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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2017-12-26江艳刘子仪徐珊高杰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17期
关键词:审判舆论大众

◎江艳 刘子仪 徐珊 高杰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江艳 刘子仪 徐珊 高杰

对各类案件归纳分析,总结出被社会舆论影响的不同案件类型,并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阐述。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公众的舆论焦点主要聚集的案件,归纳社会公众舆论影响各类案件审判的表现,探寻司法审判被社会舆论影响的原因,并寻找其对策。

对个案的归纳与研究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余欢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借了135万高利贷,债主猥亵逼迫还债,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都无果。于欢姑妈于秀荣报警,但警察接警后,只冷冷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然后离开。其子于欢情急之下刺伤刺死一名催债者,并致其最终死亡。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子并没有随着法院的判决而结束,各大新闻媒体的争先报道和微博热点头条,让这个案子又走上了风口浪尖。于欢这一刀不只是捅出了人命,更是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在普通大众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身处于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儒家文化思想影响的国度之中,人人都知道要“百善孝为先”,谁能够容忍他人当着自己的面亵渎自己的母亲,于欢的行为是情有可原,是在万分无助和愤怒的情况下,才会有如此行径。于是,大众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可以被理解的。强烈呼吁于欢的行为为正当防卫,甚至是无罪。

然而在随后曝出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黑名单,故而不能获得正规的银行贷款,社会舆论的风向转为开始怀疑苏银霞自身的诚信问题。这之后,官方媒体开始发声,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引导社会舆论。

被网络曝光之后,短短几天之内,“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并霸占着各大新闻媒体头条,热度不减,随之最高检对此案重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随之启动了二审程序,对于社会关注的于欢行为的性质到底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都将依法进行认定。

对社会舆论影响原因的分析

社会舆论的产生

社会舆论(public opinion),简称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先提出现代意义上的“舆论”,他认为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

从过程看,社会舆论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问题的发生。社会舆论的的发生总是起因于社会上所发生的特殊事件,或超越、违反社会规范的特殊行为,从而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第二阶段,引起议论。正是人们对特殊事件和行为的关注,人们基于个人的价值观会对事件与行为作出自己的判断。当特殊的法律案件出现时,因其涉及其他普通大众所能关心到的层面,普通大众一般会感同身受,以自己的角度考量其利益权衡。以自己的价值观判断法律案件导致众说纷纭,就产生孕育社会舆论的基石。

第三阶段,意见的归纳综合。在众多的议论中,符合大多数人的意见,逐渐成为主流,经过宣传推广,最终成为社会舆论。类似于无领导小组讨论,最终会产生隐形的领导者。众多意见中,会产生一两种领导性的观点,大众的观点最终会被其同化。

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作用力

在我国的传统司法及政治文化中都十分注重民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政治话语都能体现出关心民意是统治者的应有之义。统治者必须知悉民意,体察民情。“民意在中国本身就是一种正当性资源,法官允许它招摇过市地进入到司法过程。”

在法制化尚未健全的今天,社会舆论会给普通大众搭建一个影响案件的平台,普通大众希望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总是处于互动的状态之下。社会舆论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其良性在于使司法审判更接近道德伦理更具多元性,但其恶性在于人们习惯于用世俗的价值观去判断案件,而部分媒体也为了博取大众的眼球而盲从大众的意见风向,从而导致错误社会舆论影响力的加大。这种带有主观性的影响力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对案件做出判断,更要兼顾普通大众的意见,判决的做出往往带有使大众信服的目的。这也给了法院法官客观的压力,社会舆论与法律的难以平衡导致许多案件难以决断。

构建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国家政府。 国家应在社会舆论的洪流中把握大局,对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召开新闻发布会,从宏观角度控制舆论的方向,与时俱进,及时发现某种舆论动向,及时收集网络舆情热点,研究其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准确把握网络舆情热点以主渠道强大的信息传播优势,以足够量的、优质的信息来影响公众,纠正畸变舆论,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机关,应立足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与业务水平,尽量减小恶性社会舆论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客观地进行审判工作。针对大众参与审判的需求,构建大众参与的途径,并积极对社会舆论作出正面回应。

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作为社会舆论的传播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立足国家政策大局,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不为博取眼球而制造不符合事实的新闻,不偏不倚地报道新闻,引导良性的社会舆论。

普通大众。社会舆论重点体现了群众对司法进程的主动参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自然会对司法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过程是群众的参与司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众参与意识的提高,以及司法机关对民众参与机会的给予,能够增强人们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的信任,提高群众对我国法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支持率。

司法公正是社会民心所向,公开是我们一直追求的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公开必然会产生社会反响,从而形成领导型意见——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需要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努力,引导社会舆论更好的监督司法,而非过度干预司法审判,真正实现良性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的互动。

(作者单位:南昌航空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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