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释疑
2017-12-23刘毅编辑靖立坤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境内企业想在香港设立一家子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应在经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具体材料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内容。
Q:境内A公司想全额收购境内B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机构因对内转股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应由股权出让方在经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批准或备案后,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材料可参照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Q:境内企业想在泰国设立子公司,能否以泰铢向境外汇出资本金?
A:外汇局对境外投资的币种无限制性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投资币种。
Q:境内企业早年在境外设立C公司,现在想将C公司已分配利润汇回,请问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对汇回币种是否存在限制?
A:境内投资主体可凭境外投资业务登记凭证和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至银行办理利润汇回手续。外汇局未对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的币种实施限制,汇回币种可自行选择。
Q: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ODI存量权益申报可以在网上进行吗?
A: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ODI存量权益登记,可委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或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进行ODI存量权益登记。
Q:某境内企业在香港独资设立了一家贸易企业,但是连年亏损,现在想从境外撤回部分资金,应如何操作?需要哪些手续?
A:境内企业因境外投资、减资需汇回资金的,经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批准或备案,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Q:某境内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在2012年就已获得了商务部门批准,并在外汇局进行了登记。但由于情况变化,并没有汇出投资款。现该公司想在外汇局注销原有的境外投资项目,该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投资主体注销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在经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批准或备案后,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手续。具体材料可参照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的相关内容。
Q:境内机构是否可以收购境内个人特殊目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款是否可以直接境内支付?
A:如果该特殊目的公司已经过登记,境内机构在受让股权前,应经发改委与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境内个人应在转股后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如果该特殊目的公司尚未登记,则应先至相关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境内主体间的股权转让款应该在办理上述登记后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Q:注册在甲地而经营场所设在乙地的内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乙地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A:不可以。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Q:境内自然人直接在境外设立公司能否进行外汇登记?
A: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个人不得开展境外投资。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