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对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示
2017-12-21林晓欣林培君潘嘉盛赵嘉林刘俊荣
林晓欣, 林培君, 潘嘉盛, 赵嘉林, 刘俊荣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1149559082@qq.com)
国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对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示
林晓欣, 林培君, 潘嘉盛, 赵嘉林, 刘俊荣*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1149559082@qq.com)
目的通过对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对比研究,探讨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结果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调解人才缺乏、宣传力度不足、调解结果难以履行、调解支持经费难以保证等问题。结论建议提高员工薪酬待遇,规范员工选拔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增强协议保证性;节约调节成本,增加多方筹资渠道。
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和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司法部、原卫生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1],意见中提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自医调委设立至今,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推广和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实现了地市级以上全覆盖。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界定
孙忠河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除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之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新型模式,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2]。李刚在《人民调解概论》中写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医学、法学等专家组成的医调委的主持下,就医疗纠纷问题,对医患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医疗纠纷的一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制[3]。陈志新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含义无须单独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医疗纠纷显然属于民间纠纷的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仅是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医疗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的扩展[4]。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单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在医调委主持下,基于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就医疗纠纷问题,对医患双方进行劝服疏导,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协商共识,最终签署调解协议,消除医疗纠纷的一种民间自治机制。
2 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之比较
2.1 国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
国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较为典型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和德国,各国调解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各国调解模式
续表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外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其二,作为中间人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其三,程序灵活、调解效率高;其四,调解中立、公正,这些模式对我国第三方调解机制有着一定的启发和参考。
2.2 我国主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模式
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主要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协调解决;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诉讼,但三大途径因各有缺陷,于是具有程序启动灵活、过程相对平和、成本低、保密、双赢[5]等优点的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成为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措施,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尤其是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下的人民调解机制,正处于初始的摸索阶段,目前主要的调解模式如表2所示:
表2 目前主要的调解模式
续表
尽管不同学者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出不同的看法,但一般来说,该机制相较于其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其独特的优势:①中立性、公正性。因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卫生行政部门难以保证在处理时不会偏向于医疗机构,而医调委是民间组织,且其经济独立,与双方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和经济关系。②高效性。以往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如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所花费的周期较长,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调解程序简单、快捷,案件处理效率更高,更易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所接受;③经济性。医调委的调解经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款,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医患双方因处理纠纷所承担的费用压力。④专业性。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较强的法律和医学专业能力,而在以往的处理机制中,案件处理者因其自身专业性不足而阻碍了案件的解决,而医调委的调解团队,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和医学专家组成,对该类的纠纷案件更具有判断力和专业性。
3 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 调解人才缺乏,素质参差不齐
卫洁研究发现,上海医调委的调解人员队伍由医学、法学和心理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但专业人员数量少,且多为兼职,不能形成调解医疗纠纷长效而稳定的力量[6],医患双方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为了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更加法制化和理性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必须由专业的调解人才判定和执行,这是该机制运行的根本和优势,但也有局限。因专业的调解组应由法律和医学专业的人员参与开展工作,但由于经费不足,调解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导致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归属感低和岗位流动性大。大部分医调委缺乏一支稳定的、资深的和长期的专业调解队伍,导致该机制运行和推进难以得到保障。同样,机构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工作人员,流失的人才空位需要立即补上,但由于时间的紧迫性和经费的不足等问题,机构在招聘时不一定能严格按照招聘标准来挑选人才,可能造成调解队伍的专业程度不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3.2 宣传力度不足,公众知晓度较低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相较于其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其优势,但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非常了解的人却在少数。蔡蓓慧等人2011年在温州的调查显示:仅有4. 6%的医务人员和1.0%的患者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非常了解,28.7%的医务人员和11.9%的患者了解,且绝大多数患者对该机制不了解[7]。此结果显示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知晓度低,出现该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医调委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足。
3.3 调解结果履行性难以保证
蒋兴涛指出我国仍未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和完善的专门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法》中也未针对医疗纠纷做出专门性规定,也均未明确规定医调委的地位和组织形式[8]。《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从性质来讲,调解协议虽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约定时,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该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按照协议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但由于人民法院对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又会造成判定困难和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调解结果的履行性难以保证。
3.4 调解支持经费难以保证
胡敏指出上海、宁波等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医调委均由地方政府提供经费保障,但对于中西部许多欠发达地区来说这种模式是存在一定困难的[9]。医调委的调解经费由政府发放,不收取当事医患双方任何费用,但医调委的经费获得存在地区差异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发达地区的经费支持有保证,但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因自身财政紧张,无法给医调委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导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行难以得到保障。而且,虽然发达地区的经费支持得到了保证,机制运行正常,但因为下发的数额有限,导致调解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较低,因此,除政府经费支持外,医调委自身还要拓宽其他筹资渠道。
除此以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机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受质疑、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受案范围不明确、与其他机制衔接不流畅和相关部门支持不足等问题,要保证机制顺利地运行,这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4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议
4.1 提高员工薪酬待遇,规范员工选拔制度
医疗纠纷的调解是高度专业化的调解,调解员的专业性和个人素养十分重要。由于经费不足、调解人员工资待遇低、工作任务重等原因,调解员积极性低、流动性大,为留住调解人才,应提高员工薪酬待遇,也可适当增加医学或法学专业的实习生和志愿者,并建立非在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同时,为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避免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应规范员工选拔制度。首先,在选任调解员时,应综合考虑面试者的个人素质,尤其是相关专业能力,并根据个人专业与能力的差异构建高效、合理的调解队伍。其次,要注重对新调解员的培养。新调解员的实践较少,经验不足,面对医患当事人的质问往往会有压力,应在高级调解员带领下工作学习一段时间,并定期参加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实践性和综合能力的培养。
4.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
如上述蔡蓓慧[7]等人的研究所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公众知晓度不高,需加大宣传力度,但不能为突出机制优势而夸大机制作用,主观性的宣传应客观、合理。宣传的途径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道调解成功的案件;聘任专人创建和维护医调委的官方网站、微博和公众号;组织公益活动,联系电视台宣传活动;组织有关部门或医患双方代表考察、观摩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制作医调委宣传小册子并派发等,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知晓度,客观解答公众对该机制的疑问,增强医患对该机制的认同感,扩大该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4.3 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增强协议保证性
在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下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员调解后,所签署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其中一方不配合执行协议,该调解案件只能走其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受理该案件时,是不考虑调解协议所签署的内容的。为了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要一项衔接诉讼与非诉讼的机制,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是具有等同于司法裁判的强制法律效力的;②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审查标准必须严格要求;③调解员要把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放在首位,在当事人提出需求后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④需要保障司法确认机制正常运行的经费支持。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得到了提高,增强了机制的执行力度,也节省了社会的财力、人力资源。
4.4 节约调解成本,增加多方筹资渠道
许多医疗纠纷案件并非能一次调解成功,如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方案和调解结果,或经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需重新发回调解,或经证实该次调解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程序时,需要二次或多次调解,这大大增加了机制的调解成本。除节约机构运作成本外,也可通过救济机制,以及增加多方筹资渠道,尤其要发挥政府在机制中的保障作用,方法如下:①适当提高调解员“以奖代补”的奖励标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②适当在人员配备、设施置办、福利补助上加强对医调委的支持力度;③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定期对机构员工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给予优秀者一定奖励;④设立兼职专家评估补贴,留住专家人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医调委,应着重考虑向社会各界多方筹资,以保证机构和机制的正常运行,掌握主动性。
具有中立、公正、高效、经济和专业等优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新型机制,成为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常用第三方解决机制,自实施以来,机制的推广和运行颇见成效,实现了地市级以上全面覆盖,也受到有需求的医患双方的关注和信任,其发展对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有着重要影响。
[1] 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Z].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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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刚.人民调解概论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 陈志新.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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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洁.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以上海市实践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4,15.
[7] 蔡蓓慧,姚丁铭,胡嘉佩,等.温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施效果跟踪研究[J].现代医院管理,2011(6):13-16.
[8] 蒋兴涛.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2.
[9] 胡敏.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之完善[D].宁波:宁波大学,2014.
EnlightenmentoftheThirdPartyMediationModeofForeignMedicalDisputesonPeople’sMediationofMedicalDisputesinChina
LINXiaoxin,LINPeijun,PANJiasheng,ZHAOJialin,LIUJunrong
(SchoolofHealthManagement,GuangzhouMedicalUniversity,Guangzhou511436,China,E-mail:1149559082@qq.com)
Objective:To discuss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mode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hird-party mediation mod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medical disputes.Results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our country still hadsome problems. For example, mediation talents were insufficient; propaganda was inadequate; mediation results were difficult to implement;mediation support funds couldn’t be guaranteed, and so on.ConclusionIt is recommended to improve the remuneration of employees and standardize the staff selection system; increase propaganda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improve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system and enhance the guarantee of agreement; save regulation cost and increase multi-financing channels.
The Third Party Mediation; Medical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通信作者,E-mail:jrliu229@sina.com
R197.32
A
1001-8565(2017)10-1223-05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10.08
2017-06-08〕
〔修回日期2017-08-13〕
〔编 辑 李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