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刍议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

2017-12-24张莹莹吕明飞黑龙江大学中俄联合研究生院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民事当事人司法

文/张莹莹 吕明飞,.黑龙江大学中俄联合研究生院;.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刍议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

文/张莹莹1吕明飞2,1.黑龙江大学中俄联合研究生院;2.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以俄罗斯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以诉讼模式、诉讼程序和诉讼证明标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作为切入点,分别针对该国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展开了较为系统并且深入的研究,供相关人员参考。

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法治传统基因;现代演化与创变

苏维埃所创制的民事诉讼法与我国所创制的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无论是在解决法院负担过重,还是在解决强化法律所具有真实性方面,作为民事司法改革先锋的俄罗斯对我国而言,都具有值得借鉴和吸收的部分,俄罗斯在本土化外国法和扬起本国传统方面的经验和教学,都为我国针对民事司法所开展的改革工作提供了帮助,因此,对俄罗斯的民事司法改革过程及结果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1 民事诉讼模式的演化与创变

在俄罗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主义被重新提及,并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了相应的演化和创变,既对当事人主导民事诉讼程序具有的积极性进行了充分发挥,又对法院、法官具有的职权进行了干预,并着重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保护。民事诉讼模式的演化与创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法院需保证裁判工作符合当事人所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法院能够确定可以对被侵害权利加以保护的正确方法以及使用该方法的必要性,那么在特定条件下,裁判工作可以适当超出当事人所提出诉讼请求的范围[1]。这里的特定条件主要是指当事人由于没有对自身所提出诉讼请求具有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导致请求不当的情况发生。逾期罚金制度的引入,便是民事诉讼模式所进行诸多演化与创变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

其二,法院应当保证调查及采纳工作均以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所涉及内容仅为事实材料,并不包括通常观念中所认为的法律适用。另外,法院具有向当事人及其证人提出与事件相关问题的权力,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分析并指出证据中存在的不足,当事人则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法院所指出的不足进行填补。通过对苏联时期所应用的以职权主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该时期,法院具有对案件实质进行主动调查的义务,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俄罗斯在对民事司法进行改革时,第一步便是对法院所具有主动收集证据这一权限进行了撤销,并赋予其在必要时刻向当事人提供协助的义务。

2 民事诉讼程序的演化与创变

分析俄罗斯在19世纪所应用的诉讼程序能够看出,该诉讼程序最主要的问题体现在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所开展的审理工作具有明显不确定性这一方面,反复审理成为常态,诉讼程序自然会因此而出现明显的延迟。针对这一情况,俄罗斯以消除上文所叙述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为目的,对民事司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民事案件自身具有的复杂性特征决定了在对其进行审理时,仅仅应用一种程序是无法取得应有成效的,至此,案件审理程序被分为简易和普通两类,而民事诉讼程序需要满足的要求也在这一时期被提出,即:案件的快速审理及调查的根据性,民事诉讼条例则将简易程序划分为治安法官、法院简易、法院速裁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四种。

通过对各国在立法过程中获取的经验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简易程序所对应模式主要包括日耳曼模式和法国模式两种,在日耳曼模式中,简易程序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只针对少数情况复杂的民事案件,而在法国模式中,重点对封闭案件种类的清单进行了规定,该类民事案件无需遵守常规的诉讼程序,而是需要以缩短判决事件为目的展开相关工作。俄罗斯将这两种模式进行了混合,并制定出了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数量激增,俄罗斯所应用的,经过现代演化与创变的简易程序,在解决不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3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演化与创变

俄罗斯在对民事司法中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演化与创变时,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时对客观、真实的情况进行查明,并排除符合常理的各项怀疑”,客观真实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被逐渐取消,转向以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为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进行查明。也就是说,若当事人没有履行自身所具有的证明责任,或没有在特定时间内对证据进行提供,法院便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完成判决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诉讼理念在俄罗斯已经被推广并落实,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尚未取得其应有的成效。这主要是因为该诉讼模式对诉讼代理人具有极高的要求,如果诉讼代理人没有经过法学教育或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那么这一诉讼模式就显得毫无意义[2]。因此,虽然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诉讼模式随着证明标准的逐步放松而得以发展,但是受法律援助机制缺少健全性等情况的制约,想要将该诉讼模式具有的优势在社会范围内得以完整呈现,俄罗斯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4 结论

通过对上文所叙述的内容进行分析能够看出,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从产生到确立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以民族发展动力为依托,另外,每个国家针对法律现代化发展所选择的起点、主体、条件和过程各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不应当被烙上国家或是民族的印记,而是应当尊重法制发展具有的国际化与个性化特点。希望文中讨论的内容可以在某些方面给人们以启发,为我国民事司法的完善贡献力量。

[1]宫楠.俄罗斯民事司法改革中法治传统基因的现代演化与创变[J].学术交流,2017.

[2]刘春霞.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J].学理论,2017.

张莹莹(1992年2月—)女,汉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在校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猜你喜欢

民事当事人司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甘肃两当县站儿巷镇:“民事直说”小程序派上大用场
我不喜欢你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最高检印发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公权力和私权利获双效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什么是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