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12-23许颖琦
许颖琦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许颖琦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监督制约机制尚缺乏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以致于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基于此,本文即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为依据,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加以系统详尽的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力求为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提供进一步的参考和借鉴。
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监管制度
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网络信贷的兴起而达到顶峰,但由于其行业难以界定,因而长期处于我国正规监管机构的监管之外,直到2015年底由银监会等部门出台的《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8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全面加强对网络信贷的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信贷只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再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但我国民间借贷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一、我国民间借贷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容易诱发高利贷事件。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这种民间自发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已基本超出了以往亲朋之间、临近之间的小规模互相借贷,向个人、单位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大规模借贷发展,这种创新型金融借贷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在借贷行为发生时,经常有不法分子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放高利贷等事实。非法集资在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民间借贷模式则兴盛于2010年之后,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大量民间资本的闲置,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降准降息政策的施行,无论是非法集资还是网络借贷、众筹,都是以搞项目投资或工程建设为名,承诺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收益的回报来吸引民间资本的投资,大量“宝宝类”理财公司介入之后,承诺的资本回报不断攀升,而向借款方设置的还款利率也在不断提高,早期这种新型民间借贷表现出明显的高利贷行为,随着银监会正式行使对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能之后,虽然各种“宝宝类”理财公司设置的贷款利率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于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但会在服务费上做文章,站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打着放高利贷的“擦边球”,这种情况在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中十分普遍。事实上,除了这种打高利贷“擦边球”的网络借贷之外,民间还存在部分涉黑团体放高利贷的情况,这种行为由于经常处在社会的黑暗地带,因还不起巨额利息而遭受贷款人暴力危害而导致家破人亡的情况不在少数,严重影响了个人、家庭的正常生活,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民间借贷使经济稳定性大幅减弱。
1.民间借贷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从网络借贷纳入银监会监管可知,民间借贷是一种明显的金融交易活动。但由于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都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之中,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另外,虽然经营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或网络借贷公司纳入了监管之中,但其税收标准参照的是一般企业的税收标准,因此,相较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缴纳标准较高。加上为了维护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性,维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收益,银监会明确规定从事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借贷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方中介公司的标准来经营各种贷款业务,即不能自融自担自贷。这些政策都使各种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利润大幅度下滑,为了自身利益,部分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铤而走险,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将民间借贷纳入规定范围,导致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税收额进一步降低。
2.民间借贷对当前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民间借贷通常由口头约定或简单借据作为凭证,对于借贷金额、日期、双方姓名,使用范围,偿还期限、方式等通常都不会明确表示,缺乏完善的凭证和手续,因此,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往往陷于被动,难以利用法律手段来收回自身合法权益。部分不法分子还利用亲缘、地缘关系来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行为,更有涉黑地下钱庄利用这一方式来达到转移非法资产的目的,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3.民间借贷使国家对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增加。
民间借贷由于参与主体之间往往都处于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从而表现出十分明显的随意性及非规范性,因此,政府对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资金流向难以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掌控,其中更有向银行借款之后,调高利率之后转贷给他人的情况,盲目放贷、高息放贷、私相授受的现象在民间借贷中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也消弱了对货币宏观调控的效率。
(三)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1.民间借贷监管主体混乱。
目前,针对传统的民间借贷活动,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只能明确借贷的利率,监管程度十分薄弱,而对于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众筹等借助网络而兴起的新型民间借贷模式,虽然纳入到了银监会监管的范畴,但在地方上依然呈现出多部门监管或无监管的状态,只对市场施行基本的准入制度,在后续监管环节的监管力度同样十分薄弱,权责不清的状况十分普遍,无监管或交叉监管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2.民间借贷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相对于国际发达国际和地区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全面的数字监管体系还未形成,细分行业的数字化征信系统还不够全面,对于数据的收集、信息的处理能力较弱,因而造成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时,难以取得真实的数据,决策缺乏依据,必然使得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力度都十分薄弱。
二、解决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普及民间借贷相关知识与自我保护意识。
传统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与非正式借贷场合之中,借贷关系、借贷凭据的随意性较强,经常出现应还款违约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新型民间借贷通常许以高额资本回报,虚假宣传十分普遍,并且相关中介机构往往善于玩弄复杂的数据计算方式与文字游戏,使普通民众在虚假的利益诱惑与不明其中实际情况下进行盲目投资,最终导致本息全失的情况出现。无论是传统民间借贷方式还是根植于网络的新型借贷方式,普通民众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都不够,也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借贷活动出现问题,遭受损失往往难以收回。因此,有必要向普通民众普通借贷相关的法律意识与科学填写借贷凭据的基本知识,同时,对于新型网络借贷方式,应当宣传安全投资意识,不要被虚假的收益所欺骗,时刻保持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设置单独的针对网络借贷、小额贷款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查询机构,同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为普通民众宣传和甄别相关投资情况,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利率设置与中介服务费用。
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这一情况基本不可能改变,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具备一定的优点,但由于利率设置受到的约束较小,因而造成了“高利贷”事件的频繁出现,因此,进一步规范其利率设置是避免“高利贷”情况出现的有力措施之一。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货币政策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基准利率紧密关联起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景气度情况以及借贷风险的可控程度,以官方的名义发布仅供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浮动范围,遏制“高利贷”事件的发生。对于新型网络借贷方式,必须强制让各“宝宝类”平台严格遵循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不能作为借贷关系中的直接利益方参与到民间借贷活动中,同时,还须进一步明确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严禁以保证偿还为名,收取超额保证金或服务费用,从而既维护贷款方的利益,也保证借款方能够拥有能用到实处的资金。
(三)加强政府的引导与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富的不断累积,民间借贷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由于这一借贷方式的特殊性,政府想要全面掌控着实不太现实,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各环节的引导和监管:第一,针对不同的民间借贷方式出具不同的权威性规范条例,促进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发展;第二,根据行业特性,出具严格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法律层面防止非法集资、自融自担自贷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推动民间借贷法制化建设的进程;第三,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征信系统的建设;第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第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借贷真正为我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添砖加瓦。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对我国融资渠道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缓解银根紧缩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普及民间借贷相关知识与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利率设置与中介服务费用、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和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政府的引导与监管力度等,以便更好的解决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为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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