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探析
2017-12-24罗志华
罗志华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 150000)
捕后羁押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探析
罗志华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 150000)
未成年人羁押;现状;保障方法
一、未成年人羁押的现状和问题
1.审前羁押率过高
审前羁押措施具有保障功能和预防功能,也具有惩罚性,我国审前羁押的措施仍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传统的刑罚执行手段,因此就认为犯罪导致必然的羁押,这种犯罪和羁押的关系密不可分是导致过高的审前羁押率的重要原因。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采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羁押率的飙升。
2.心理问题严重
在押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成熟,对社会生活理解不深,阅历也不够,更重要的是进入看守所后由于环境和信息的封闭以及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未来的审判结果不可预知,再加上对看守所环境和管理的不适应,所以往往存在着恐慌、感情脆弱、焦躁、易怒、烦闷等心理问题,容易形成自闭性格。
3.文化层次普遍不高
很多的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中途辍学,接触社会,受到不良现象受他人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导致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因而容易偏激,容易摇摆不定,随波逐流,意气用事。
4.有罪推定的理念还普遍存在
新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司法实践中,所有的在押人入所都无一例外地被告知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民警对在押人民教育时也往往“认罪伏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做法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心底产生“罪人”心态,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二、捕后羁押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虽然被剥夺了人身方面的自由,但是他仍然享有身心不被非法侵害的权利以及最基本的生命健康的权利,任何人对其生命、健康进行侵犯都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在押期间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尊重并积极保护,对于恢复在押服刑人员的自信,顺利完成再社会化改造过程改恶从善、健康复归社会,具有绝对重要的积极意义。
2.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不论男女,不论成年或者未成年人,它作为一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每个人都与生具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同样对未成年隐私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对未成年的司法案件进行公开报道时将能够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予以隐匿。此外,新刑诉法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和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等制度,包含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中。
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权,即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管理、教育,根据国际上的惯例与我国各地区的实践,新刑诉法中提及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应为法制、文化、技能方面的教育。目前在押期间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没有获得充分的保障。
三、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1.维护在押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要实现对于逮捕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全面保障,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以人为本,尤其是在看守所内也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陈旧的思想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把保障合法权益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尊重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地位,不能把他们当作附属品,更不能因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给予二次歧视。第二,严格执行分押分管规定,防止交叉感染恶习,未成年人在押人员的行为具有模仿性,若不分类关押,很容易效仿成年人在押人员各种不良行为,成年在押人员也可能利用他们处事经验不足进行拉拢,传授犯罪经验和方法,同时分押更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欺凌,防止他们受到成年人的殴打,防止他们吃不好,睡不好,导致身心发育畸形。第三,保障在押未成年人生活卫生医疗权利,要照顾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生理发育特点,加强伙良供应,给足分量,保证有充足的用水供应,满足其基本生长所需。在未成年人患病或身体出现不适时,及时就医,保证一定药品的供应。
2.加强对捕后羁押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信息公开,无疑是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因此,在任何公开性场合中要以保护未成年为首要前提,对其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技术上的处理进行隐匿。图像、声音有必要在公众场合进行传播、教育时,可以将声音进行模糊化,姓名以其他称呼代替等等,不使用真实的照片、影像,防止群众通过声音、影响等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做出推断。部分媒体和个人争先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炒作,为了公众的点击率和关注程度而对未成年司法案件格外“重视”,由于多数未成年案件发生读书或者刚走出校园阶段,不正当的公开会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的不平衡,无法正视自己的存在价值,由于巨大的负能量的植入更不利于其日后重返社会、重返校园。对此,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发挥其作用,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提供未成年人相关的个人信息。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为司法办案需要和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因此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是保护在押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途径。
3.为在押未成年人提供继续教育机会
保证未成年人在押期间的教育,有利于他们在重返社会后不至于产生落后于同龄人的失衡心态,更有利于掌握生活基本技能培养独立生存的能力,也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各地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所部门应当走入基层,寻求适合在押未成年人的教育模式,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交流,争取保证未成年在押人员享受到正常的教育,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技能、常识。
当前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措施保护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司法机关应当全方位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使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在实处。□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