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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武器合法性审查的国家实践分析及启示

2017-12-25夏永杰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1期
关键词:美国国防部合法性武器

夏永杰

美国武器合法性审查的国家实践分析及启示

夏永杰

积极履行第36条的武器合法性审查义务,避免人道主义灾难,是大国应有的国际担当。《第一附加议定书》自订立以来,仅有少数国家对武器合法性审查采取了措施。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根据第36条建立了武器合法性审查机制,在武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的证据搜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通过研究美国武器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国家实践,为我国履行条约义务和军队与国际社会接轨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

美国审查武器的国家实践分析

国防部牵头设立专门审查机构。美国虽然不是《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然而美国国防部在其战争法手册中提出,美国计划收购的武器系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开发和使用符合国际人道法。在1974年美国反思越战的结果就是在国防部进行“武器审查计划”,由美国国防部执行机构内部负责进行。陆海空三军的每一项军事服务部门都负责对本部门获得的武器进行审查。

始于早期,贯穿全程。美国法律审查过程与武器收购过程交织在一起。对每一种发展中的武器或武器系统的初步审查,是在正式的审查要求下达之后和正式发展之前进行的。最初的生产合同会确定,武器、武器系统或者其在战斗中的使用是否与国际法要求相一致。最后的法律审查必须先于该合同对上述问题确定之前进行。武器审查过程是在需求识别、武器系统开发、测试和评估、部署和雇佣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旦武器部署完毕,审查可能会考虑用户的反馈。用户可能对某些特性不满意,要求修改,这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审查。

以常规武器为主,建立武器审查问题清单。美国国防部《战争法手册》规定“作战手段”指的是武器在正常和预期使用中对战斗人员的预期效果,而“作战方法”指的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武器。美国认为对武器获取或采购的审查,应考虑三个问题以确定武器的获取或采购是否被禁止。首先,无论是作为条约义务还是作为国际惯例,是否有一个特定的法律规则,禁止或限制使用该武器。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的禁令或限制,那么审查应该确定武器的预定用途是否被计算造成了多余的伤害。最后,武器是否生来就不加区分。对这类武器审查部分的计算是要确定武器的使用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或者是否需要其他的实际措施,如训练或某种武器特定的交战规则等。

证据充分,透明公开。美国大多数武器审查职能并不是由部门或总部的人员进行。许多军事服务部门都有安全中心或安全组织,这些机构在合同中为下级指挥和私人工业提供专业技能。由于美国国防部的多学科审查方法,审查机构、武器供应商、采购机构和最终用户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协调。参与评审的人员包括安全官员、软件开发人员、律师和工程师。在整个收购过程中进行各种评审所需的信息以多种方式收集。美国国防部官员进行审查的时候经常出现在测试正在进行的地点,特别是当武器正在由私人工业发展的时候。除了评估私人工业提供的信息以满足某些类型的审查要求外,美国国防部还可以对武器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估。所有的审查都是有记录的,并将记录分类为包含专有数据和机密信息的记录。

美国武器审查实践的主要启示

明确审查要点,加快建立武器审查机制。一方面,我国的综合国力赋予了建立武器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武器审查难以落实的一个制约因素在于一国经济实力的支撑。在所有缔约国中,为武器的研制和试验投入大量资源的国家,对武器的部署具有特殊要求的国家,以及武器的生产国、出口国和技术占有国,主要是发达国家或部分发展中国家,毕竟只占少数。已确立国内审查机制的也全部是发达国家,而绝大多数缔约国都是欠发达国家或比较落后的国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日益崛起,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有足够的人力财力资源建立武器合法性审查机制。

另一方面,我国国防工业的现有实践为建立武器审查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武器合法性审查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从以上国家在武器审查方面的实践加以借鉴。建立和完善武器审查机制的要点在于一是要设立专门审查机构,明确审查机构的权利义务范围,人员构成和机构运行细则,包括审查机构的设立、组成、职权、任期、具体实施程序、会议制度、调研制度、报告制度以及下属部门的权利义务;二是要明确武器审查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和审查标准,这一点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国对武器审查的法律标准,结合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要求以及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召集多领域专家会议、听证会方式予以确定;三是要细化审查程序的具体步骤,从一次审查到多次审查,建立起完备的审查模式;四是要明确审查结果的效力,落实违反审查要求的监督问责机制,包括明确纠错机制的启动方法和具体实施细则等。

紧跟国际形势,妥善处理武器审查与研发间的关系。第36条之所以迟迟难以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多数缔约国未能处理好国防和军队建设和履约国际义务之间的关系。多数缔约国担心建立一个复杂的武器审查机制会阻碍本国正当的军事技术发展、妨碍国家正常的安全战略实施。但也不排除个别国家奉行狭隘的“军事必要主义”,蓄意发展为基本人道精神所不容的武器和技术。军事科技与武器研发之于一国国防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认识到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对武器的管控并不必然导致一国军事实力下降,并不意味着军事技术的发展会停滞不前。相反,如果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军备控制,主动践行国际条约赋予的义务,能够在国际社会建立更好的大国形象,以国际法发声,赢得国际法方面的主动权。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人才利用率。注重在军队内部加强对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法的传播与学习。一要由军事法学类院校组织实施,将广泛了解与重点学习相结合,把重要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内容精炼成册,着重对作战手段和方法规则的学习,可以将其纳入军事教育训练计划内,协助基层部队编写军事手册;二是要关注武器研发阶段的主体,即国防科研机构、军工企业、军品采购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普及武器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严肃性,规范科研或生产的日常注意规定以及监督控制机制,严格武器研发审批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认识到国际人道法对武器的要求,真正将惩治问责落到实处。此外,我军在建立武器审查机制时要注意引进和吸收多领域优秀人才,同时注重在军队内部培养专业化人才,并合理安排岗位,优化专业配置,切实做到职业与专业的契合。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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