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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研究

2017-12-24闫鹏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7期
关键词:整体利益经济法利益

◎ 闫鹏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路径研究

◎ 闫鹏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我国法制建设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这为我国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保障,稳定了我国经济秩序的同时有利于我国经济经济态势的稳定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那时起到现在已经过三十年时间,我国经济法从起步到现在也经历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现如今,人民、社会和国家对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希望经济法能够从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好我国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态势。

经济法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在联系

经济法稳定市场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的整体利益是通过市场中的经济活动实现,而市场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征,市场的这些特征一方面促进了市场运行的活力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进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处在风险之中。其通过“市场杠杆原理”实现对市场的有形调节。

而经济法是一种外部的不直接参与到市场运行之中的市场调节机制,它是市场中“无形之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法规构成维持市场运行整体态势的外部力量规范了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力,从而使市场整体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规范市场行为。市场是“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市场中利益是调动一切因素的要素,但是如果单纯的以利益为中心进行市场活动,那么市场一定会处于无序的竞争状态,在社会层面上会有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想要发挥市场的自由活力又要使市场处在有序合理的状态下,经济法不仅仅规范着市场还限制着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处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范围内,从而起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应当处于国家干预和控制之下,而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过分干预和指导会阻碍市场发展,不利于经济的进步,而国家若不干预或指导市场时,市场就会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下,无论哪一种状态都是不合理的,不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因此我国的市场需要国家政府的适当干预,而这个干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事项立法的形式实现。制定相应的市场规范、执行相应的市场规则,从而使我国市场处于国家干预之下,从而使我国市场处于合理有序、稳定发展的状态下。

完善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

我国法律是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能够成为市场中最广大主体的利益代表,而市场中最广大主体的利益则构成了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完善经济法立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

整体思路。纵观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实务,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框架已经形成,但是对市场活动的细节的规定尚不完善,就像建筑施工时建筑的主体框架已经完成但是内部设施的修建仍未完善的状态,我国经济法正处于这个状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

更多的经济立法。我们需要更多的经济法。我国经济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其由商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构成,虽然门类齐全,但是仍有空缺内容。如现阶段共享经济时代,关于共享经济的管理和责任问题就处于立法灰色区域。市场是在不断扩大和发展的,市场中永远不会缺乏新鲜事物,这些新鲜事物总是处于经济法的灰色地带。当每一种新的元素在市场中出现时,我们都需要将其纳入立法范围,通过法律规范来规范市场中的相关行为,这是更多的经济立法的内涵。

更细致的经济法。我们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将我国经济法同发达国家经济法进行体系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经济法存在相对粗糙的问题,我国经济法中规范的行为是某一类行为,比如《反垄断法》中规范的是垄断行为,而垄断行为又可以细分,如横向垄断、纵向垄断等,这种相对粗糙的法律带来两个问题:一个就是问题发生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没有规范到细节上,因此法律想要适用则需要进行解释,但是不同的司法人员对发条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如果一法多义将不利于市场管理也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就是法律没有明确写明的内容其可预测性就较低,那么市场中主体遵从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即经济法在市场中的规范作用就会降低。因此我们需要将现在相对粗糙的法律通过出台特别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将其细致化,使发更具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是完善经济立法的另一大内涵。

更合理的经济法。此外,我们还需要更合理的法律。我国经济法更多的是通过明确法律后果的形式来实现其对市场的规范作用,换句话说我们是通过惩治犯罪的方式来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一点与我国法律理念有所冲突。我认为经济立法更多的应当是从预防经济犯罪出发,这比“亡羊补牢”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其能够威慑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市场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当社会全体的行为都符合经济法规范时社会整体的利益自然可以得到维护。

更加被信仰的经济法。经济法终究是维护市场中社会整体利益的工具,想要其发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那么市场中各个主体对经济法的信仰是必要的,即其能够形成信仰经济法律、遵守经济法律、使用经济法律的自觉和意识。为此我们可以做的有三件事:1)加大经济法宣传,2)强化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建设,3)完善市场主体利益被侵犯后的维权制度。

长春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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