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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017-12-26

当代经济 2017年6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债权人

赵 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赵 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融合互联网技术并实现金融脱媒的创新型金融模式,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的时空限制,实现了小额资金在更大空间的最优配置。我国自2007年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网贷平台不断涌现、借贷资金规模不断攀升。但是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线上的交易模式、社会信用机制尚不健全,资金托管相对混乱,自2013年以来频繁出现平台倒闭、负责人跑路等事件,严重威胁债权人利益。本文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经营模式及所涉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具体分析债权人所面临风险,提出了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建议。

平台性质;法律关系;债权人风险;债权人保护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上海,此后我国网贷平台以迅猛态势急速发展。2014年初,网贷平台数量达到2358家,截止2015年,平台数量高达3858家。网贷平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野蛮无序发展的乱象。2015年底,e租宝集资诈骗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e租宝长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采取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诈骗集资,非法集资500多亿,受害人遍布31个省市区。无独有偶,仅2015年一年就有1302家网贷平台倒闭,平台欺诈、负责任跑路事件频发。一系列事件将P2P网络借贷推向风口浪尖,也引发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切实关注。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经营模式及所涉法律关系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不规范发展态势。平台公司分别采取纯中介模式、债权让与模式、担保模式等,在运营中也出现了平台提供担保、平台进行资金管理、借款人信用信息缺失等诸多结症。为规范P2P网贷平台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从而从法律层面要求风险较大的担保模式、债权让与模式等退出市场,但是无论如何网贷的特有线上交易模式,仍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切实保障债权人权利,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自身利益,也关系到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的存续与发展。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

纯信息中介模式,也称为纯线上模式,拍拍贷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在这一模式下,P2P平台发布借贷双方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协助办理借贷手续,并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借贷双方相互选择,由借贷双方直接签定借贷合同。通过访问拍拍贷官网,可以总结其运营流程如下:借款人在拍拍贷注册虚拟账户,写明借款期限、利率、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供银行账户;拍拍贷将信息整合在平台上发布,供出借人选择;出借人通过竞标方式对平台上的借款列表投标;标满后,拍拍贷对借款人进行终极审核;审核通过,交易即可达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获得借贷信息之后,按照指令执行资金收付管理,将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打入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银行账户。

为防范风险,拍拍贷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风险控制。一是在数据层面自主研发“魔镜风控系统”。通过对大数据的运用,不仅吸收了传统银行的风控模式,还加入了对用户线上行为数据、社交平台数据、电商数据等数据的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级。平台向出借人公布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帮助出借人更好地规避风险。二是引入网贷资金第三方托管,将借贷资金由支付宝和财付通托管。三是设立“风险备用金账户”,2015年1月,拍拍贷与光大银行合作建立风险备用金账户,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列表的逾期赔付。

3、所涉法律关系

作为纯中介,P2P平台仅仅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匹配、撮合交易,并收取该笔交易的服务费。在交易中,P2P平台承担居间人的角色。所谓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者提供媒介联系的人。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2P网贷中,借贷双方应与P2P平台签订居间合同,P2P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订约机会;(2)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3)承担保密义务,加强平台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保护借贷双方隐私。除居间合同外,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还存在贷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托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给予肯定,因此P2P网贷中的电子数据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均合法有效。

二、我国P2P网贷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

1、信用缺失的风险

网络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从未谋面,其交易信息的沟通与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贷平台上完成。出借人不可能凭借自己能力完全掌握借款人的身份、信用、还款能力等信息,而在平台公司未能有效协助出借人了解此类信息的情况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出现,逆向选择以及出借人款项难以收回的情况就会发生。此外,一些P2P平台为促成交易量,片面追求利润,本身也存在运营不规范等信用风险。

尽管借款人在向P2P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后需要提供基本信息以供P2P网贷平台审核,如身份、工作、收入、个人财产等,但由于一些P2P网贷平台受制于成本约束未能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系统、各P2P网贷平台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网贷平台也未与中央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借入机制,因此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则存在很大可质疑性。一些借款人利用监管漏洞,虚构个人信息或假冒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P2P平台也难以辨别其信息真伪。在借款人以虚假信息获得借款之后便销声匿迹,债权人在没有任何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很难维权。除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外,P2P平台自身也存在信用风险。P2P平台很少对平台审核标准、操作流程、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披露。更有甚者,一些平台为维护自身形象,夸大有利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P2P平台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出借人误信资质不佳的平台,进行盲目投资,从而遭受损失。

2、合同违约的风险

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发布借款意愿,同时列出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借款用途,视为要约;出借人在看到借款信息并向借款人发出的标投标时,即构成承诺。此时,交易双方借款合同成立,经过P2P网贷平台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生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产生借款人的不作为违约。此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合理合法使用所借资金,不得将所借资金挪作其他用途或进行违法使用。如果借款人利用该笔借款从事违法活动,则构成借款人的作为违约。

除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外,P2P平台也可能违反居间合同。大量平台出现自融、自保、关联担保、关联债权转让以及虚构债权等行为,使自身从“信息中介”演变成“资金中介”,这些异化行为都会使P2P网贷平台的运营风险与贷款人的投资利益产生高度关联。一旦平台停止运营或破产,出借人出借的款项都将面临受限、暂停,甚是无法收回的结果。

为增强出借人的信心,P2P网贷平台往往引入担保机制。鉴于平台的中介性质,以往所采取的平台自身提供担保的模式已被视为违法,但另外两种模式,第三方机构担保和建立风险储备金仍然存在。第三方机构往往出于自身利益需求,在履行担保义务上受制于平台。此外,由于担保的债权总额、余额和期限都未能进行有效披露,客观上存在由于担保人资金有限,导致担保人无法为全部债务进行代偿的可能性。如果平台引入无牌照的担保机构,既无监管约束又无杠杆限制,则容易产生虚假担保、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的情况,债权人也面临较大的欺诈和信用风险。风险储备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债权人的资金安全,但是由于风险储备金由P2P平台自有,外界无法知晓风险储备金的状态,因此无法保障平台是否会按承诺履行责任。

3、法律救济不顺畅的风险

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签定借款合同,但借款人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甚至是虚构的,或者借款人下落不明,即使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经法院缺席判决,也难以切实执行法院裁决。此外,P2P网贷一般是小额借贷,每笔借款的金额较小,而且往往采取一对多或多对多模式,即一个债务人对应多个债权人,或者多个债务人对应多个债权人。当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况时,单笔借款的债权人的追偿成本甚至远高于其借款本金,而且对于金额较小的借贷纠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

1、完善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据此,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成立采取的是和普通公司一样的准则制,而仅仅多了一项备案登记要求。考虑到通过网贷平台所达成的借贷交易金额巨大,一旦平台公司滥用权利,则有可能给债权人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应当对P2P网贷平台的设立条件作出特别规定,如投资人资质、注册资本金、董事和高管资质、风险管控系统等。尤其应当规定P2P网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以及实缴资本制。尽管采取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实缴资本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网贷平台的发展,但这是从源头上控制资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此外,还应建立P2P行业审计制度,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及时掌控平台运营风险。审计制度应当由平台审计、独立的社会审计机构以及国家审计三方组成。最后,《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对此应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信用评级认证标准。

2、建立健全征信系统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有关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大多来源于平台自身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查。这种各自为政的现状导致不诚信的借款人可以在不同P2P网贷平台之间寻找实施欺诈的机会。对此,应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建立P2P网贷平台征信联盟,实现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此外,P2P平台还应在符合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使各平台的共享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对P2P网贷更具操作性,还应制定一套专门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内容和标准。美国最大征信服务提供商FICO,不仅能够提供信用评分,还研发了申请评分、行为评分、反欺诈评分等多种评分技术。

3、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

在债权人维护自己权利时通常面临证据无纸化、追索不顺畅等困难,对此可以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国外的贷款保险制度。设立融资担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出借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有效降低债权人风险。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的做法,推行贷款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出借人提供保障。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4、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浏览各大P2P网贷平台的网站首页,就会发现几乎所有平台都要求有意向的投资者先行注册,之后才能进入网站,而不是先行向投资人介绍平台情况、运营模式、风险管控等,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投资人了解平台的途径。对此,应要求平台先行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平台情况、运营模式等信息,以增强出借人的风险风范意识;对于特定借款交易,还应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借入资金的用途。在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P2P平台应尽最大能力提供借款人信息,方便出借人提起诉讼。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不得侵害出借人和借款人隐私权,更不得用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5、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提起的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针对的是借款人。债权人可以根据其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居间合同,要求其提供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息,以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的证据,以便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单纯由债权人提起诉讼,因其力量单薄且收集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并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因此应允许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P2P平台,由平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据此,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不能依据借贷合同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债权人可以与P2P平台达成合意,把追偿债务的权利转让给P2P平台,由平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平台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和专业优势,赢得诉讼。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债权转让救济方式已经得到司法实务界的支持。如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李建强案。该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点荣公司,由其统一向借款人追索。法院认为此协议并没有违法《合同法》第79条,且此债权转让已经通知被告,所以点荣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四、结语

为规范P2P网贷和网贷平台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对平台的性质、义务责任、经营范围、信息披露、监管主体、风险控制、投资者权利保护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事实上不论是对P2P网贷本身还是对网贷平台进行何种规制,其最终归结点都应当是如何有效保护出借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这将是关系到P2P网贷是否能够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创新模式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P2P网贷债权人保护,可以从监管、征信系统、融资担保和保险、信息披露和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并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司法监督、债权人自身等多方主体参与进行切入。

[1]徐英军:互联网消费者信贷债权线上证券化的风险控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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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联盛、由新伟:P2P与投资者保护[J].中国金融,2016(19).

[5]俞林、康灿华、王龙:互联网金融监管博弈研究:以P2P网贷模式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5(5).

(责任编辑:周瑞华)

本文是作者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创新与监管博弈视野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项目批准号14BFX174)的阶段性成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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