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产继承公证的几个问题
2017-12-26陈宇超
陈宇超
(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浅析遗产继承公证的几个问题
陈宇超
(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公证处最关键的也最为基本的公证业务内容,就是遗产继承公证。长久以来,各个地区公证的实施依然依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遗产继承文书格式,为继承人出具公证书,对维持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简要介绍遗产继承公证的基本内容,概述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认定,具体分析遗产公正的存在前提以及继承权公证文书格式的不足之处。
遗产继承;公证;基本内容;法律界定;基本状况
一、遗产继承公证的基本内容
1.遗产继承公证现有的理念。有关遗产继承公证方面,大体上具有两种观点,第一个主流观点就是“继承公证”,第二种观点是“继承权公证”。这两种观念的实质差别在于,证实的对象是确保继承人的资格,以及完全不同的表现在证实当事人的继承行为,两者之间具有明显差异。
2.遗产继承公证的基本内容认定。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据法律法规获得被继承人财物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继承权的主要认定即遗嘱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离世开始,继承也伴随开始,所以当然获得这一权益,并不是要经过某一个特定组织机构证实才能获取。“继承”是一种事件,在法律法规理论上是指公民被宣布死亡以及离世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把被继承人的债务、遗产以及债权,由继承人依据规定流程继承的民事行为。
二、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界定
1.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在大部分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继承人为多人的现象,所以其中一定有人放权继承权,因此就必须要有确定的放弃遗产继承的表达,大体上的形式是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具体是指,公证组织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流程证实,继承人主动放弃自身拥有继承权的表示,还要证实其表示合法、真实性的全部活动。
2.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效力辩论。依据国家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意见第49条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一旦遗产开始分配之后,再表示弃权的将是遗产所有权而不是遗产继承权。实际执行中,公证工作人员在处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同时解决了对继承弃权声明书公证。但是,国家政府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受遗赠继承或者继承获取物权的,自受遗赠或者继承开始时发挥作用。”如果继承者数量比较大时,那么各个继承者都是遗产物权的所有人。
3.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法律效力。虽然在《物权法》以及《继承法》的条款之中,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首先,在法律法规的选择上,在处理分配自身权利时,运用哪一部法律法规权利主体,有权做出合适的决定;其次,无论是《物权法》的“自受遗赠或者遗赠开始时产生作用”,还是《继承法》的“放弃继承权”的条文规定,继承者的遗产物权最终获取是以继承为基础的。所以,可以理解为,放弃权继承,就表示放弃了物权。
三、遗产继承公正的基本状况
1.遗产继承公正的前提条件。按《物权法》第29条规定,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继承者所获取物权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记录备案,但是遗产继承公证不是获取财务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在实践过程中,遗产继承公证依然必须存在。在继承的所有流程之中,公证处的公证已经处理了非常多的难题,大部分难题涉及到公证组织机构的证实权,还有涉及公证组织机构提供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
2.现行遗产继承权公证文书结构的不足之处。现阶段,继承权公证文书结构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公证对象所执行的权利不是范围之内的证实权,而是显而易见的确认权,其结构格式所体现的内容表达,大部分集中在被继承人的遗产相关以及死亡确认的情况、放弃遗产继承权表达、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是否留下遗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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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5
A
1673-291X(2017)36-0199-01
[责任编辑 李春莲]
2017-04-02
陈宇超(1975-),男,黑龙江牡丹江人,三级律师,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