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涉嫌食药等犯罪行为应当依法移送
2017-12-20金晓光
文 / 金晓光
国务院于2001年7月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三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四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六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以上六种涉嫌犯罪行为比较常见,也相对容易界定。但是,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涉嫌犯罪行为远远不止以上几种。例如,未经许可经营特殊药品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即涉嫌构成犯罪。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我们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不能只局限于上述六种涉嫌犯罪行为。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几种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移送:
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
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伪造他人注册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是假冒专利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假冒他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是虚假广告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药品疗效、医疗器械功能、化妆品作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是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未经许可经营特殊药品的行为。
八是逃避商检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擅自销售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走私肉品的行为。
九是妨害公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行为。
十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即涉嫌构成本罪。例如伪造、变造、买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公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