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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贵重物品应保价 产生纠纷依法解决

2017-12-26唐李晗

蓝盾 2017年12期
关键词:寄件人王先生陈某

唐李晗

如今,快递已成为国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然而,在快递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四川宜宾发生了一桩涉快递纠纷:一家金佰利钻石店通过某快递,从宜宾向上海邮寄一批钻石饰品。5天后货品抵达上海时,收件人发现邮寄箱变成了邮寄袋,里面的钻石饰品也严重受损。

据统计,此次邮寄的饰品共96件,遗失42件、报废32件,按成本价计算损失近18万元。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这批钻石饰品邮寄时未保价,快递公司提出只赔偿500元或1000元。

对此,涉事钻石店表示无法接受,目前双方仍在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记者了解到,对于未保价发生的损失,快递行业的赔偿标准是快递费的7倍。

面对快递纠纷,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记者特邀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多名法官,分别解读了几个典型涉快递案例里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市民,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

案例一 化名发快递丢件 快递公司拒赔

张先生是经营电脑配件的网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联系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对网店订单进行发货。在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张先生在寄件人处填写了化名“剑客”,寄件地址处未填写,电话处填写了“138XXXXXXXX”,邮寄物品处填写了“电脑配件”,在收件人处按照订单买家所留地址如实填写,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快递费10元。

此后张先生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后张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但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张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赔偿。

张先生未考虑到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只能尽力搜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原件、淘宝订单详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便证实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

寄件未实名 应举证证实其为寄件人

法官认为,国家邮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曾起草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寄件方在邮寄快递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真实个人信息,寄件方未出示的,快递公司应拒绝收件,并在我国浙江、云南等地进行试点工作。

不过,由于寄件方保护个人信息的考虑及快递公司为了接单盈利的目的,快递实名制落实效果不佳。

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应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现寄件人处并未填写张先生的真实姓名,其应举证证实其为合同的寄件人。

案例二 寄件丢失起诉 告错快递公司

2017年2月,吴先生将自己的两幅书画作品出售给另一书画爱好者,并联系某快递公司营运点进行邮寄。但此后吴先生邮寄的书画作品丢失,吴先生决定起诉,通过法院解决赔偿事宜。吴先生查看快递单左上角显示有“某快递”,于是将某快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快递公司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表示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只是提供了“某快递”的品牌使用权利,吴先生的投递地点在北京,应起诉合同相对方北京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吴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撤回了本案起诉,准备另案起诉北京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赔偿事宜。

【法官说法】

赔偿义务人需准确 降低诉讼成本

法官表示,目前,快递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包含自营、加盟、合作等方式。其中,自营模式快递企业主体相对简单,通常以品牌快递企业作为独资股东,在各省市成立独立公司,各省市公司再根据区域情况设立分公司,统一管理。

在加盟、合作的经营模式下,准予加盟的公司与品牌快递企业相互独立,各加盟公司负责不同区域快递业务,并相互存在区域合作关系。

大多数寄件方在对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以邮件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时,一般会出现几类错误的起诉方式:1.直接起诉品牌快递公司,而非实际收件公司;2.将快递物流查询到的全部公司均作为案件被告主张权利;3.将寄件方所在区域的全部含有品牌快递公司字样的公司均作为案件被告。

在上述情况下,均会出现起诉主体错误导致浪费诉讼时间、精力和成本。

案例三 快递员遇交通事故 公司拒赔偿

2016年9月22日10时20分,在本市东城区东二环辅路朝阳门桥南南向北处,王先生身穿某快递公司工服、驾驶喷涂有快递公司标志的电动三轮车逆行,与杨女士所骑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女士受伤、车辆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杨女士将快递公司、王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先生、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以“事发路段快递业务已由陈某承包并独立经营,公司仅负责指导和监督;王先生并非自己公司员工,亦从未与公司建立任何形式合同关系,系受陈某雇佣并由陈某负责管理及发放薪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法官说法】

快递员系履行职务 公司应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承包快递公司案发地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快件揽收、派送业务”合同到期后,陈某仍按照合同继续履行。按照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于陈某所承包的该区域内快递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同时向陈某提供员工制服、运单等(费用由陈某负担),快递公司亦向陈某收取快递费、履约保证金、中转费、到付运费及其他应付、预付款。

据此,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在该区域内的快递业务交由陈某以快递名义经营,快递公司从中获取收益。

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发时王先生系为完成快递公司工作任务而递送快件、王先生系履行快递公司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并据此判决快递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驳回快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快递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8万余元”的判决。

建议

避免赔金受限 寄贵重物品应保价

由于快递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不完善,或与快递企业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相对松散,部分案件中快递企业及快递员在发生损害后选择回避,导致受害人维权难、举证难。法官建议,规范快递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强化快递人员安全教育,从源头预防。同时,规范市场,明确快递企业、加盟网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此外,引入社会保险,在统一标识、统一备案管理的基础上,为快递三轮车购买相关保险,提高保险保障能力。另外,建议寄件方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维权时的举证不能。如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发生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

为避免因起诉错误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建议寄件方结合快递企业官方网站显示的区域合作公司、营运网店悬挂的营养执照等材料,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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