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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督导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导杠杆效应

2017-12-23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7年12期
关键词:督学省政府督导

近年来,湖北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着力完善督导机制,充分发挥督导的杠杆效应,大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112个县(市、区)全部通过省级评估;其中102个县(市、区)通过国家督导认定,占比91%,通过数量和比例位居中部第一,全国前列。

创新完善督导工作机制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紧紧围绕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解放思想,保持创新活力,努力在督政、督学、监测三大任务上下功夫,求实效。

围绕督政,落实“三项机制”。一是督导推进机制。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县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继续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省政府重大督办事项予以推进。完善和落实好督导公示、结果通报、限期整改、表彰奖励、约谈问责等具有湖北特色的教育督导机制。二是评估认定机制。严格评估程序和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开展省级督导评估。三是督导整改机制。坚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每一项督导评估结束后,及时提出督导建议,发布督导报告。及时组织回访复查,切实促进整改落实。对督导建议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强化问责机制。

围绕督学,巩固“三项制度”。一是挂牌督导制度。加强督学力量,按照“1名责任督学负责5所学校”要求,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努力打造一支维护教育公平秩序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教育警察”队伍,实现责任督学“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督导。责任督学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重点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督导。二是学校评估制度。按照教育督导“全覆盖”的要求,探索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顶层设计,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协调发展。三是能力提升制度。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督导专家队伍。

围绕监测,打造“三个平台”。一是常规监测平台。每年组织对全省所有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经费保障、教师队伍等8项均衡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在监测差异状况的基础上,同步监测生均占有水平的增长幅度,一方面,为各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防止办学指标反弹滑坡,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质量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以此判断县级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努力程度。对已接受省级评估和国家认定的县(市、区),如连续两年出现均衡差异指标反弹的情况,取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资格。

二是督导信息平台。大力推进教育督导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构建更加优化的教育治理体系,促进教育信息与督导评估过程的深度融合。依托教育管理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督导评估网络空间”,实现学校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网络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远程督导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督导评估新模式。

三是第三方调查平台。以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契机,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另一方面,要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基本手段,依法督导,依标准督导;一方面,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教育评估评价、满意度调查、质量监测等具体操作层面的事务性工作转移出去,推进教育督导运行机制的转变。同时,积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督导,形成教育督导的社会力量,体现现代教育督导的多元参与与和谐发展。

积极完善督导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学习。学习是更新思想,转变观念,提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督导干部要把学习作为履行职责、干好工作的基本要求。学法律、学政策,使自己成为教育政策的“权威人”;学教育理论、课改理念和课程标准,树立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督导理念,使自己成为现代教育理念的“引领者”;熟练掌握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督导标准,使自己成为督导评估的“明白人”。

二是创新机制。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既要督促政府办学行为到位,又要督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坚持综合评估与单项督导相结合,把常规督导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结合起来,侧重及时发现问题,侧重督促解决问难。坚持点上督导与面上督导相结合,把督促落实改进工作与发现典型、推广经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

三是改进作风。重心下移,服务基层。细化督导过程,改变重结果、轻过程的做法,重视督前访问、督中指导和督后回访,把督导工作由查问题、找缺点转移到指出路、谋发展上来,不断帮助发现学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而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改进与加强的措施和办法,为学校更快更好发展出谋划策,不断提高学校创新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

充分发挥督导杠杆效应

督导统筹,发挥政策杠杆效应。2010年,省人大通过了《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明确提出“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督导”,督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获得法律授权。随后,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机制,进一步明確了教育督导的“指挥棒”作用。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评估的意见》,明确了教育督导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统筹作用,省直有关部门随即研究制定了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教学质量提高工程等10个配套文件,出台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明确了全省112个县(市、区)通过督导评估、实现基本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4年来,我省连续召开了4次督导现场推进会,省政府督察专员、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多次出席会议并讲话,部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表彰奖励,发挥资金杠杆效应。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湖北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注重挖掘先进典型,在督导评估基础上,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表彰奖励制度。对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为先进的县(市、区),各奖励300万元;对评为示范县(市、区)和提前通过省级评估的,各奖励500万元;对率先整体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市州,给予500万元奖励。2012年以来,湖北省共评选表彰37个“示范县(市、区)”,15个先进县(市、区),4个市州率先整体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放奖励资金2.25亿元,撬动地方政府投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超过50亿元。表彰奖励机制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各地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推动各地进一步抢前争先、创先争优,营造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督办问责,发挥考核杠杆效应。一是纳入政府重大督办事项。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省政府重大督办事项,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查情况通报》,指出了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纳入考核内容。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三是约谈问责。省政府建立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约谈问责机制,对县级政府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地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及督察专员约谈当地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将结果通报全省。2013年以来,湖北省先后对五峰县、沙市区等20多个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发挥了督促整改的良好作用。

(责任编辑 鄢志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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