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补发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共20个月退休费不足的部分吗
2017-12-14
问:编辑同志,我于1980年12月在乡镇水管所参加工作,2015年3月退休。退休后,我的退休费为每月1983.1元,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每月应发退休费3747.7元,我认为每月少发了1764.6元。请问:我能要求每月足额发给并补发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共20个月退休费不足的部分吗?
读者:黄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查,您所在的乡镇水库在该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规定,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養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应妥善处理好原试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凡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从2014年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正常缴费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相关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从2014年10月起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保缴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其在原开展试点单位领取待遇当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据此,您所在的乡镇水库属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应根据桂人社发〔2016〕42号文件规定处理原试点的养老保险关系。但由于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刚刚起步,各市、县(市、区)均处在数据采集的基础工作阶段,还未能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您的退休费暂按目前的规定领取,待当地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且社保经办机构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后,再由经办机构进行核算和补发。
编辑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