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意义
2017-12-25◎聂颖
◎聂 颖
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意义
◎聂 颖
人寿保险信托是财富传承的一种新型方式,人寿保险信托有着独特的受众群体,以及结合保险信托的双重优势,在发达国家发展成熟,而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研究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和信托行业未来的发展壮大,有重要作用。
背景介绍
在现实生活中,高净值人群会考虑购买人寿保险来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可以享受免受债务追偿风险﹑财产争议问题,理赔程序较为简便多种优势。但是,保险金受益人往往缺乏运用巨额资金的经验。特别是受益人年纪较小的情况,不能很好地利用保险金。长远看来,受益人未必真正从保险金受益。
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可以很好地解决受益人的保险金利用问题。信托机构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定制信托方案,并利用自己丰富的资金运用经验,来更好地实现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如果能结合保险和信托,会是一种较好的财富传承方式,因此,有了人寿保险信托的诞生。人寿保险信托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服务于受益人。
国内外发展状况
目前,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应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人寿保险信托类型。
一种是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美国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的所有权,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通过设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此保单将从被保险人的应税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成功避税。
另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运用。被保险人预先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专业机构(现为银行),由银行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来管理﹑运用,并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在2014年,中国首单保险金信托问世。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联袂推出一款面向国内高端人群市场的创新型产品,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起点门槛是500万元。具体原理为:首先购买一款以全残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高端终身寿险,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金额进入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签订的信托协议,履行受托义务。根据客户的意愿,这笔信托资金可进行私人定制,用于子女的教育﹑生活等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寿保险信托成长道路应当偏向于台湾模式,以保护父母双亡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人寿保险信托在国内的发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但随着中国高净值人数的不断攀升,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前景。
人寿保险信托内容介绍
人寿保险信托的适用人群
投保人为高净值人群。信托产品门槛通常较高,通常是100万起步。参考中国信诚寿险和中信信托的保险金信托,起步价为500万。因为信托计划设定是个性化的,会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制定计划,每年有着不菲的信托管理费,因此人寿保险信托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或身心不健全者。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或身心不健全者,社会经历不足,没有处理大额资金的能力,而且存在其他人士觊觎保险金的风险。若为保险金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可以充分满足子女未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还可以实现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分配的目标。
投保人面临高债务风险。高净值人群的基本目标是财富保障,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大部分高净值人群处于高财务风险状况。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为信托机构,特别是不可撤销信托,独立于家庭财富之外,可以保护家庭财产免受企业经营风险,实现财产隔离。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
人寿保险信托同时结合了信托的个性化服务,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以及人寿保险杠杆性﹑税收优惠以及财务隔离等优势。
信托产品优势。个性化服务是人寿保险信托的最典型特点。信托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条件和目标,制定不同的信托合同来满足委托人的特殊需求。特别是当信托受益人为未成年人和心智不成熟者时,可量身制定财产规划,满足其不同人生阶段的资金需求状况。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具有丰富的财富管理经验,能够为受益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收益水平,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当信托合约生效时,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剥离,成为信托机构的财产,免于偿还委托人债务。
人寿保险优势。杠杆性是保险的最典型特征之一。少量的保费可以撬动大额的赔付。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可以获得超出保费的赔付。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寿险保单,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同时节省了税收支出。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现实意义
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实现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共赢。通常在总资产一定的情况下,金融业四大支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为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如今,金融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业务更加多元化。保险公司通过银保途径利用银行的人脉来源和营业网点拓展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需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因此更离不开与证券业。而在之前保险业与信托业的联系相对较弱,通过开发人寿保险信托产品,可以吸引到高净值人群的购买,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作为信托机构的中介来销售产品,获得手续费收入。
促进信托产业的发展,拓宽信托业的资金来源。目前信托公司面对着开拓新的业务渠道﹑扩大信托资金规模的压力。2016年,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22.22万亿元,而寿险赔付支出为4602.95亿元,是信托资产的230倍。如果能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信托业每年会流入大量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提升信托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吸引优秀人才流入,加快信托业的成长和壮大。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