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17-12-19周璐刘卓君陈宇红
周璐 刘卓君 陈宇红
[摘要]我国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使得其税收征管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本文在结合30家跨境电商在基本情况、交易特点和征税情况方面调研数据的分析后,指出了税收征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创新性提出结合信息流与资金流进行税收征管的思路,从纳税主体、征税机关、征税方式、税率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商;调研分析;税收征管
当前,随着全球购买力的增强、网购观念的进一步普及,在中国经济稳步发展的环境下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根据PayPal《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交易为2.3万亿元,同比增长30%,2016年这一规模将达到6.5万亿元,五大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目标国对中国商品的需求在2018年将增至1440亿人民币,行业将处以蓬勃发展期。与此同时,作为新兴的贸易方式,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处于探索和规范过程之中,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与现行的税收监管和服务体系不相适应,税收征管中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尚未有效解决,这就有必要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形成有利于其发展的税收征管政策体系和环境。
自2015年6月至12月,笔者以15家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卖家作为调研重点样本,从区域相关度上还选择了珠三角的另一个城市深圳9家、泛长三角的义乌6家,总共30家从事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业务的卖家进行了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和公开数据调查,现将相关数据结果整理如表1至表3所示。
一、跨境电商卖家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跨境电商的基本情况的调研数据可以整理出如表1的分析表,由此可以看出:1、从卖家类型来看,既有企业卖家又有个人卖家,但以企业为主。企业买家占比83%,个人卖家仅有5家。2、从资产规模来看,卖家规模呈金字塔式,中小卖家占较大比例。资产规模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仅为8家,占比25%,中型企业占比33%,小型卖家占比最大,为42%。结合卖家类型来看,个人卖家的资产规模比较小。3、从电子商务的类型来看,主要以B2B和B2C为主。对应于卖家类型数据,25个企业卖家的需求方都既有企业也有个人,覆盖面广,业务层次多样,同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还出现了B282C的混合模式等。4、从税务登记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来看,个人卖家规范性较差。5个个人卖家均未列示税务登记地,所有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均在境内,但个人卖家对实际管理机构地概念模糊。随着访谈的深入,进行了税务登记的企业卖家,其实际管理机构可能跟税务登记地不一。另外,有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谋图建立境外(比如香港)实际管理机构的架构,国际业务机构都放在了境外。
二、跨境电商的交易特点分析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卖家对于交易特点的调查数据(如表2所示)得到:(1)从出口商品类型及来源来看,有形商品的外贸型卖家占绝对比例。30个卖家中没有一家涉足计算机软件等无形产品的出口业务,同时卖家的商品主要来自于国内市场的采购。从调查对象所注明的采购地来看主要是离卖家采购半径较小的批发市场或大型终端卖场。(2)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所在地均在境外。30个卖家所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境外,使用境外服务器传输、存储、分析交易数据,这些平台包括Ebay、亚马逊、速卖通(阿里巴巴海外平台)、敦煌、Wish、ladaza和规模较大卖家自行开发海外网站和app。(3)从货款结算方式和收款银行所在地来看,均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境内银行账户结算。诸如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普及,所有卖家都使用这一方式进行货款结算,而其收款方账户属于境内账户。(4)跨境电子商务的货物发出地范围广泛。卖家利用快递公司运输货物的所在地并不仅仅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全国各地都可能涉及,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所有调研对象都表示这个没有固定性。
三、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情况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跟前述基本情况和交易特点调研存在诸多联系。根据调研数据整理出表3,总结如下:(1)小额包裹申报通关仍是主要方式。通过关境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涉税环节,因整个行业是以中小型卖家为主的态势,所以取得报关单的卖家比例较小,在实际业务中,中小企业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小额递交报关操作方式就不足为奇了。(2)税收征管中的环境和制度问题最突出。在所有备选项中,25个调研对象选择了不能取得发票这一项,这说明中小型卖家甚至大型卖家都存在取得不了有效凭证的可能性,这对于流转税项的影响也直接体现在报关方式上,由于无法取得发票所以它们只有进行变相操作:选择程序复杂和周期长的卖家也达到了20家,这体现了现行征收方式无法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让人意外的是,有10个卖家选择了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这项,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这一交易形式通过前述税收征管理论的分析它应该属于应税范围,而居然有三分之一的卖家对此认识不足,甚至以此为借口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不应该交税:在其他问题中有卖家提到如果不管个人卖家是否征税的问题,同类型的企业卖家必然承担比其多的税收成本,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3)对于税收征管的设想这一开放问题,焦点仍然在征收思路和征收方式上。大多数卖家都认为现阶段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应该以鼓励扶持为主,而不要出现“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情况,毕竟从长远来看,整个行业需要规范发展:卖家还认为应该制定一个简易税率(比如1%)作为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率一站式收取。
四、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所面对的现实问题
通过对跨境(出口)电商基本情况、交易特点和税收征管情况的调研数据的综合分析,税收征管的现实问题显得越发突出和迫切。(1)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与税务登记的相分离性。跨境(出口)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活动,而电子商务交易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开放态势,并且电子商务的平台注册机制并不要求注册方必须为企业类型,就出现了注册登记与纳税登记相分离的局面,这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确认纳税主体方面带来困难。个人卖家往往不进行税务登记,按现行制度,必然会伤害税收的公平性也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2)征税机关的不确定性。由调研数据综合分析可知,跨境电商的税务登记地、实际管理机构地、货物发出地不一定一致,这使得该由谁征收税款显得难于判断。(3)应税收入数据電子化、境外化。跨境电子商务卖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在境内,根据税收管辖权规定理应就其取得所得征税,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在境外且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货款的情况,使得要获取交易数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变得非常难于取得。(3)涉税环节的复杂性。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是中小型外贸卖家从批发市场购进货物为主的产业链态势,这使得其无法取得有效发票办理通关手续的情况较为普遍,所以要理顺这些环节必须分阶段分步骤进行。endprint
五、跨境电商税收征管措施设想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从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物流信息上无法解决税收征管的现实问题,因为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货物发出地可能是全国各地,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技术手段加以应用。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支付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信息流和资金流上,单一以信息流为指导无法获取境外服务器的计税收入数据,而仅以资金流为控制点只能征管进行税务登记的那部分卖家的数据,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和全面性。由此,笔者意欲兼顾信息流与资金流来探寻税收征管措施(如图5所示)。
(一)采用注册信息溯源与税务登记结合的办法解决纳税主体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上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注册主体即是境内纳税主体,具有完备性。将卖家在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数据反向追溯、汇集到税务机关的征收系统中就涵盖了个人卖家这一纳税主体,在此之上结合企业卖家进行税务登记这一现实情况,就全面覆盖了纳税主体。
(二)确定货款结算银行账户所在地为征税机关
虽然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存放在境外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但是如图5所示,在买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将跟境内卖家最终成交金额进行结算,而境内企业的收款账户设立在境内,那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到境内收款银行账户所在地就可以确定其征税机关。
(三)应用嵌入银行账户的预收税款征收办法
税务机关应同公安机关、海关、工信部等协力确定纳税主体特别是个人卖家的境内银行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同境内卖家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金额结算时,利用计算机技术将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系统嵌入到境内卖家的银行账户中,列示扣税额和交易净值,完成从纳税主体到应税收入的一致性安排。
(四)采用简易税率征收各项税种
在国家鼓励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之下,中小卖家作为跨境外贸交易的大多數,加上我国国内征税环境的复杂性,有必要在企业呼声很高的情况下实施整体税负率分阶段走的办法,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采用单一的一税制税率,平衡国家税收同经济发展之间的现实冲突。
(五)利用互联网+税务的方式加大纳税义务宣传力度
因为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性特点,相关人员对网络的应用熟练、依赖,税务机关就可以就跨境电子商务需要纳税等一些认识误区和税收征管的统筹措施,以开设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的方式用专题、案例剖析、在线培训等形式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使税收征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