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
2017-12-19王玄玮
王玄玮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副处长;
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由2782名全国人大代表以超过98%的极高赞成率表决通过的重要法律,被誉为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较之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无疑有着划时代的进步意义。那么,民法总则有着怎么样的时代特征呢?
彰显人文关怀
翻开民法史,西方国家最著名的两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诞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它们对交易安全的关注甚于对人格尊严的关注,它们对财产权的保护强于对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诞生于21世纪,此时人类社会对物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迈入了新的阶段。
我国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在于这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在基本规定中,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表述顺序,首次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在“民事权利”一章,将人身权利列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之前,首先对人身权利进行了全面列举。特别是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法律首次明确进行如此规定。这些变化,表明了民法总则先人后物、人胜于物的价值理念。
在后面的具体规定中,许多新增加的条文和内容都充满着人文关怀精神。例如,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点适当提前,承认胎儿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予以保护;第19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降为八周岁,允许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小培育儿童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第191条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不幸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多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特别是,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这在我国法律史上可谓意义重大。
总体上讲,我国法律更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强调先公后私。但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明确地规定在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私权保护优先。较之于我国刑法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4条“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在保护私权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细细品味这些新规定的精神,我们对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无疑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
弘扬核心价值
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已经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公民的诚信意识、社会的道德水准并未随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升,反而屡遭诟病,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块短板。法律总是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这次民法总则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可谓不遗余力。
首先是对“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强调,基本规定中明确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在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又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作为衡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准则。最典型的是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条款被媒体形象地称为“好人条款”,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改变南京“彭宇案”等争议性判决给社会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冲击的被动状况。虽然在审议过程中,一些专家提出应当对责任豁免设置“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限制,但最终表决通过时还是去掉了这一限制,这反映了立法者对借助法律相关规定扭转社会不良风气的殷切期望。
同时,民法总则第183条吸纳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果,一脉相承地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能够最大限度避免以往现实中好人“流血又流泪”的悲哀现象发生。还有其他的例子,如第33条将成年人纳入监护制度的调整范圍,改变了以往监护制度只涵盖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做法,其意图是要建立老年监护制度,使得老年人可以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或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签订协议,待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和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又如,第185条首次明确规定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予以保护,为维护英烈的光辉形象和英雄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培育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意义重大。
坚持与时俱进
民法总则诞生于蓬勃向前的新世纪,立法时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当下的时代命题和民众关切。
首先,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尚属首次。这部法律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规定,正如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的,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等具体国情相适应。
其次,民法总则因应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频遭侵害的严峻形势,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民法总则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相呼应,在刑事和民事基本法中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endprint
再次,民法总则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积极撑起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伞,在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由于互联网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社会上对于虚拟财产性质和地位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分歧,民法總则第127条开放性地作出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倾向,又为未来立法留出了空间,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切合时代需求。
上述这些新的规定,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决定了2020年即将诞生的中国民法典必定是一部面向未来、与时俱进的民法典。
创造中国特色
民法总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法,民法总则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上也创造了一定的中国特色。
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对法人制度的重大改革。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但这种分类并不符合我国国情。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契合我国整体改革目标,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列举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几种。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民法总则实施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取得法人地位,有利于最广大的基层群众组织参与民事活动,维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此类经济活动的交易秩序和安全。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还修改了民法通则中“其他组织”的规定,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确立了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这在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上都是一项重要的突破。
另外,民法总则对我国多年来司法审判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进行了重构。这部法律第133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不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第188条将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修改为三年,第193条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97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这些新的内容在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都可圈可点。
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可以说体现并承载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符合我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人民权利的圣经”,将呈现在国人面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