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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2017-12-24刘严昆明市安宁市公安局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规制法规财产

文/刘严,昆明市安宁市公安局

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文/刘严,昆明市安宁市公安局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经济领域中出现一种带有共享、分享行为特征的新经济模式在社会中广泛的流行起来,该经济被称为“分享经济”。尤其在近两年,该新经济模式在交通、住宿行业盛行,并逐渐延伸到其他领域,实现了产业的升级转型。但是,从另一方面互联网分享经济在改变人们生活习惯的同时,也给行政法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本文就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进行分析,并相应的提出应对对策和建议。

互联网分享经济;行政法规制;挑战

互联网分享经济不仅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是互联网信息时代中的新商业模式,并在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等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分享经济平台逐渐出现了一些治理问题,使得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双方权益问题日益突显,而如何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也是当前社会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所在。

1 互联网分享经济概述

互联网分享经济即:借助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对海量的分散化并闲置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分享,继而满足经济发展中的多样化需求。对使用者而言,不拥有物品的所有权,通过租、借共享行为获得物品的使用权,满足了自身对物品的需求;对服务提供者而言,通过特定时间内,将物品的使用权过渡来提供服务,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社会供给而言,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是绿色低碳经济的充分体现和应用。互联网分享经济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对闲置资源的高效实用,直接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另外促进了网络平台的发展,相应的软件和网络技术在不断创新,有利于移动智能终端、云计算、网络安全系统等技术进一步发展,进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互联网分享经济满足了人们追求品质生活的需求,促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改变了供给模式和交易关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一些细微的消费行为开始集聚整合,有利于商业模式的创新,让更多的人付出少量的支出后。能够与他人共同分享闲置的资源,提高了社会福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三,能够创造积极的生态效益,“再利用型”的消费模式,减少了资源的消耗,有利于绿色低碳的发展[1]。

2 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带来的挑战

2.1 对财产用途管制制度的挑战

在诸多财产用途管制内容中,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是将财产使用做了民用和商用的分类管理,特定的土地、车辆、房屋等在确认为民用类型后,不得用于商用。同样,民用财产需要变更为商用财产时,必要要办理相关的严格用途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义务。主要是因为,财产在转为商用时,其使用范围扩大,服务对象的复杂性,要求在确保民众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对商用财产施加严格的行政法规则。互联网分享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以上规定的突破,大量财产商用和民用混合的现象,对财产用途管制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

2.2 对行政法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挑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求,对一些行业的专门设置了市场的准入规则,即设置了行政许可。在互联网分享经济中,“无证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对现有的市场准入管制带来不利的影响作用。

2.3 对行政法职业资质管制的挑战

特定行业中为了确保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防止消费者受到劣质商品和低水平服务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我国行政法对特定的职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准入管制。但是在互联网分享经济模式中,其提供的服务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动、知识技能,不利于开展有序的职业资质管制。

2.4 其他方面的挑战

在互联网分享经济中,从业人员多以兼职劳动形式参与,网络平台企业和借助平台从事分享经济的从业者之间,并不具备固定的劳动关系,导致相关的适用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相应的行政法规制难以适用。另外,互联网分享经济交易活动形式为个体化单独交易,较多的分享经济交易行为无法纳入行政税收体制中,使得分享经济发生的产值无法计入到行政统计中,不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数据准确性[2]。

3 应对互联网分享经济给行政法规制带来的挑战对策

3.1 实施行政法规制改革

我国行政法规制在较长的发展实践中,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较高关注,更强调实现相关产业的促进的统筹规划。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中,实施行政法规制的改革,端正明确规制的目的,将重点放置在消费者层次中,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2 转变行政法规制模式

在互联网分享经济模式下,应积极转变行政法规规制模式,建立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合作的规制模式,推动政府单方向的规制模式向多方合作规制模式转变。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的编制因素和财力条件有限,在面对分享经济带来的人数规模大、对象复杂化的发展形势中,应积极借助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开展合作,这也是迎合时代发展的必走途径。

3.3 积极引入信息规制工具

互联网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在对其进行规制管理时也应根据其特点,在传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基础上,引入信息规制工具实现行政法规制工具的创新。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强制信息强留、强制信息共享及建立大数据规制平台,利用信息工具的优势,推进公平交易,实现交易主体双方的自律。

3.4 对规制体制进行重构

为实现行政法规制机构的规制目标和自身利益相容,应对规制体制进行重构,建立激励相容的规制体制,根据行政法规制机构的层次特点和现状,对规制层级适当的提升,针对我国互联网分享规制机构数量较多且分散化的特点,应对规制机构规制权限适当集中,将行业主管机构中涉及互联网分享经济的规制权限逐渐的剥离,并成立新的规制部门,在行政法规体系内部提升互联网分享经济的话语权。此外,还应在国民经济统计以及政绩考核中,将互联网分享经济纳入。

4 结束语

总之,互联网分享经济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不能忽视。因此需要深入分析现存的挑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解决方案,政府也应对其制定合适的规制路径来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平台的有效监管力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进而在经济发展中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优势和价值。

[1]孙森森 . “专车”运营的行政法规制 [J]. 紫光阁 ,2017,05:89-90.

[2]王维才,崔航. 我国分享经济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J]. 宏观经济管理,2017,04:51-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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