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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12-26魏笑雨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遗址黑龙江省

魏笑雨,吴 疆,刘 瑜

(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哈尔滨 150001)

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魏笑雨,吴 疆,刘 瑜

(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哈尔滨 150001)

近年来,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益加剧。这里采用实地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从文物、机构、人员等方面全面地梳理了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主体和文物保护利用的现状,并对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从法律、机构、人员、技术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对策

近年来,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传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完成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初步摸清了全省文物家底。但是,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大步跨越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矛盾也日益显现,文物消失速度加快。这里以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由表及里,深入剖析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面临的挑战,以期提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对策。

一、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现状

(一)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

由国务院部署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7—2011年,以下简称“三普”)共调查登录766 722处不可移动文物。国务院核定黑龙江省调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10 759处。其中,新发现7 065处,复查3 694处。按类别统计,古遗址6 537处,古墓葬341处,古建筑126处,石窟寺及石刻3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下简称“近现代”)3 484处,其他234处。截至2012年8月,全省13个地市、132个县区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或以召开成果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所辖市、县(区)的“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黑龙江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普查成果发布会,印刷出版了《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下发全省各有关部门。

此外,2010年8月,黑龙江省建立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汇总管理系统”,为随后的考古调查、基本设施建设选址避让文物点、不可移动文物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依据。

(二)“三普”后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情况

2011年底至2016年9月,由于自然原因和经济建设活动的影响,全省共消失不可移动文物285处。其中,新发现和复查分别消失247处和38处;按照类别统计,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和其他类比2011年核定的数量分别减少64处、2处、21处、195处和3处。石窟寺及石刻类文物数量没有变化。消失的285处不可移动文物均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普”后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

2011年12月31日后,黑龙江省文物业务部门通过基建考古、调查等工作,相继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16处。其中,古遗址83处,古建筑1处,石窟寺及石刻1处,近现代30处,其他1处。特别是大兴安岭岩画的发现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2012—2015年的考古调查,在东起呼玛沿江乡狐仙洞、西至漠河西北的仙女洞岩画地点、北起黑龙江边的绥安站小黑石砬子“凤凰”纹样岩画、南至八十八岭岩画地点范围内,先后发现33处岩画点、1 850余幅彩绘岩画。根据岩画绘制时代、手法、分布地区,大兴安岭彩绘岩画按1处计。

综上,目前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10 590处。其中,古遗址6 556处,古墓葬339处,古建筑106处,石窟寺及石刻38处,近现代3 319处,其他232处。见表1。

表1 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变化对比表

二、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构现状

黑龙江省辖13个地市、68个市辖区、64个县级行政单位(其中,2个省辖市,即绥芬河市和抚远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黑龙江省文物保护领导机构,黑龙江省文化厅(文物局)为黑龙江省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具体履行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地市、县区级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分别承担本行政区划内文物保护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其下设文博科或文物科。

黑龙江省文物专业部门按照省、市、县(区)3级依次为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各地市文物管理站、各县(区)文物管理所。在省、市、县级形成完整的文物保护机构体系中,行政指令下达畅通。地市级文物保护机构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县级文物保护机构作为最基本的文物监督管理单位,成为各地文物保护工作的最终承担者和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地市、县级文物机构基本健全。黑龙江省13个地市均设有独立的文物专业机构和专职人员,名称为文物管理站。从机构性质而言,9个地市文物管理站属于事业单位,4个参公管理。其中,黑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相当于其他地市的文物管理站,承担所辖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隶属黑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从业务范围上看,8个地市的文物管理站只承担文物管理工作,而其余5个既承担文物管理工作又肩负当地博物馆运营管理职责,“馆站合一”。鹤岗文物管理站是既实行参公管理又属于馆站合一的单位。

64个县级文物机构设置较为完整。除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塔河县外,其余62个县级行政单位均设有独立的业务部门,名称为文物管理所,机构性质均为事业单位。其中,25个县区级文物管理所是馆所合一。

第二,市辖区级文物机构欠缺。黑龙江省13个地市共辖68个市区。其中,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大兴安岭等地的34个市辖区,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伊春市伊春区,共计37个市辖区尚未设置独立的文物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其中,齐齐哈尔市3个区、鸡西市6个区、双鸭山4个区、佳木斯4个区、牡丹江4个区文物工作由市级文物管理站承担;大兴安岭4个区文物工作由市文体局代管。其余市辖区文物保护具体工作由区文体局或文化馆承担,工作人员为兼职。

第三,基层文物专业人员缺口大。据统计,全省13个地市、130个县区、2个省辖县共有文物工作者536人。13个地市级文物管理站工作人员2—35人不等;县级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1—9人不等;平均每千平方公里不足1名文物工作者。从学历来看,本科及本科以上271人。其中地市级110人,县区级161人,但是与文博有关的专业仅占少数;专科215人,其中地市级34人,县区级181人;专科以下52人,其中地市6人,县区46人,县区级工作人员学历以专科及专科以下居多。从专业技术职称来看,研究馆员21人。其中地市11人(13个地市),县区10人(132个县区);副研究馆员79人,其中地市级27人,县区级52人;中级219人,其中地市级64人,县区级155人;初级129人,其中地市36人,县区93人。囿于高级科研指数和自身学历,基层高级研究岗位指数少、晋级难。

第四,文物保护员队伍面临解散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黑龙江省省保以上的不可移动文物曾设有文物保护员,省财政给予补助。从2012年起,省财政取消了文物保护员补助,要求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但因各地财政收入差距、重视程度不一,致使多数市县未能及时落实文物保护员的经费补助,文物保护员队伍有面临解散的危险。

此外,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乡镇一级的文物管理专职人员,增加了基层部门对文物巡察的难度;黑龙江省境内还有国有林区、农垦区、铁路局辖区,分别直属于黑龙江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有平行于当地政府的各种职能部门和机构,包括对辖区内文物的管理。遇有文物保护与生产发展相冲突时,地方文物部门对林区、农垦区和铁路局辖区内的文物监管难度则更大。

三、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实践

(一)分序列、分层次保护

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已确定了两个序列、若干层次的保护理论框架,并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

第一个保护序列是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分层次”保护。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保存状况,分别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国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称省保)、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简称市或县保)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4个层次。截至2016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有国保48处(1—7批,单体503处)、省保361处(1—6批,单体369处)、市(县)保1 733处,其余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四有”建设①文物“四有”建设:指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截至2016年底,全部国保完成“四有”建设;全部省保已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部分省保已完成保护标志说明、建立档案;全省1 216处市、县保划定保护范围,已公布保护范围929处,只划定而未公布保护范围的287处。市、县保的档案工作有待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尚未开展“四有”建设。

第二个序列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分层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其标准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黑龙江省拥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座,即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其标准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黑龙江省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处:横道河子镇和瑷珲镇。历史文化街区由国家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于2015年公布,旨在保护城市中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遗存丰富的历史文化街区。黑龙江省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罗西亚大街。此外,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补充,经国家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由非政府机构(《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和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组织评选。黑龙江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街为哈尔滨市中央大街和昂昂溪区罗西亚大街。

参照以上机制,黑龙江省制定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公布标准。目前,黑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处,即依兰县、宁安市。原呼兰县、阿城市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后撤县、市变区,并入哈尔滨市。省级历史文化名镇3处: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塔子城镇、江桥镇,龙江县龙兴镇。省级历史文化名村3处: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金城乡古城村、泰来县大兴镇创业村、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

通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体系,黑龙江省有效地将文物单体、文物群体、文物及其赋存条件纳入国家的保护框架下。

(二)编制保护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程序中需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目前,黑龙江省已编制《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齐齐哈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横道河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瑗珲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罗西亚大街保护规划》等。近5年来,为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已完成24个国保、3个省保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其中,《渤海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规划》《金上京会宁府遗址保护规划》《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规划》已先后由省政府公布实施。省保《大城子遗址保护规划》由东宁县政府公布实施。

(三)文物保护工程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病害类型和病害程度等,依法采取日常保养、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目前,黑龙江省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程序,文物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的每一环节都要组织专家论证把关,确保保护措施得当。对于无法进行原址保护的,依照《中国文物法》进行迁移保护。“十二五”期间完成16项保护修缮工程、18项抢险加固工程、3项文物展示工程和8项“三防”(安防、消防、技防)工程。

(四)考古遗址的保护利用实践

黑龙江省考古遗址类遗产种类有聚落、城镇、宫室、墓葬等,除了及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四有”外,有两处遗址即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和金上京会宁府遗址被列入国家文物局《“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大遗址保护体系。国家遗址公园是大遗址保护实践中的一种创新[1],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地处黑龙江省东南部黄金旅游区中心,具有展示和利用的较大潜能,2013年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金上京会宁府遗址对东北疆域史的研究以及金代考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2013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此外,有两处遗产即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和金上京遗址入选《中国世界不可移动文物预备名单》。根据《世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列入《中国世界不可移动文物预备名单》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世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五)建筑类遗产保护利用实践

建筑类遗产包括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根据目前使用方式可分为:其一,保持原有功能。如秋林商行旧址现仍为商业建筑——秋林公司,昂昂溪中东铁路建筑群(原为中东铁路职工住宅)现为民居,中东铁路管理局旧址现为哈尔滨铁路局办公楼,江畔餐厅现仍保留餐饮用途等。其二,改变原有功能。如圣索菲亚教堂(原为俄国随军东正教堂)现辟为哈尔滨建筑艺术博物馆,莫斯科商场旧址现为黑龙江省博物馆馆舍,颐园街1号建筑(原为俄国商人私人住宅)现为革命领袖视察黑龙江纪念馆等。其三,闲置。现有大量建筑类遗产闲置,有的是简单修缮之后空置,如道里区东省铁路哈尔滨总工厂旧址;有的是搬迁原住户后未采取保护措施原位闲置,如南岗区中东铁路俄国职工住宅建筑群,在西大直街、花园街、海关街、耀景街、木介街范围内,包含单体建筑68栋。

(六)基建考古成效显著

配合基本建设的抢救性考古工作是相对于有计划考古而言的,简称为“基建考古”[2]。黑龙江省基建考古起步较早,20世纪50年代起,文物管理部门、省考古所相继配合了牡丹江莲花水电站建设、中苏黑龙江水电站建设、莲花水电站建设、嫩江中游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哈尔滨磨盘山库区建设和绥满公路建设工程等[3],累计抢救、确认遗存300余处。基建考古既有力地配合了黑龙江省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又使黑龙江省大量的文物遗存得到了妥善保护。

四、当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挑战

第一,经济发展活动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通过对“三普”后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消失的原因分析可知,2012—2016年9月间黑龙江省消失了285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8处是由水土流失、洪水、雨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导致消失的,而其余277处不可移动文物的消失是乡村规划、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等经济发展活动造成的。例如,农业生产中旱田改水田导致60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58处为古遗址类;城镇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拆迁、棚户区改造、城乡改造、老城区改造等内容,导致49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45处为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这些具有北方特色的建筑类遗产在危房拆迁、棚户区改造、老城区改造中成片消失,其损失无可挽回。

第二,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重视不够,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年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于没有“身份标识”而被视为不重要,甚至被任意破坏,其中不乏价值珍贵者。消失的285处文物均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只有24处在消失前后由相关部门采取了应对措施:4处遗址(3处古井、1处古墓葬)由于城市建设和修建省道不得不被填平和占用,在消失前进行了考古发掘;其余20处遗址消失后的举措包括报案、上报当地文物管理站或文化局、采集必要的标本、行政通报批评、建档备案和执法局介入。见表2。

表2 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前、后保护措施统计

以上统计反映出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大型企业对文物的破坏突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重视不到位,对新发现文物认识不到位。从采取的措施上看,目前黑龙江省对于导致文物破坏、文物消失的行为的处罚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从严执法力度。

第三,基层文物保护主体力量薄弱与保护工作重负之间的矛盾。基层文物保护主体力量薄弱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机构方面。目前黑龙江省市区、乡、村级文物管理机构的缺位,林区、农垦区、铁路辖区的文物遗产的独立管理,使当地文物机构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难以延展。其二是人员方面。基层专业人员不足、专业职称相对较低,馆站(所)合一工作任务重,大量具体工作无法深入开展。在文物保护理念不断更新、文物管理任务日益加重的现实中,上述问题尤显突出。

第四,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手法单一,缺乏创新。目前黑龙江省古遗址类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大多位于野外,展示利用多以现状展示为主。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主要作为博物馆、办公场所、住宅、餐饮、学校等场所,社区参与度几乎为零,缺少与社区生活的关联,忽视社区对文物的拥有感和认同程度对文物保护的促进作用。文物的再利用,尤其是闲置建筑的再利用能否惠及民生是现实的挑战。

第五,考古工作中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理念的忽视。考古工作可以将大量埋藏于地下的文物揭露出来,这些发掘出土的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普通大众来说,这些价值需要更直观的体现或展示。目前黑龙江省的考古工作常态是考古工作者进行发掘,发掘之后将可移动文物进行提取研究,而对于不可移动的遗迹则关注较少,大多没有采取任何本体保护措施直接回填。这种考古作业方式既是对很多重要遗迹的一种破坏,也是对文物合理利用的一种资源浪费,使其不能展现在大众面前,失去重要的社会意义与教育功能。

五、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策

第一,各级政府应落实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做好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第八条确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应层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①“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保障各项文物经费投入,完善县、区、乡各级文物机构,协助各相关部门与文物部门协调合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工作保驾护航。

第二,摸清家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综合动态平台。对“三普”数据“古遗址”类和“近现代”类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重新核查,严格认定标准;尽快对“三普”以后新发现的1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指导各地汇总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更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汇总管理系统”,摸清黑龙江省文物家底。利用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技术,搭建不可移动文物综合动态平台,建立监测机制,提高安全预警能力和文物管理水平。

第三,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黑龙江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文物总量的80%,是不可移动文物家庭重要的一员。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长期以来未被重视,被等同为“不重要”“价值不大”甚至是“不是文物”,在生产建设中发生的破坏文物事件也主要与这部分文物有关。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迫在眉睫,应选取其中有价值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纳入保护体系;未能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应予以相应的文物身份作为标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身边的文物,充分挖掘其在所在地区产生的情感意义,激发人们对文物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在这方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近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文物建筑挂上了“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志牌,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标识作用。

第四,合理利用闲置文物建筑,开办文化创意园区,提升城市文化。文物建筑本身的存在就是对历史的展示和陈述。黑龙江省拥有反映地方特色和近现代建筑3 000余处,生动地记录了黑龙江省近代城市的衍生与发展和近代化的进程。南岗区中东铁路俄国职工住宅建筑群,由西大直街、花园街、海关街、耀景街、木介街组成,包含单体建筑68栋,总用地面积10.3km2,分为4个街坊,是哈尔滨开埠之初中东铁路高级员工的住宅区,也是哈尔滨市唯一具有花园住宅区的典型代表,现多栋建筑已闲置多年[4];东省铁路哈尔滨总工厂旧址(现存3栋建筑,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街道办事处上海街与爱建路交汇处)。它的建筑结构、材料、屋架形式、厂房的跨数与跨度、采光技术等已达到当时国内比较先进的水平,为中国东北第一个近代重工业工厂,是近代中国工业建筑的典型代表,而今为闲置状态;昂昂溪中东铁路建筑群100余处、安达中东铁路建筑群70余处、一面坡中东铁路建筑群50余处,这些建筑群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但经年风雨、缺少维护,基础设施落后,不能满足当代生活需要,或闲置或面临棚户区改造的危机。

黑龙江省诸如此类和诸如此命运的建筑还很多。这些建筑功能的延续或合理利用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黑龙江省建筑遗产的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或辟为博物馆,或为餐馆,或为公共建筑。这些建筑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位于城市中心地带,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和几代人的情感寄托。用于餐馆或公共建筑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寄托民众的乡愁。台北华山1914文化创意园是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文物建筑物再利用惠及民众的成功案例。华山1914的前身是建于1914年的清酒厂“芳酿社”。由于城市化和水污染等问题,1988年外迁,遗存行政管理大楼、青梅酒厂房、米酒工厂和四连楼等建筑,建于20世纪30年代及以前。2001年,建华山1914文化创意园,赋予其新功能,采用“商店入驻+空间租赁”的经营方式实现了艺术与产业的近乎完美的融合,不仅给人们创造了一个欢乐的消费气氛,更提供了一种新的文化体验方式。文化创意园区不等同于科技园区和艺术村,它具有公开性和公众性,着重于展示与营销[5],既合理利用了文物建筑,又促进了城市发展与再生,应该成为闲置文物建筑再利用的一种模式。

第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框架。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法规较健全,除《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外,还先后公布了《渤海国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等大遗址保护专项条例。2016年《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黑龙江省建筑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有所遵循。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于1986年颁布,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版本,于1993年公布实施。但是《中国文物法》在1991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5年作过4次修正、1次修订。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15年4月24日,不到1年时间于2016年这部法律的修订又被提上议事日程[6]。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距第一次修订已有20余年,其部分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与2002年、2007年、2013年、2015年修订的《中国文物法》相脱节,也不适应新时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需求。因此,应结合黑龙江省文物现状、参照《中国文物法》内容,尽早启动《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工作,修订重点应包括: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刑事和经济处罚力度,体现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修订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规定,与中国文物法中保护范围的规定相一致;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撤消机制,对确已消失且无遗址保护价值的,可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已经消失的文物,要以县级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明确大遗址保护的法律地位,解决大遗址保护过程中面临的土地利用、搬迁安置、环境保护等问题,协调大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等内容。

第六,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拓展融资渠道。近年来,黑龙江省财政对文物的投入呈快速增长趋势。但黑龙江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县(区)财政只能勉强维持最基本的人员开支,加之保护成本增加,黑龙江省对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仍然存在差距。目前,国保、省保的保护经费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和省级财政投入,但是,市(县)保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经费投入甚少。同时,上述保护经费的投入主要是对文物本体的技术干预,未涉及科学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等能力建设需求,保护经费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各级政府在保障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前提下,各级文物部门也应开拓思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资金融资活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1]徐光冀.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J].遗产与保护研究,2016(3):78—82.

[2]李陈奇,赵评春.重视基建考古保护不可移动文物[N].黑龙江日报,2005—07—04.

[3]李陈奇,张伟,赵永军.黑龙江省莲花、尼尔基、磨盘山库区考古的主要收获[J].北方文物,2012(4):3—12.

[4]赵天宇,程文.历史文化街区复兴规划设计中的新元素——哈尔滨中东铁路花园住宅街区复兴规划[J].华中建筑,2006(11):40—43.

[5]詹小秀,简博秀.城市文化创意园区研究——以台北华山1914文化创意园区为例[J].上海城市规划,2013(6):112—118.

[6]李蒙.《藏宝于民》系列报道之一:文物保护法为什么需要再次修改[J].民主与法制,2016(15):10—15.

K871

A

1674-3652(2017)06-0061-07

2017—08—22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现状及对策研究”(16045)。

魏笑雨,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文物考古研究。

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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