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民工的主体地位缺失
2017-12-26张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文/张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浅析我国农民工的主体地位缺失
文/张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民工越来越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农民工的主体地位。从概念上阐明农民工和农民工主体地位,并列举当前农民工主体地位缺失的主要表现,最后,对农民工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进行剖析,主要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部分。
农民工;主体地位;阶级意识
在中国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可以从主体、主义、主题、主张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意识是研究的来源和出发点。在劳动者为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主体利益的劳动社会主义是应当伸张和遵从的主义。主题是主义的展开,目的性是主体性的集中体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是在劳动社会主义的指导下规定和揭示中国现实经济矛盾,探讨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和素质技能的提高和发挥。主张是主题的延伸,中国政治经济学的主张就是确立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改革发展劳动公有制,提高和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解决现实中国经济矛盾。
在整个体系中,明确劳动者的主体性是最为基本的一环。因为,研究中国的经济矛盾,首先要着眼于中国实际。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只有从中国最广大的劳动者阶层出发,并真正把自己置于劳动者群体中,才能揭示和解决经济矛盾。只有明确劳动者主体地位,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这里将详细阐述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主体地位及其缺失。
1 农民工和主体地位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自己却无奈的继续在贫困线上苦苦的煎熬,过着“蚁居”、“鼠居”般的艰难日子,不能公平的分享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社会保障性的“改革红利”的人。
农民工进入城市以来,利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参加了市民社会中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追求自身财产的增长为目的,按照市场原则和契约原则活动。可以说在社会中的各个领域都有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已经成为了市民社会有机的组成部分。
但是另一方面,农民工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比传统工人阶级地位低,主要体现在经济、身份认证、就业、社会福利及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阶级并不能与传统工人阶级完全同质,形成独特的农民工阶层。
2 农民工主体地位缺失
从本质上讲,农民进入了城市,却没有融入城市,没有成为城市的应有成员。究其原因是农民工的地位不明确,他们的劳动力主体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2.1 劳动报酬不足
农民工作为主要依靠劳动获得工资性收入的劳动群体,其工资收入应由必需的三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决定:其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其二是农民工赡养老人、养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其三是农民工享受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结构中,第二、三项构成明显被轻视,造成农民工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报酬结构的不合理,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城市工人。据相关调查,我国农民工平均月工资只相当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资的一半。
2.2 劳动保护受漠视
广大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权益大多没有得到重视。首先,农民工在就业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有时即使签订了也常常不能严格按合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表现了资本对劳动的漠视。其次,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当差。农民工的就业一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在这些行业中,许多行业为节省投资,大量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严重超标,极易引发职业病和不安全事故。
2.3 社会保障权益不足
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绝大多数从事城市“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处于城市社会底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及工资支付制度等社会经济权益保障制度,对农民工而言尤为重要。我国现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无法提供其在城市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需求,保障运行机制也极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特点,不能起到社会保障的应有作用。同时,农民工应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严重缺乏,特别是政府在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上严重缺乏。
2.4 户籍转变受阻
农民工先天被划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无论在城镇工作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依然不能成为城市市民和城市工人,不能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当然,在居民户口管理政策上,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总体幅度不大,改革力度也极为欠缺,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户口管理思路。广大农民工的户籍转变依然受阻,相应的医疗和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
3 农民工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分析
3.1 内在原因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缺失,主要是因为其意识薄弱。内在权利意识和阶级意识的薄弱使得他们的现实生活无奈却又无所作为,只能安于现状。
3.1.1 权利意识薄弱
由于农民工从农村中来,自然具有中国传统农民的思想观念体系。农民完全满足于自给自足,由于生产方式的天然不同,他们不具有城市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在他们脑海中更多的是家族伦理观念,他们更倾向安于现状。农民工带着这些观念进入城市,对于其受到的不合理的侵害,一是没有意识到这是对其市民身份的极大损害,二是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薄弱成为其不断受到侵害的内在根源。
3.1.2 阶级意识薄弱
如果将阶级意识划分为三个层次(个人意识、工会意识、革命意识),农民工的阶级意识尚处于“工会意识的萌芽期”。该阶段是农民工阶级围绕直接的经济社会生活条件而产生的一种群体意识,这种群体意识还不能够联系到本阶级的阶级地位及行动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意义和作用,其自发的斗争只停留在经济层面。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目前农民工的一切行动所针对的主要是经济问题,如找工作、反对克扣与拖欠工资、缩短工时等;农民工自发行为缺乏理论指导;农民工在自发行动时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
3.2 外在原因
3.2.1 市民社会其他成员没有正视农民工的社会主体地位
城市中一部分市民认为农民工抢走了他们工作的岗位、他们获得财富的机会和社会资源,对农民工天然的带有歧视和敌对的态度。虽然城市市民承认个人财产的神圣,但是出于个人私利驱使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3.2.2 政府对农民工服务功能的欠缺
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对内的国家职能有五种,分别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平等职能。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中国政府对于农民工的保护还很不到位,农民工被侵权的事情仍多有发生。可以说在对待农民工这个市民团体的过程中,国家远远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与服务作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城市经济特别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并未得到与付出成正比的权益,体现在劳动报酬和其他社会保障权益上。这种付出与回报的错位表现出农民工主体地位的严重缺失。农民工主体地位的缺失使得我国的劳动者主体不完整,而主体不完整对于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主义、主题、主张都有很大影响。因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和意识是政治经济学的来源和出发点。在中国,只有明确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真实反映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意识才能形成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政治经济学,从而指导经济生活和实践。
明确劳动者主体地位,充实和发展劳动社会主义,以揭示中国经济矛盾为主体,提出相应主张,建立中国政治经济学是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学的目标。特别是人数越来越多但是保障却跟不上的农民工阶层,只有深入其中,融入其中,才能切实反映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意识,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保证相应的政治经济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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