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业银行角度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2017-12-23蒋婧
蒋 婧
(青岛市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山东 青岛 266000)
基于商业银行角度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蒋 婧
(青岛市崂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山东 青岛 266000)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问题,随着融资额度屡创新高,贷款额度大大超过地方财政的偿还能力。为避免政府发生违约风险进而造成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2010年至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发布有关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通知或意见,希望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客观清楚地认识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控制手段。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有效识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并对其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成为本篇论文进行研究的主要课题来源。
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成为棘手问题。面对巨额财政赤字,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探寻新的融资渠道和模式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纷纷采取市场融资筹集资金,但是,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规模爆发式增长,加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具有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和还款来源不稳定等因素,导致金融行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分析
(一)平台公司信用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类特殊企业,如果以单纯公司的角度来审核其各项指标,往往不符合银行的授信政策,但银行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不仅对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而且会加大授信额度,疏于对平台公司真实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分析。在银行融资到期时,平台公司创造的现金流如果不能覆盖贷款额,将会发生违约。而且,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多为政府划拨的土地权,或者市政道路管网等,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通过对融资平台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来看,绝大多数的融资平台公司的无形资产、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资产占比在一半以上,因此,在融资平台贷款到期时,极有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实体运营而导致的现金流不足,从而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二)贷款主体缺乏市场化运营管理
地方平台公司作为城市基础建设、民生项目的运营主体,当地政府为保持对其影响力、控制力,通常直接委派当地官员、国企高管担任平台公司核心管理层,导致平台公司政府行政色彩浓重。同时平台公司又是一个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独立法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特点,导致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利益时而相互冲突。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多为政府委派,甚至直接由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在管理上相对粗放,缺乏市场化运行管理经验。平台公司除筹集资金外,还承担基础建设、民生改善等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偿债等职能,但多数平台公司管理体系落后、运营模式单一,不具备长久良性发展的基础。
(三)贷款还款来源过度依赖于地方财政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由于自身盈利能力较差、负债率较高,其建设运营项目普遍具有融资金额大、期限长、资本回报率低等的特点,经营性现金流并不充足。目前,大多数平台类公司主要是依靠地方财政资金和续作模式偿还到期贷款,过度依赖地方财资金政导致地方财政偿债和举债规模逐年增长。地方GDP增长主要依靠城市基础建设、土地开发及相关产业完成,土储类收入被广泛用于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提供担保。由于土地出让价值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紧密相关,其偿债能力极易受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将加大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从而对平台公司的运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四)融资平台贷款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监管力度
平台公司在承担政府项目时往往存在资本金不能足额到位的情况,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筹集资本金,虚报项目投资金额、虚构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数据,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完成项目建设,违背了银监会和监管机构对银行项目信贷资金应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要求;而银行方面无法对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来源进行确认,信息严重不对称。同时,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较弱,时常出现贷款资金挪作其他项目资本金时有发生,管理机制极不健全。
二、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建议
(一)有效识别融资平台类贷款和“类平台”贷款
近年来,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质量、总量和潜在的风险,各家商业银行总行被要求严格执行平台名单制管理,对贷款投向平台类业务执行限额管理,担保落实等诸多监管标准。有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一些形式上的变化以求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例如新设立多家非关联公司,实际上与平台公司为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该类企业虽未列入银监会平台名单管理但却完全符合平台的定义,是实质平台公司。因此对于平台公司的认定应从实际控制人、还款来源、设立职责等多个维度进行判断,依照实际重于形势的判断标准进行划分、管理。对于那些虽未列入平台名单但实际完全符合平台性质的企业,也应进行统一监管。纯平台公司的认定较为简单,但对“类平台”公司业务的辨识存在较多难点。“类平台”公司通过变相融资方式达到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最终目的。该类公司业务操作较为隐蔽,不易被监管机构发觉,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隐患,导致统计信息失真,影响监管机构对平台公司总体情况和实质风险的判断与管理。
(二)严格平台贷授信审批,落实担保措施
银行业要认真梳理分析地方政府真实的财政偿还能力,通过多种途径监控、管理平台公司信贷资产避免信贷风险发生。金融部门要正确评估平台贷的收益与风险,既要掌握好信贷审核底线,又要把握好优质客户资源。要建立包括对贷款主体、担保方式、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覆盖、期限的正确评估的模型,在合规的前提下防控风险。同时,采取多种监管手段确保平台贷款资金的规范使用,制定风险缓释方案保障贷款资金按时偿还。另外,做好平台项目贷前、贷中、贷后检查,持续跟踪平台类项目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平台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三)建立专门的平台贷款监督机制
商业银行在做好平台项目贷前、贷中、贷后调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现金流覆盖、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率等重要指标。加大力度监控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例如对贷款资金实行全流程封闭化运作,设立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贷款投放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分批次投放,明确项目回款资金优先偿还贷款。一旦发现贷款投放违反相关规定或账户资金出现异动情况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预警和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发生。同时,当地各家商业银行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尽可能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审批人员造成误导;地方银监局应建立定期通报区域内平台信息的共享平台,让商业银行通过多方位信息了解政府信息,完善监管机制。
(四)做好融资平台类授信风险甄别和排查工作
1.对于平台类存量信贷业务。存量业务应积极争取最高比例的纳入地方预算,不能纳入预算的,要“一户一策”,采取措施积极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对未能纳入财政预算的平台融资,要重新审慎评估其现金流覆盖程度,落实债权;对现金流不足以偿还的,需立即落实补充还款来源,以及争取足值、合法的抵质押或担保,制定措施时应重点考虑压缩退出;对表外新兴融资、同业丙方业务、类平台、融资性保函等业务,要加强和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客户、实质管理方等的沟通,落实相关还款计划,防止债权悬空;对债券承销及持券业务进行认真梳理,区别政府承债份额,督促做好到期兑付工作;对可能存在的各类化解途径,包括平台的转型(如PPP模式),尽快与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共同做好化解工作。
2.对于平台类增量信贷业务。要关注政策变化,关注当地银行同业对到期平台贷款的处置信息,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尤其是财政实力不强的城市。审慎选择平台层级选、贷款投向及客群;能纳入发达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市级预算,地方允许继续融资的政府性债务,如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收费公路等;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一般公司贷款标准,以企业或项目自身现金流能真实全覆盖的各类融资业务;对落实项目自偿性现金流,或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项目,适度优先支持,重点关注“真资产、真偿债”,必须落实自偿性现金流,不接受“借新还旧、、以债养债、以券养券”;对于PPP模式下的SPV,需结合具体项目,审慎评估偿债现金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落实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合理确定相应介入额度,落实相关偿债资金封闭管理。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择优选择授信区域和项目
金融机构应重点支持和培育民生改善项目,如棚户区改造、节能环保、高速公路等。优化地方融资平台整体信贷结构,慎入无现金流覆盖、投资收益率低、投资回报期限过长的项目。同时借助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多种渠道获得充分信息制定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监督和管理体系,利用财务数据模型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综合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进行有效评估、测算。在对具体项目的选择上,应做好前期项目建设资金敞口、盈利能力、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的测算,重点投入已纳入省市级财政重点支持的项目。规避高杠杆、高负债、盈利能力较差及政府形象工程等项目,选择未来有固定现金流的项目比如一级土储整理、市政公用事业改造升级等自身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项目。
在区域选择上,应重点支持经济较发达区域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经济带和计划单列、省会城市的平台公司。同时应根据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实时调整更新名单,将信贷资金投入财政收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区域,有效规避平台类公司的信用和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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