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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

2017-12-22冯雨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河北省犯罪

摘 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2014-2016年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发现,河北省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整体趋稳,案件类型以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为主,城镇和城市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域,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多为非在校生和男性未成年人。针对当前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结合预防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强化预防责任意识,切实承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词 河北省 未成年人 犯罪

作者简介:冯雨宁,河北省实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7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研究,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2014年至2016年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为数据库,梳理和分析了河北省2014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具体考察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案件涉及的犯罪类型、区域分布、犯罪主体的在学情况以及犯罪主体性别比例等基本因素。旨在对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全面考察基础上,分析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性措施。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首先搜集和下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4年至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从中提取出犯罪数量、犯罪类型、区域分布、犯罪主体在学情况与性别等变量并进行数字转化,形成基础数据库;然后使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该数据库进行简单的描述性分析,描绘出近三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

一、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河北省2014年至2016年公开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共计117份,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117件,涉及到的犯罪人员共计157人。其中,2014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为31件,2015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为54件,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为32件。

就河北省而言,从2014年至2016年,共公开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82529份,其中2014年一审刑事判决书为35918份,2015年一审刑事判决书为16246份,2016年一审刑事判决书为18731份。三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数量约占同期全省刑事判决书数量的0.14%。就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来看,从2014年至2016年共公开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2943份,其中2014年未成年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为1166份,2015年未成年人一審刑事判决书为637份,2016年未成年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为766份。整体来看,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约占同期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

(一)河北省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特点

从案件类型的分布情况来看,如表1所示,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是侵犯财产罪,共计55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7%;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共计3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5.6%;排名第三位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共计28件,略微少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3.9%;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数量相同,各有2件,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7%。

表1:2014-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分布

从主要犯罪类型的年度分布情况来看,如表2所示,侵犯财产罪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以侵犯财产罪案件上升趋势较为明显,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则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具体来看,在侵犯财产罪中,案件数量从2014年至2016年依次为13件、24件和18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案件数量从2014年至2016年依次为6件、16件和8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案件数量从2014年至2016年依次为12件、10件和6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从不同类型犯罪案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可以发现,近年来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相对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表现出持续降低的趋势,而相对较轻的暴力行为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相对于暴力犯罪,针对财产的非暴力性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发,甚至略高于两种暴力犯罪类型涉及案件的总和(其他两类犯罪涉及的案件数量从2014年至2016年依次为18件、26件和14件)。

表2:2014-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年度分布 单位:件

(二)河北省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域特点

在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区域分布上,如表3显示,整体来看,发生在城镇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最多,共有52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5.3%;案件数量紧随其后的是城市地区,共有41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7.6%;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最少,仅为2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7.1%。从搜集的案件来看,非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农村地区,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城市和城镇地区。endprint

表3:2014-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域分布 单位:件

不同犯罪类型的具体地域分布特征也非常明显。在农村地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数量为9件,侵犯财产罪的案件数量为11件,二者占本区域内案件总量的百分比分别为45%、55%,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在城镇地区,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比较多发,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相对较少,具体来看,侵犯财产罪的案件数量为24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数量为21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数量为7件,三者占本区域内案件总量的百分比分别为46.1%、40.4%和13.5%。在城市地区,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突出表现为侵犯财产罪,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则相对较少,具体来看,侵犯财产罪的案件数量为20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数量为1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数量为9件,三者占本区域内案件总量的百分比分别为48.8%、29.3%和21.9%。

从数据分析情况来看,侵犯财产罪的案件覆盖的地域类型最多,三个地区的案件数量均在10件以上,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城镇地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案件虽然也覆盖三个地区,但是案件数量相对较低,三个地区的案件数量基本都在10件左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案件分布特点十分明显,仅覆盖两个地区,农村地区没有未成年人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情况,其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

(三)河北省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体特点

如前文所述,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到的案件数量为117件,未成年犯罪人数量为157人,未成年犯罪人数量多于案件数量,原因在于部分案件中存在多个未成年犯罪人。

从不同类型犯罪人所占的比例来看,如表4所示 ,大部分案件判决书中都没有明确指出被告人是否属于在校生,未明示是否具有学生身份的犯罪人数量高达110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70.1%,明确指出是否具有学生身份的被告人数量为47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29.9%;在明确指出被告人身份的判决书中,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不是在校生,非在校生犯罪人的数量为37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23.5%,在校学生犯罪主体的数量较少,仅有10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6.4%。从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中非在校生的比例远远高于在校生,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发挥了积极作用。

表4:2014-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体结构分布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14周岁,从14周岁到18周岁跨越了初中和高中两个学习阶段。经过统计分析,在校生犯罪的案件中,有5个人属于初中生,有5个人属于高中生,处于两个学习阶段的未成年犯罪人各占50%。

从整体上看,在157名未成年犯罪人中,单独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数量为65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人数为92人,占被告人总数量的58.6%。从不同类型被告人中共同犯罪人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无论是否在学校,选择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数量与单独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数量大致相当,而在没有明示身份的被告人中,选择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数量则高于单独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数量。如图5所示,在校生犯罪人中,选择共同犯罪的人数为5人,占在校生犯罪人总数的50%;非在校生犯罪人中,选择共同犯罪的人数为19人,占非在校生犯罪人总数的51.4%;在未明示身份的犯罪人中,选择共同犯罪的人数为68人,占未明示身份犯罪人总数的61.8%。可见,总体来看,虽然在案件数量方面,未成年人单独犯罪的案件数量高于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但是具体到犯罪人数量,选择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还是远高于单独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表明未成年人比较倾向于选择与他人相结合实施犯罪行为。

表5:2014-2016年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共犯结构

在未成年犯罪人中,绝大部分都是男性犯罪人,女性犯罪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具体而言,在157名未成年犯罪人中,男性未成年犯罪人数量高达155人,占未成年犯罪人總数的98.7%,女性未成年犯罪人仅为2人,占未成年犯罪人总数的1.3%。 其中,2名女性未成年犯罪人都生活在城市地区,农村和城镇地区并没有出现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在是否选择共同犯罪方面,有1名女性犯罪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二、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城镇和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率高、非在校生犯罪率高等特点,表明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并不乐观。另外,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不折不扣地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预防责任,尤其是河北省迄今为止没有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制定《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地域广袤,省份众多,不同省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尽管具有普适性,但是不能对各地的实际状况给予充分的关照。河北省是一个人口大省、教育大省,但不是教育强省,基础教育并不发达,再加上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学生学习任务重、心理压力大,使得河北省辍学未成年人的数量规模较大。这些人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从而给河北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尽快制定《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为河北省各地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二)重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endprint

每个人社会化的过程都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有着最基本的影响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个人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基础元素都来源于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数据统计反映的事实证明“问题少年”大多数出自“问题家庭”。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也正因为如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家庭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然而,家庭一直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短板,尤其是受独生子女政策影响,溺爱孩子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家庭教育问题。结果导致家庭教育因缺乏规范而失衡,重视文化教育、轻视道德教育,尤其是作为法治启蒙教育的规则教育长期缺位。因此,一方面要求家庭必须严格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切实承担教育和管束未成年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亟需加强对家庭教育的规范和指引,实现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尤其是要通过父母言传身教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孩子从小树立守规矩的意识,有助于守法意识的养成,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加强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从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人都属于非在校生,表明在校生的犯罪率很低,反映出当前河北省中小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视。当然也有一些地方的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搞形式主义,尤其是为了提高升学率大量挤占法治教育的空间,使法治教育课形同虚设。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和辍学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接受有效的法治教育导致守法意识淡薄。因此,学校必须严格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规定,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切实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中小学法治教育应当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小学阶段要强化规则意识、培养尊法意识;初中阶段要强化尊法意识、培养守法意识;高中阶段要强化守法意识、培养用法意识。另外,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学习成绩较差学生的关爱和关心,用爱心传递正能量,让他们喜欢校园、留在校园,避免因自暴自弃而辍学成为“问题少年”。

(四)强化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

考察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可以发现,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属于非在校生。虽然中小学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但是仍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接受义务教育或辍学,或者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放弃继续读书。由于判断力和控制力尚未成熟,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社会以后,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应当严格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教育、帮扶和管理这类未成年人的责任,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另外,如前所述,当前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中城镇和城市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所以加强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是要加强城镇和城市的社会管理,净化城镇和城市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基础。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2014-2016年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近三年来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总量整体趋稳;第二,案件类型以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为主;第三,城鎮和城市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域;第四,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绝大部分是非在校生和男性未成年人。

针对当前河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结合预防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强化预防责任意识,切实承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措并举,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注释:

图4中直线区域表示在校生犯罪人所占的百分比,点状区域表示非在校生犯罪人所占的百分比,方格区域表示的是案件判决书中未明示的犯罪人所占的百分比。

男性未成年犯罪人中有1名聋哑犯罪人。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张良训、郭开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治理对策.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5.

[5]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修订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6]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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