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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重归于好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2017-12-26

伴侣 2017年12期
关键词:无权婚姻登记肇事者

问:

卞某(男)与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后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并于2011年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后来,卞某做起了生意,两年之内发了大财。2014年,卞某听说刘某生病没钱医治,便经常去看望她,为她支付医药费。一段时间后,俩人相互觉得还有感情,于是又生活在一起,并對外宣称两人已经复婚。2016年2月,卞某出差,不幸遇车祸身亡,肇事者赔偿的各种费用共30万元均被卞某的父亲取走。刘某认为自己作为卞某的妻子却没有拿到一分钱,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将卞某的父亲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卞某的遗产及肇事者赔偿的30万元。请问: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

刘某无权继承卞某的遗产。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如果没有进行复婚登记,法律不承认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双方在一起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这只属于法律上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无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对方的财产。只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才能相互继承对方财产。本案中,卞某和刘某虽对外宣称已经复婚,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因此卞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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