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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实施现状及未来工作重点

2017-12-20CCS技术管理处范云志

中国船检 2017年11期
关键词:导则船东业界

CCS技术管理处 范云志

压载水公约实施现状及未来工作重点

CCS技术管理处 范云志

2017 年9月8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及管理公约》(简称压载水公约)正式生效。下一步,船东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选型与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在什么时机安装最为合适;船配企业则是如何让自己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更优化,为船东提供更好的服务等。当前,虽然压载水公约已经生效,但仍有不少值得业界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压载水公约背景

一、公约对船舶的要求

所有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只要设有压载舱)应符合强制性的压载水排放性能标准(D-2标准,对排放水中的生物、微生物提出的指标要求),目前满足这一标准基本上是通过船舶安装获得型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来实现,具体见表1(实质是对现有船的BWMS安装日期作了分阶段安排)。

根据公约,适用船舶应持有的证书和文件为:《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或《国际压载水管理符合证明》、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压载水记录簿(BWR),其中400总吨及以上的适用船舶还应接受规定的检验(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油装置(FpSO)无需检验发证,除非船旗国有特殊要求)。船舶在到达公约缔约国港口时,还应接受港口国检查(pSC检查)——根据公约,可无需任何理由、直接采取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其是否符合D-2标准。

表1:D-2标准实施时间表

二、公约对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要求

BWMS应取得主管机关/船级社的型式认可证书,其中对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还应获得IMO的批准。

目前认可BWMS的有三个依据:G8导则(老G8)、经修订的G8导则(新G8)、BWMS认可规则(将于2017年4月通过,与新G8要求完全相同)。所有BWMS应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按新G8或BWMS认可规则进行认可,且2020年10月28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BWMS必须满足新G8或BWMS认可规则(“安装”系指BWMS交付船舶的合同日期,或交付船舶的实际日期)。

公约实施要求及未来的工作重点

尽管公约已经生效,由于制定过程中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存在诸多问题(客观来说,这些问题大都是因为在制定时技术条件不成熟、考虑不周全、过于匆忙造成的),实际经验也不足,因此IMO近期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和安排,以便在近期和远期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一、公约的经验积累期(EBP)

IMO决定EBp分为三个阶段(自公约生效日起约5年时间):数据收集(各方均可以提供)、数据分析和公约修订。在此期间pSC检查将遵循“先行者不处罚原则”(先行者系指已安装BWMS的船东),但船舶必须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尽管其排放可能不满足D-2标准)。

由于EBp将最终决定如何对公约及配套导则进行进一步修订,因此如何开展船舶排放标准符合性验证试验、获得并收集到相关数据、对取样分析方法开展研究(包括pSC检查、BWM认可时采用的取样分析方法,以及二者如何统一)、识别BWMS认可规则中的技术问题、如何完善应急措施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二、BWMS认可规则的进一步修订

尽管新G8或BWMS认可规则比老G8要求更严格、完善,提高了BWMS的可靠性,但由于其设定的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船舶实际运行的环境条件(如总悬浮颗粒、温度范围等),且目前获得的经验、数据较少,业界对认可时的取样分析方法还存在争议,因此对BWMS认可规则作进一步修订将作为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

此外,IMO发布的认可导则与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的认可标准之间还存在差异(见表2),如何消除这些差异也需要纳入考虑。

三、应急措施

IMO制定了BWM下应急措施指南(BWM.2/Circ.62),以帮助港口国和船舶之间实行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当船舶压载水的排放不符合D-1或D-2标准时(实际中很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可根据该指南进行操作,同时船东应了解港口国的政策并提前与其协商解决方案,将其纳入相关程序或BWMp。对该指南的修订也是IMO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表2:认可标准之间的差异

四、相同风险区域(SRA)

根据IMO通过的“2017年压载水公约A-4条下风险评估导则(G7)”(MEpC.289(71)),对于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允许各国通过SRA风险评估方法对航行该区域的船舶免除D-1或D-2标准,东南亚等国际短距离航线船舶可考虑按该导则实施以及如何实施。

五、压载水置换统一解释

对中日韩等航线船舶(具备压载水置换能力),当航行海域达不到公约对置换区的要求时(距岸距离和水深要求),可根据相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考虑依据IMO最新的压载水置换统一解释(BWM.2/Circ.63)进行操作,此时船舶无需将压载水排至压载水接收设施,也无需符合D-2标准,且具体的操作不应使船舶偏离航线或造成不当延误。

公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船东对安装BWMS的担忧

尽管IMO确定了“先行者不处罚原则”,通过的BWM.2/Circ.42/Rev.1通函也声称在试用期期内(公约生效后3年)的pSC检查对超标船舶不处罚,但试用期过后是否会追溯存在不确定性(或声称不追溯但制定的要求却实质性地造成追溯)、船东如何证明“船舶已满足公约相关要求”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而pSC检查时的取样分析方法与BWMS认可时的取样分析方法尚存在差异,加之船东对BWMS可靠性的担忧,以及BWMS的IMO认可标准与USCG认可标准之间并不一致(半数以上船舶有“配备的BWMS同时获得USCG认可”的需求),因此船东对安装BWMS并不积极。

二、船舶实施面临的问题

船舶面临众多如何实施公约的问题,目前IMO对此无统一的解决方案或存在争议,这给业界带来很大困惑。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列举如下:

1、现阶段压载水的排放是否满足D-2标准的最终判断及是否具有权威性,包括:BWMS认可时取样分析的判定结果,不同的缔约国pSC检查时的判定结果,不同的试验室进行取样分析后的判定结果,以及选择哪一个判定结果为最终结论且无争议。这涉及到不同人员的能力与资质水平、不同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度、不同取样分析标准之间所带来的差异(包括对不同标准的理解差异)。

2、市场上尚无满足新G8/BWMS认可规则的BWMS,现阶段安装的BWMS能否终生获得BWMS厂家的技术支持和升级、确保满足D-2标准,同时对这些船而言,将与前述“先行者”一样面对相同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已有获得认可(包括获得USCG认可)的BWMS厂商倒闭的情况,现阶段安装以及选择什么样的BWMS(每款BWMS均有相应的操作限制和船上安装要求,并非适合所有需安装BWMS的船舶),对船舶而言将是极大的考验。

3、根据已有经验,现有船满足D-2标准的改造大多需要在坞内进行,因此对现有船而言,需充分考虑未来坞期的安排(避免高峰期、不影响正常营运等)、选择船舶所适用的改造方案(包括现有空间/舱室的重新布置、现有配套设备/系统的改造、电力系统的升级等)、BWMS的市场可获得性(数量是否充足、是否持有包括USCG认可的认可证书、价格是否合理等)、BWMS后期维护的便利性(是否便于船员操作、BWMS厂商全球布点情况及是否能提供及时服务)和日常费用等。

4、如果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是否一定要按照G8/G9导则进行评估,能否采用USCG的做法或者基于相关证明文件大幅简化现有的评估流程和要求以便于实际操作。

5、对于设置了压载舱但压载水仅在各压载舱之间进行转驳、不排出船外的情况,能否视同不适用于公约,无需检验发证,也不必安装BWMS。

6、对一些特定船舶(如工程船舶、FRU/FpSO等进行国际航行的频次不高或仅装载少量压载水),是否可以允许一直采用压载水置换、不必安装BWMS,尤其是对采用干拖方式的船舶,能否视同不适用于公约。

7、对一些在航行中不具备压载水置换能力的船舶(如无人驳船),是否可以考虑其特殊性,允许将此类情况纳入应急措施指南、不必安装BWMS。

为协助业界熟悉、做好履约工作,从公约开始制定阶段,中国船级社(CCS)很早就已经积极参与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技术支持工作。

8、为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或额外处罚,各缔约国是否具备足够的接收设施、以便接收、处置不满足D-2标准的压载水。

三、 BWMS厂商面临的问题

1、由于IMO认可标准不断修订,厂商需尽快熟悉并全面掌握新要求,不断将产品升级,同时厂商是否需要重新报IMO批准、进行环境可接受性评估甚至重新进行试验等众多问题都需要解决,短期内满足新G8/BWMS认可规则并获得证书的难度较大。

2、USCG认可流程、安排不透明、进展缓慢,何时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数据、完成相关试验并获得认可不得而知,国内尚无USCG认可的独立试验室,这些将极大地影响厂商的市场占有率甚至生存,形成市场扭曲,更不利于公平竞争(对国内厂商更是如此)。

3、由于前述的诸多原因,导致现有已获得IMO批准和/或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老G8)的BWMS订单很少甚至没有,厂家面临的形式极为严峻。

4、厂商是否能及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人力资源是否足够并提供服务(包括安装、后期的维护、全球性及时响应等),当对船舶取样分析结果发生争议时能否正确应对、减少风险。

5、压载水取样及分析方法、系统设计限制(SDL)标准还将继续修订,未来可能会要求BWMS具有自我监控功能,这些对BWMS拟开展的技术改造将带来潜在的风险。

应对策略

应对压载水公约实施,涉及众多环节,需要业界共同努力。为协助业界熟悉、做好履约工作,从公约开始制定阶段,中国船级社(CCS)很早就已经积极参与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技术支持工作:全程参加公约及配套导则、通函、统一解释等文件的制定,及时向业界作详细解读,制定了客户宣贯培训教材,先后为船东、船厂及设计单位、产品厂家等各界提供针对性的免费培训,未来应业界需求,CCS还将推出个性化培训。此外,CCS还及时制定颁布了10余份涉及IMO及美国压载水法规的技术通函、通告及指南文件,成立了压载水公约实施对外服务团队,为各类船舶提供个性化服务,如进行产品选型和船舶改造方案设计评估。

针对公约实施中存在的前述问题,CCS将积极参与IMO公约/导则的进一步修订工作,在国际层面积极发声、为业界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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