知。而国税函[2009]118号又被国税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正式宣布废止。因此目前有效的文件为国税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和2013年11号公告,实施时间均为2012年10月1日,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和补充。

二、企业应关注的政策内容变化

把国税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新文件)与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原文件)两个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收入来源的变化。新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既可以来源于政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单位,收入的实现形式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同时,也明确了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都属于搬迁收入。原文件的搬迁补偿收入只限于从政府取得。

2.支出范围的变化。新文件中的搬迁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等费用性支出,也包括由于搬迁而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资产处置支出,报废无转让价值资产的净值也属于资产处置支出。原文件仅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

3.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新文件中,企业搬迁期间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后,逐月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原文件中固定资产重置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同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仍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新旧文件最显著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4.所得税汇算时间的规定有所变化。新文件将企业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汇总清算确定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如果从搬迁开始5年内未完成搬迁,则将搬迁时间满5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这两个5年的计算均包括搬迁当年度在内。原文件规定的5年是从规划搬迁次年起计算,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应注意的操作事项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是一个内容比较简单的通知,而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则是比较详尽的管理办法,新增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

1.对于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比如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企业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会被视为非政策性搬迁进行处理。

2.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是不可以作为搬迁收入的,应视为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处理。

3.如果资产在搬迁后经过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就可以继续使用的,在重新投入使用后,要按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就其净值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则应以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作为计税成本,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4.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有两种方式可供企业选择,一种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另一种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

5.对于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完协议但没有完成清算的项目,要特别注意2013年的11号公告: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四、總结

在40号公告发布之前,企业搬迁重建支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现在按照40号公告,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包括这部分支出,这是为了防止与以后的折旧重复扣除。不是说企业吃亏了,而是以前的优惠取消了。作为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文件,注意时间不同所对应的政策也不同,并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的资料,牢记5年的汇算期,及时汇算,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者财务风险。

作者简介:

陈媛(1976—),女,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工商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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