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西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关系研究*
2017-12-23广西财经学院李保婵
广西财经学院 李保婵 莫 磊
民国时期广西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关系研究*
广西财经学院 李保婵 莫 磊
广西少数民族众多,其中状、瑶族是主要的少数民族,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发展相对滞后,其发展时期主要是在民国以后时期,从民国时期研究壮、瑶族与汉族之间民族融合和广西会计发展的情况,有助于总结广西少数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的互动关系。
民国时期 广西 民族融合 会计
广西位于中国南部,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该地区的世居民族有汉族、壮族、瑶族、苗族等十二个民族,另有满族、蒙古族等四十多个其他民族成分,其中在少数民族人数中壮族和瑶族人数最多。随着“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广西经济发展迅速,带动了本地区会计文化的繁荣。广西的民族融合能有力促进广西经济文化发展,研究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的历史对于促进广西地区会计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缺乏成熟的文字体系,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发展相对滞后,其发展时期主要是在民国以后时期,具体可以分为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时期,壮、瑶族为主要的少数民族,具有广西地区少数民族代表性,本文从民国时期研究壮、瑶族与汉族之间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的相互作用。
一、民国时期广西民族融合
(一)民国时期的民族政策 在辛亥革命的过程中,广西是由陆荣廷为首的旧桂系把持政权。旧桂系的主要首领陆荣廷是壮族,其在1911年以广西都督的名义发布电文,提出“兹者以汉人办汉事,荣廷复以桂人办桂事”,只强调广西地区的人民为桂人,并未过多体现民族的区分,没有明确的民族政策。1929年蒋桂战争失败以后,新桂系提出了“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倡导“反对民族歧视,主张民族平等”,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包括改革传统社会组织和管理制度,实行保甲制;实施“特种部族”教育;对少数民族的节庆、婚嫁、生寿等各种“陋俗”做出改良规定等政策。1934年中国工农红军进入桂东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了《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十三条),首次制定了详尽的民族政策,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基本主张是“反对一切汉族压迫与剥削,汉民与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给少数民族彻底的民族自决权”。
(二)民国时期民族融合的表现 此时广西大多数地势比较平坦、土地肥沃、交通便利的地区主要是居住的汉族人,山地丘陵地区主要居住壮、瑶族,“壮与汉同化已久”,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更为广泛、联系更为密切。壮、瑶族通过学习汉族先进的农耕技术、手工业技术,进行产品互换,掌握汉语与汉字,汉族文化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而居住在壮、瑶族附近或是与壮、瑶族经常有交易往来的汉族人民也懂得壮话或是瑶语。汉族与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互相帮助、患难与共,而且联合起来在反压迫、反剥削的斗争共同抗暴,如“湘桂联治团”就是湖南和贺县的瑶汉族人民共同成立的抗匪组织。
二、民国时期广西会计发展的情况
(一)旧桂系时期 清代以前,钱粮赋税由州、县府直接掌管,无专门机构。清代设户房掌管征收及处理赋税之责。州县内各区团局财政,听其自收自支,不加干涉。民国成立以后,会计记账开始采用西式簿记。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先后制订颁布过《会计法草案》、《会计条例》和《会计则例》,规定政府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广西地处边陲,交通不便,各方面都比较落后,加上连年军阀混战,上述会计规章则不可能普遍贯彻执行。旧桂系的主要首领陆荣廷将广西省会迁到南宁,陆续成立军政各机构,其中也对财政机构进行改组,首先在省行政机构里设置财政科,后由于事务过于纷繁,改变成立财政厅,掌管全省财政事宜,省以下的道、县行政机构各设有财政科。正式隶属广西财政厅的机关有广西银行、统税局、厘金局等。另外,前清原设的咨议局已先后改为广西省议院、广西省临时议会及广西省议会,明文规定有监督省的财政收支及审核预决算之权。在此时期,广西各县并没有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各县预决算及会计报表,皆由县政府第二科办理,帐簿或有或无,因无专任会计人员,故岁计会计事务多感困难,省府所颁章制,亦难执行”。
(二)新桂系时期 新桂系领导人很重视财政机构与会计机构的健全,分别从会计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培养三个方面进行会计建设。
(1)会计制度方面。民国1931年以后,广西政局趋于稳定,新桂系领导人把会计制度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1933年6月颁行会计条例及施行细则。1934年省成立会计委员会,从事草拟各种会计制度,所拟条例、章程于次年5月经省政府委员会决议通过公布的有:广西省会计条例、广西省审计条例、广西审计条例施行细则、广西省会计处章程、广西省政府审计处章程、广西省政府各机关会计出纳人员章程;省政府以令颁布的有:广西省各机关领解款规则、广西省簿记通则;经省政府核定颁行的有总会计组织、机关会计组织(甲、乙、丙种)、物品会计组织、金库会计组织、营业会计组织等。1935年8月14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会计法》,对会计制度、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广西依据会计法对县会计进行了整理,拟定县市会计制度;由省政府颁布,于1936年1月起实行。次年又把各种会计组织修改为会计制度,包括适用于省、县市和乡镇村街的会计制度。从1938年7月起实行。1942年起省地方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之内,省属各机关之普通公务会计事务,都按中央备机关及所属普通公务单位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办理,以适应中央总会计综合汇总及审计上的需要。1946年7月恢复省级财政,省总会计随之恢复。总之,民国时期广西基本上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会计体系,运转也比较正常,为解放后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条件。
(2)会计机构方面。新桂系统治时期,广西全省会计事务由财政厅掌管。1934年广西省政府为改进会计工作,成立会计委员会,专门负责会计设计,包括拟订会计人员的训练方案,设计各种规章及会计组织。该会完成任务后于1935年5月底撤消。省政府实行超然主计制,于1935年6月在省政府内设立会计处,办理全省岁计会计事宜。原归财政厅第四科所掌管之预算决算,第三科所管之账目,均移交该处办理。1936年2月,广西省政府将会计处改为财政厅会计室,设会计长1人,辅助财政厅厅长办理岁计会计事宜。1936年省政府规定每县在第二科设置会计员1人,经管国省款、县政府经费及县地方款之预算、计算、决算。当年底,全省除凤山县外,其余各县均已派齐。1937年5月,国民党政府通令各省政府设会计处。
(3)会计人员培养方面。为了培训会计人员,1934年省政府会计委员会拟订会计人员训练方案,经省主席采纳,设立会计人员养成所,第一届于1935年1月开学。该所前后举办学生班3届、夜班2届、成本会计1班、见习1班、附设邕宁县会计训练班1班。到1937年1月止,该所各班共结业学员482名,其中毕业476名。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1938-1942年,广西登记会计师12名,32年登记2名。1942年4月至1 946年底,参加会计师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及格9名。
三、广西少数民族融合与会计发展关系互动
(一)广西少数民族融合对会计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是民族融合有利于培养会计人才。民族融合促进了不同种族间进行语言的学习,不仅有部分汉族人民掌握壮话或是瑶语等少数民族语言,部分少数民族人民也学会了汉语和文字,语言的互动不仅增强了彼此的沟通和感情,对于少数民族人民学习汉族先进文化知识也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交通闭塞、经济水平低下,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专门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比如在融水地区,当地苗族数草记帐、结绳记事、刻木为契,因此新桂系进行会计人员培养教育过程中,在少数民族地区专门针对非汉族会计人员进行培养,在教学方法上能根据学生来自边远山区、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等特点,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学生的主要生活用品也是由政府提供。二是民族融合促进了会计人才的流动。民族融合促进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落后闭塞的局面得以改变,促进民族地区的开放,因此吸引外来人才的流入,其中也包括会计人才,并且本地少数民族会计人员也可去外地进行会计工作。会计人才流动的加剧,有利于促进当地会计水平的提高。
(二)会计发展对广西少数民族文化融合的积极作用
(1)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民国时期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存在乡规民约代替司法制度的现象,使得司法制度未能在广西各地推行,不仅执法难,而且执法人员违法现象严重。民国时期广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种类几乎涵盖了全国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种类,其中经济案件占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比重很大,由于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对于经济类案件的审查往往缺乏审计证据,无法在审判中提供法律鉴定和法庭审判的依据。随着少数民族地区会计的发展,增加会计人才对于本地区法务会计、司法统计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经济类案件证据获取和审理与裁决的规范性,进而完善当地的司法制度。
(2)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旧桂系为巩固其在广西的统治,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民族工业和商业贸易,比如工业方面,鼓励创办军营民用、民营及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三类企业,发展通讯业促进商业发展,发展经济,繁荣商业,成立商会和护商队。新桂系统治时期,从办军需工业开始,逐步办了一些小型工矿企业,但是以手工业为主,包括兵工、化工、机械、纺织、制糖、建材等行业,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增长,为了与经济建设相适应,新桂系执行预算审计会计制度,废除苛捐杂税,在增加税收的同时也重视农工商的发展。
(3)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风气。对于清末广西社会风气,可以用“官场贪污成风,结党营私”等描述,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与当时落后的会计水平有关,缺乏会计监督会大量滋生贪污腐败,造成严重的浪费。在民国时期特别是新桂系统治时期,重视会计制度建立,大力培养会计人员,加强对各部门的财务监督,对于贪污人员或是企图贪污人员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官场贪污腐败现象,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率,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风气。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少数民族会计史研究”(项目编号:14XMZ087)阶段性研究成果。
[1]莫磊、李月娥:《论蒙古帝国至元朝前期会计思想及财计组织演进———基于民族与文化融合的视角》,《财会通讯》(综合·下)2014年第2期。
(编辑 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