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条款
2017-12-20李雪
李雪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面对市场经济客观环境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规制因市场竞争所出现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审判,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稿)以148票赞成、一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4年后,这一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首次进行大调整,回应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变化。
自酝酿修法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一版草案都在学界和业界引发热议,各方意见不一。今年2月起经历三次审议后,最终尘埃落定的修订稿中,除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规定的增补外,另一大特色即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修订稿第12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次“互联网专条”的制定引发了业界和学界激烈的辩论,有声音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多行为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或跨界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过多干涉。
本期封面故事从理论、司法及产业等多角度、多领域,共同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条款的适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