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2017-12-25王少蕾
◎王少蕾
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王少蕾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用人单位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建立起来,用人单位的不断出现、用工人数的不断增多,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以及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等不诚信现象。本文对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主体不断涌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果用人单位本身管理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冲突,就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出现。面对这些争议,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实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诚信缺失的现象,比如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以及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等现象。这些诚信缺失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给仲裁员了解事实真相、选择适用法律带来了严重的干扰,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挑战。因此,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中诚信缺失现象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不诚信现象的表现形式
1.个别劳动者以仲裁为业,昧良心向用人单位索赔。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人没有正当职业,将专门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以获得赔偿、补偿作为自己的职业。这些人去用人单位应聘不是真正为了找工作,而是专门钻用人单位的空子,在挑选应聘单位时故意找一些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应聘成功后就利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支付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漏洞,搜集相关证据后,通过仲裁的方式向用人单位索赔。例如有些劳动者专门挑选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去应聘,待工作几个月后就马上辞职,然后以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些劳动者在应聘进入单位以后,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几年之后却以用人单位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逃避法律责任。在目前仲裁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用人单位都是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故意拖延待遇支付时间,或者拒不履行义务。例如有些单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明知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却故意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拒不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收法律文书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在仲裁调解的过程中故意约定较长的义务履行期限,到了履行期满仍然不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3.一些不法的仲裁代理人故意伪造授权委托书,利用虚假案件提起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不法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打假官司的现象。例如有些不法代理人利用劳动者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戒备心等特点诱使劳动者在起诉书上签字,然后拿着起诉书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用人单位,获取不当得利。
4.劳动争议仲裁双方编造虚假资料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用。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多是集中在工资待遇、加班费、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关系纠纷等方面,有些仲裁当事人为了在仲裁中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竟采用伪造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在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伪造考勤表、工资表,用以证明该单位从未有过要求确认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名职工,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些员工为了在仲裁中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伪造证明工作年限的材料以及加班证明等。
5.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做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很多仲裁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书面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等方面进行虚假陈述。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在职工由于发生工伤事故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时,否认与职工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有些说与职工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有些说与职工存在的是加工承揽关系,有些甚至说从不认识受伤职工这个人。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不诚信现象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仲裁中之所以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是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申请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审理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对部分诚信缺失现象做出了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并没有对诚信缺失现象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再加上仲裁机构的性质和法院等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诚信缺失现象的处罚措施条款并不是针对劳动仲裁而设计,导致仲裁机构一般没有办法对诚信缺失现象进行处罚,造成了不诚信的当事人有恃无恐,违法成本过低。
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是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诚信缺失的客观原因。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再加上对劳动法不了解,导致在用人制度上存在很多漏洞,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按时或者干脆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这种不规范的用人制度给日后的劳资纠纷埋下了隐患。
利益的驱动是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劳动争议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明明知道自己理亏需要承担责任,还胡搅蛮缠、矢口否认,或者明明知道劳动仲裁结果是公正的,仍然提起诉讼,拖延执行、甚至拒不执行。
社会缺乏诚信体系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整个社会缺乏诚信体系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诚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诚信缺失现象频发。当今社会的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完善的诚信体系,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仲裁等行为就是由于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不完善、社会缺乏诚信所造成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不诚信现象的相应对策
诚信维权,依法行使权利。劳动争议双方维权必须以诚信为本,不管举证还是陈述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了在仲裁中获胜就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要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交易观念融入到维权中,仲裁机构要对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诚信的接受仲裁。
完善相关制度,避免争议的产生。用人单位应该完善相关的用人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不存在制度漏洞,避免以后出现劳资纠纷。立法部门要制定加强诚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诚信的行为制定相关的处罚制度,明确仲裁失信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对诚信缺失人员要依法严惩。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诚信缺失现象严重的现状,人社部门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制定严惩诚信缺失人员的联动机制,共同制止和查处诚信缺失行为。仲裁部门在仲裁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不诚信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公检法等部门进行处理,给失信人员以威慑力。
全社会要构建诚信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教育全体公民自觉诚信,通过宣传诚信典型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向全社会发布,让失信人员今后不管是在贷款、住宿、乘车以及旅游等各个方面都要受到限制,全社会共同抵制诚信缺失行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坚持诚信原则,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才能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