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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机制略探

2017-12-18黄拥政彭程甸祝子丽

关键词:饮水补偿资本

黄拥政,彭程甸,祝子丽,3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长沙 410015;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3.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9)

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机制略探

黄拥政1,彭程甸2,祝子丽2,3

(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 长沙 410015;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3.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79)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具有规模经济与效率主导性、范围经济与产业网络性、战略资源与外部性、资产专用与资金密集性、经营恒久与现金流稳定性、水质要求与技术创新性等特点。提升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积极性,需要不过度增加政府财政压力的前提下给予社会资本合理补偿。应当遵循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确保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相结合、政府补偿额度与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原则,构建多元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形成奖补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强化税收优惠、特许扩大产业收益结构、完善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合理引入其他补偿方式以及基于社会资本服务质量的动态补偿机制,激励社会资本提供优质饮用水产品及服务。

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政府补偿;财政补偿;补偿机制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投入结构,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农村饮水安全是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客观要求。随着各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持续推进,投资资金严重不足、项目运营效率低、水质监管力度弱等问题逐渐凸显,PPP模式作为扩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引进技术、提升建设和运营效率的重要抓手,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热切关注。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是具有典型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民生工程,必须向项目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农民提供,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且水价设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遵循市场规律。其运营阶段的收益可能非常有限,而其前期建设资金投入大、周期长,交易对象又为数量庞大的农民阶层,蕴含较多的纠纷和风险发生可能,未来现金流难以补偿前期投资成本。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对注重经济效益的社会资本方吸引力有限[1]。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必须借助适当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来弥补社会资本方的成本回收和利润要求。PPP项目定价与政府补偿机制作为PPP项目利益分配的核心,水价定价和调整不受SPV公司控制的情形下,政府补偿机制成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博弈的关键议题。需要不过度增加政府财政压力的前提下,给予合理的政府补偿,才能有效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积极性。

现有文献主要运用期权定价理论[2]构建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模型,认为政府补偿方式包括政府担保[3]、政府补贴[4]、价格补偿等,具体针对交通领域项目等设计政府补偿原则和计算方法[5],测度PPP最优补偿模型,为PPP项目的政府补偿决策提供参考。现有研究成果丰富了PPP理论,但仍存在较大不足。一方面,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对PPP项目政府补偿模型的数理分析,没有结合某一特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特别是水务等民生项目的PPP应用给予具体细致的政策指导。另一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涉及政府部门所能给予的经济补偿,缺少对其他补偿方式的探索[6]。事实上,除了直接给予经济补偿,政府还可通过税收优惠、赋予相关盈利项目特许经营权、技术扶持、降低PPP项目风险等方式提供补偿。笔者拟通过设计多元政府补偿机制,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社会资本参与度,以期为PPP项目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领域的广泛推广应用提供决策参考。

一、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特点

1.规模经济与效率主导性

水资源开发因地理分布集中、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具有较强自然垄断性,特别水质要求较高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通常一个自来水项目就可覆盖一定农村区域,形成自然垄断。占据垄断地位的水务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会随生产总量增加而不断递减,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客观上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必须成为效率主导性项目,只有不断生产出更多产品稀释单位生产成本,将固定成本摊薄摊稀,才能增加项目总利润、增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2.范围经济与产业网络性

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过程中可以共享相关资源,比如农村自来水公司利用绿色生态水资源生产矿泉水、酿酒等,使得所有产业平均成本分摊比单一产业要低,进而产生范围经济,获得竞争优势。范围经济促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可能通过多元的产业扩张,形成产业网络提供商品和服务;并且能够通过技术创新追加新产品和新服务,扩大收益来源,降低产业网络联合生产成本。

3.战略资源与外部性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既是生活必需品,又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我国水资源十分贫乏,属于基础性的稀缺性战略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综合治理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形下,水务行业具有巨大的投资价值和发展潜力,值得社会投资者关注和参与。同时,作为关系日常民生的基础生态资源,饮用水的调价机制受到政府严格限制和监管,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政府部门需要对其外部效应给予准确评估和合理定价,将其外部经济性的价格定为正值、外部不经济性的价格定为负值,并作为政府补偿额度测算的重要指标之一,激励社会资本主动提高服务质量,达成农村饮水高质高效的目标。

4.资产专用与资金密集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属于资金高度密集行业,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特别是供水管网投资额巨大且不能直接产生收益。基础设施建设会形成大额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具有较大的沉淀性。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只能专用于供水系统,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收回,更无法改作其他用途。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前期需要巨额资金投入,既要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又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5.经营恒久与现金流稳定性

水是不可替代的,人类对饮用水的需求具有恒久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运营当然具有恒久性。国家对水价实行严格管理与控制,一定区域内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基本固定,需求风险小。不调整水价的情形下,PPP项目的经营性收入维持在可控范围内,经营性现金流相对稳定,且不会随着经济周期明显波动,具有较强的抗周期风险性,市场风险较低。

6.水质要求与技术创新性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关键在“巩固”和“提升”,即通过科学确定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程度等规划指标,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可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有着较高水质检测要求,需要参与运营的社会资本方通过技术更新、设备改造、业务创新和管理提升,持续提高饮用水生产的技术水平,确保水质安全。

二、凝练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政府补偿的原则

作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PPP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社会效益显著,需要均衡兼顾政府、社会资本、使用者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补偿方式,保证社会投资者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合理回报,吸引社会闲散资本进入,为农民基本生活提质上档提供保障。

1.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

给社会资本提供适度补偿,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保障社会资本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农村农民创造巨大社会效益。前提条件是必须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超出政府财力范围的所有补偿都不符合帕累托优化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应用PPP模式的初衷实为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难题,尤其是地方债问题[4]。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政府补偿将与其最初目标背道而驰。政府部门做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须充分考虑财政支出与项目预计社会效益之差,在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设计和商讨补偿机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产专用性强、资金密集度高,前期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引导资金数额巨大,需要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最大限度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和产业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减轻财政压力。

2.确保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回报低的问题,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资本而言,项目收益是其是否参与PPP项目及运营投入程度的决定因素。政府补偿能弥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回报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经营恒久和现金流稳定情形下,农村饮用水需求风险和市场风险都较小,又有适度的政府补偿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收益可能十分可观。因此,设计政府补偿机制时要谨遵“盈利但不暴利”的原则,量化补偿额度时要以一定范围的利润空间为基础,预防社会资本“暴利”现象出现。一旦因市场需求量增加或政策性水价调整等原因致使社会资本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形,应立即启动PPP项目利益分配调整机制,防止社会资本侵占财政资金或农民福利。

3.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相结合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方式可以分为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两种。事前补偿是指PPP项目识别、准备和采购阶段,承诺给予中标社会资本的一次性工程可用性服务费支出,以及最小收益保证和放弃期权所产生的价值补偿。事后补偿是PPP项目执行和移交阶段,根据项目实际收益与特许收益之差给予社会资本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偿形式与项目运营收益挂钩,可能采取按年补贴或按期补贴(建设期、运营期、转移期)等方式。事前补偿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的主要筹码,但事前补偿作为一种预期保证形式可能导致政府补偿过高或不足,进而导致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受损[7]。适度的事后补偿激励有助于政府部门随时监控项目实际运营状况,引导社会资本持续提供高质高效产品和服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资产专用和资金密集度高,政府事前补偿是PPP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和维系合作伙伴关系的必需手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资源,饮用水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监管,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具有巨大的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性体现在PPP项目运营、转移及管理活动中,需要以事后补偿的形式激励社会资本方持续提供高质产品和服务。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应构建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相结合的动态补偿机制,既确保项目前期能有充足的社会资本进入,又能实时监控项目运营过程。

4.政府补偿额度与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机制必须由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商榷,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明文约定,补偿程度应尽可能量化和可操作。同时,事后补偿方式和额度必须与社会资本运营期间提供的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水质要求较高,项目运营方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检测标准,一旦出现水质问题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各种途径的全程监控。明确补偿额度时,充分考虑项目产生说明中的服务标准和绩效水平,参考国家水质检验标准设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饮用水产品和服务标准,并通过补偿调整机制激励社会资本方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水质和服务水平。实时监督、跟踪与评价,动态调整补偿模型,有效激励和约束社会资本改善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三、构建多元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政府补偿形式需要结合PPP类型予以确定。《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界定为,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政府投资支持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工程。可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涵盖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存量项目可采用ROT、TOT等形式,ROT适用于存量项目的水厂扩建或二期建设,TOT适用于存量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新建项目可采用BOT、BOOT、BTO等形式,BOT或BOOT一般适用于新建水厂或管网的水务项目,BTO主要适用于新建管网项目。不同PPP模式的补偿方式或额度可能存在差异,相比新建项目,存量项目扩建或改造成本可能远小于新建项目工程建设成本,且前期已有的运营管理模式可大大降低项目风险,增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政府需要提供的补偿力度可以相对较小。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可以传统财政补贴等补偿方式为基础,构建多元补偿机制,为损失规避型的社会资本提供强有力的政府保证,促使其提高饮水服务质量。

1.分类分项,形成奖补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属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即PPP项目公司能通过收取水费获得一定的营运收益,但其可收回的资金只占项目投资的一部分,政府还需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弥补投资成本和合理范围的利润,一般通过工程可用性服务费支出补偿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通过按年支付的运营养护费补偿运营成本和特许利润。传统的财政补偿模式容易催生社会资本的依赖心理,可能怠于提高效率。基于“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宜建立奖补结合的补贴形式,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补偿额度与所在区域贫困程度、项目规模、项目阶段与运作模式等结合,对需要重点补助的项目予以奖励,重点推进,保质提效,促使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能真正发挥激励社会资本的作用。

如2016年出台的《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明确规范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用PPP模式的奖补范围、标准、资金申报与拨付流程、监督等内容。首先,按照“优先扶贫、分类奖补”原则,对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差异化补助。其次,对各市县已纳入“十三五”规划且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根据地方贫困程度、PPP项目规范操作程度等因素在“十三五”规划投资额10%以内给予奖励;根据受益人口数量、水质检测合格率等指标选出典型示范项目,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2.凝聚税收政策合力,健全税收补偿机制

税收优惠与直接财政补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PPP项目政府补偿的方式。财政部即将出台的促进PPP模式推广应用的重要政策——《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拟对SPV成立、PPP项目执行到移交等环节给予税收优惠,设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7个税种。PPP项目合作双方(政府与社会资本)达成协议时,需要就税收优惠政策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益影响进行测算,计入政府方出资并作为政府补偿的组成部分,相应减少项目财政补贴额度。

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SPV公司享受自来水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包括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且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6%);污水处理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两减半”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二是涉及投资资产的税收优惠,包括SPV公司成立到PPP项目执行到期后移交所产生的所有资产转移所涉税种均免税,经营期间国内SPV公司分配股利至国内社会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等等。

梳理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多分散于不同税种文件中,缺乏系统性;作为一种政府补偿方式,其优惠力度不大,对社会资本激励不足;相比PPP项目的运营周期,税收优惠期比较短而且缺少制度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不稳定和不确定形成较大的税收风险,税法修改所产生的税收影响通常由政府补偿,但这一补偿往往执行不到位或拖欠严重。

基于“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的原则,为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可通过税收优惠等形式降低PPP项目建设和运作成本,间接提供财政支持。一是建立统一、系统、完整的PPP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法可依,减少税收遵从成本。二是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增加扶持导向的减免税收政策。根据PPP项目生命周期和环保、水质检测等级,分类分项制定专门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强化税收优惠与其他政府补偿方式的协调,提高政策效益。根据确保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的原则,在税收优惠、财政奖补、政策融资等支持政策之间达成均衡,形成政策合力,激励社会资本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饮用水产品及服务。

3.特许扩大产业收益结构,发展PPP项目产业链补偿机制

水资源的自然垄断性致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一方面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必须成为效率主导型项目,同时还具有范围经济与产业网络性,政府部门可以制定政策支持或出资引导,鼓励农村饮水安全SPV公司通过多元化的产业扩张,形成产业网络提供商品和服务,扩大收益来源,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这是一种间接的政府补偿形式,其目的是构建一条供求均衡的饮用水产品供应链,实现市场化经营。具体而言,一是鼓励SPV公司建立多目标供水结构。基于“政府补偿额度与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原则,激励社会资本方通过不断改进水资源保护、饮水用水处理、净化及污水处理技术,为本供水区域的农民群众提供安全饮用水;还可通过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生产出售生态桶装水、瓶装矿泉水、苏打水等饮用水产品,进一步扩大产业网络范围,生产以水为原料的酿酒、饮料等副产业,形成多元化产业网络结构,扩大项目自主收益空间。二是鼓励SPV公司扩大目标消费群体。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主要消费群体为农民,在为本区域农民提供高质高效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同时,政府应鼓励SPV公司将目标消费群体扩大至城市,以自来水、生态桶装水、瓶装矿泉水、苏打水、酒、饮料等产品和服务形式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态、安全的水资源,扩大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

4.发挥资源优势,完善捆绑式资源补偿机制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授予SPV公司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政府部门除给予其一定的直接经济补偿和多元产业网络经营特许权外,还可为SPV公司或者参与的社会资本方提供一定的捆绑式资源补偿[4],包括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乡村旅游开发权、矿产开发权、农家乐或度假村等商圈开发权等,以确保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捆绑式资源补偿机制,既能在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的同时,最大限度遵从“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的原则,减少地方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偿,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又有利于相应地区的资源开发,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促进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的高度融合,符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初衷。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投资力度大、周期长、收益小、运营风险高的特点,政府还可考虑,专门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设计多种社会补偿方式。如构建混合所有制的SPV公司持股结构,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基金,利用政府公信力引导“老太太”群体或本供水区域的部分农民成为基金持股人,降低PPP项目运营过程可能存在的纠纷发生率和不可控风险。又如部门联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权力,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SPV公司在项目覆盖区域内提供行政便利,为其处理与农民的关系提供合法的官方支持。

5.强化社会资本服务质量,优化动态补偿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具有巨大的外部性,社会资本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且PPP项目周期长,为防止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后期怠于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必须根据社会资本方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表现质量确定事后补偿形式和额度。为满足“政府补偿额度与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的原则,政府部门应实时监督,获取相关信息,构建社会资本方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社会资本方的能力为基准,以PPP项目运营提供的饮用水水质和水量为基础,结合社会资本方工作态度预测并实时评价其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表现[8]。

通过水质检测专家组、农民消费群及相关利益方对社会资本方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打分,将社会资本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中的服务表现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合格(60-70分)、较差(60分以下)四类,如表1所示,结合现有可提供的政府补偿方式和额度,构建有差别的、动态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

表1 基于社会资本服务质量的动态补偿机制

总之,作为战略性民生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具有较大外部性和资金密集性,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事前补偿才能吸引社会投资者,但其运营阶段现金流稳定、对水质与技术创新要求高,因此需要在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为底线、确保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的基础上,采用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将政府补偿额度与饮用水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挂钩。笔者结合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的特点,凝练政府补偿的原则,设计多元化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政府补偿机制,包括构建奖补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税收补偿机制、PPP项目产业链补偿机制、捆绑式资源补偿机制、基于社会资本服务质量构建动态补偿机制等,为损失规避型的社会资本提供强有力的政府保证,促使其提高饮水服务质量。

[1]余 华,彭程甸.县域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的应用基础与机制创新[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3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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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Compensatory Mechanism of PPP Mode of Strengthening Project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ecurity

HUANG Yongzheng1,PENG Chengdian2,ZHU Zili2.3
(1.Hunan Provincial Finance Department,Changsha 410015,Hunan,China; 2.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sha 410205,Hunan,China; 3.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410079,Hunan,China)

The PPP mode of rural strengthening project of drinking water security have many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scale economy and ef fi ciency of dominant,scope economy and industrial networks,strategic resources and externality,assets and capital intensive,operating constancy and stability of cash flow,water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etc.For raising the motivation of social capital,reasonable compensation must be given under the premise that not excessive increasing government fi nancial pressure.So we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such as the bottom line of government fi scal capacity,make sure the social capital pro fi t but not pro fi teering,advance compensation and indemnity,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linked to products and services quality of the drinking water,then we can build up the diversi fi ed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he PPP mode of rural strengthening project of drinking water security,and form financi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combined with awards and subsidies,strengthen tax incentives,franchise to expand industry revenue structure,perfect the bundled resources compensation mode,reasonable to introduce other compensation mode and dynamic compens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social capital service quality,to encourage social capital to provide quality of drinking water products and services.

rural drinking water security; PPP project;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fi nancial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205;F321

A

1673-9272(2017)04-0015-06

10.14067/j.cnki.1673-9272.2017.04.004 http://qks.csuft.edu.cn

2017-06-0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推进PPP投融资模式的思路与政策研究”(15YBA064);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课题“湖南发展PPP 模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XSP17ZDI006);湖南省财政厅与湖南省住建厅新型城镇化建设省级引导资金项目“新型城镇化的财税政策研究”(湘财建指[2014]229号)。

黄拥政,硕士。

彭程甸,教授;E-mail:66358399@qq.com。

黄拥政,彭程甸,祝子丽.农村饮水安全PPP项目的政府补偿机制略探[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4):15-20.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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