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
——《论法的精神》中的财产权思想
2017-12-24叶磊
◎叶磊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
——《论法的精神》中的财产权思想
◎叶磊
财产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区分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方面,孟德斯鸠突出了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个人不能向公共利益让步。关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他提出了下面的论断:“自由的法律是国家施政的法律;应该仅仅关于财产的法律裁决的事项,就不应该依据自由的法律裁决。如果说,个人的利益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背理之论。这仅仅在国家施政的问题上,也就是说,在公民自由的问题上,是如此,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就不是如此,因为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与的财产。”
在孟德斯鸠看来,个人的利益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国家施政的方面,即在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另一方面是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即在民法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孟德斯鸠所指的“个人的利益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背理之论”是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提出的,而在公民自由权的问题上,个人利益是应该向公共的利益让步的。孟德斯鸠眼中的公共利益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与的财产”,在此基础之上,孟德斯鸠建立起一条准则,“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弱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当国家需要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它不能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去剥夺或者削弱私人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国家应该以民法为依据,以私人的资格去和私人进行交易,支付相应的等价物。孟德斯鸠还提到了,在这种场合中,“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在民法的框架下,孟德斯鸠赋予了在这种场合中同国家进行交易的当事人以“国家”的身份,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和国家平等的主体资格,在这种交易中,国家没有比私人更强的特权,两个主体的权利没有法律上的差别,他们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受到民法的约束。
孟德斯鸠极力强调在民事行为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等性,但这并不妨碍个人对国家的支持,当国家需要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公共目标时,个人的“财产不得被强迫出让”的权利可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任意剥夺或者削弱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除了对财产权出让的限制外,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严格按照民法的要求来做,对公民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公家修造公共房屋或者说铺设道路,若是占用了私人的土地或房屋的话,公家就必须以私人的资格与私人交涉,赔偿人们所受到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修建公共楼房或者铺设道路,如果个人的土地或者房屋在公共楼房或者是道路的规划范围之内,个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是应该出让给国家的,在这一点上,公民出让财产的自由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的。但受到限制的也仅仅是这一点而已,除此之外,国家仍然需要严格按照民法的要求,与当事人进行平等的交涉,按照双方的合意,公平合理地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思想,除了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收取公民一部分财产。在他看来,“国家税收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财产的一个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者能愉快地享用这些财产。”
孟德斯鸠关于法律的分类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为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等。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反映在法律分类上便是,涉及到个人利益的问题不应该使用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来解决,反之亦然。“因此,法律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法律(人为法)被人们规定出来的时候,不同的法律便对应着不同的客体,调整着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当某项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与之相应的法律便会发生作用,而与之不相关的法律则不能被援引。
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的”。因此,当关系到公民的个人利益时,就应该应用民法,尽管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或者政府,但是这里关系到的是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者国家的利益,因此,政治法便不能发挥作用,国家在这里也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平等主体而已。参与民事行为的主体互相之间是平等的,所以,当涉及到民事行为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便是平等的,这是由民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自然权利的观点
18世纪的政治哲学基本上仍然是自然权利的哲学,它认为这种权利不仅存在于个人的人格之中,而且还为法律和政府有权行事的范围确立了标准,为它们无权逾越的范围设定了界限。自然法或理性法被认为提供了一套充分的生活准则——而无须再补充任何天启真理或超自然的真理。孟德斯鸠的思想也受到了18世纪自然权利哲学的影响,其社会哲学的一般性原则乃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
孟德斯鸠所主张的“不证自明的个人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天赋观念,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而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大自然对人类是公道的。它按照人类的劳苦给与酬报。它以较大的报酬给与较大的劳动,它就这样鼓励勤劳。”按照自然法的观点,财产权利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不允许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是政府的重要功能和职责,孟德斯鸠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并反对封建主和教会对私有财产的侵夺。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公民的财产和自由,以及确保平等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主张在民法领域,个人利益不应该向公共利益让步实际上是他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体现,他反对封建主与天主教会任意地剥夺人们的财产,主张在民事行为上国家和私人平等的法律地位,通过民法的手段进行交易,私人财产不能随便地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孟德斯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思想也促进了法国思想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促进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出现。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