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遭遇工伤,获取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2017-12-22
今日农业 2017年1期
农民工遭遇工伤,获取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案例】户口在江西的农民工张某,从2014年8月起,便一直在山东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为其在山东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7日,张某因乘坐公司的小车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落下四级伤残。鉴于公司所在地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伤残后的自己也来往不便,张某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被工伤保险机构拒绝,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已明确指出,四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某的不便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与规定相违,也只能是无能为力。
【点评】张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与之对应,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张某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按照有利于张某的原则提供便利。
(据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