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
——基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
2017-12-13于克巍武东海明应安
于克巍, 武东海, 明应安
(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520; 2.中山大学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275)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
——基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
于克巍1, 武东海2, 明应安2
(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520; 2.中山大学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275)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一直是困扰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的一大症结。运用文献资料与逻辑分析法,论述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诱因,从“成绩等于利益是兴奋剂屡禁不止的根源”这一观点展开,分析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的罪与罚;运用模型分析法,基于成本-收益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分析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运动员与监管机构博弈模型;理清各博弈方的利益关系与风险选择,并提出“堵”与“疏”并用、强化教育、制定多元化的竞技成绩评价与奖励制度等应对措施,从而助益奥林匹克运动的健康发展。
利益博弈;兴奋剂;奥林匹克;教育;竞技体育
21世纪以来,关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报道屡见报端。2003年,美国9枚奥运会金牌得主刘易斯卷入了一种新型类固醇兴奋剂丑闻。2012年8月,环法自行车七冠王阿姆斯特朗宣布放弃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的斗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提出阿姆斯特朗终身禁赛的判决,并收回其所有的荣誉。尤其是2016年里约奥运会俄罗斯代表团群体兴奋剂事件更加震惊世界体坛。更有甚者,我国中考体育中也出现了兴奋剂的身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已经不再是个别行为,它已成为体育界的一种不得不面对的常态现象,并有逐年递增趋势。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严重扰乱了体育竞技秩序,影响了体育竞技正常发展,有悖于奥林匹克精神。毫无疑问,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并予以严厉禁止的,而另外一方面,在现代竞技体育环境下,尤其是体育商业化的趋势下,比赛的获胜给运动员甚至其团队成员带来的不仅是荣誉,还有随之而来的更大的物质利益。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看似是运动员间、或运动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而实质上却是体育精神与追逐利益的内在较量。“兴奋剂将本来追求更高、更强、更快的体育精神变了味道,将象征着公平、公正、纯洁与友谊的竞技体育蒙上一层阴影。”[1]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行为,应如何定义它的“罪”与“罚”。文章阐述了当前反兴奋剂的现状,从运动员、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模型出发,深入剖析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及其根本原因,并提出加强我国反兴奋剂斗争立法工作的应对措施。
1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的反兴奋剂现状
1.1 滥用行为的“普遍”存在
争取胜利是人类乃至所有生物体最质朴的本性,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大多出于本质上相同的原因,即借助外力来获得比赛的胜利。“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格言只是人类寄托在体育上的美好愿望,随着科技的进步,训练水平的提高,训练方法的改进,在如今的重大赛事中崭露头角的难度在增大,而兴奋剂的出现对一些痛苦地挣扎在训练场上却又没法在重大赛事中获胜的运动员来说无异于如获至宝,它可以让运动员日思夜寐的梦想得以实现,甚至可以排除正常竞技体育中无法排除的概率因素。
罗格曾与时俱进的提出奥林匹克新格言:“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其目的在于引导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兴奋剂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秩序,影响了体育竞技正常发展,助长了利益至上与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损害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成为困扰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亟待制止的,而在当今竞技场上、体育监测系统中的一些“怪现状”与监测的“双重标准”也是亟待整顿的。
1.2 科技发展的推波助澜
回顾体育精神与兴奋剂旷日持久、曲折的斗争历程,人们渐渐意识到,兴奋剂绝不仅是个别运动员的问题,它需要被当成一个复杂而严肃的社会问题来细致周密的分析,其中涉及到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纠葛已久的社会问题,以及罗生门式的逻辑论述。
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药物的不断出现成为了兴奋剂的温床,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较量,这场兴奋剂战争至今没有胜负。投机取巧者总是觊觎一些商家的新药品(反兴奋剂清单更新较慢),时至今日,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监管机构做出了新药研制必须首先到国际反兴奋剂组织注册的规定。但只要新药与服用手段不断更新,新型兴奋剂便永远都有滋生的土壤。
2 兴奋剂屡禁不止的根源—成绩等于利益
“近些年来有关兴奋剂的大量研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以经济学的思维来探讨兴奋剂行为背后的思维逻辑。”[2]“成绩等同于利益”,纯净高洁的奥林匹克精神也难以阻挡利益的侵蚀,这其中包括普遍存在的经济利益,以及某些政体下体育被赋予的政治利益。
2.1 商业化诱导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原因之一,在于竞技体育商业化、职业化背后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名利化,伴随比赛的获胜,运动员本人甚至其团队成员都一夜成名,随之而来的收入、社会地位以及各种巨大的物质利益,商业化诱导助长了这种趋势。
2.2 运动员自身急功近利的思想使然
公平与公正是奥林匹克追求的目标之一,竞技体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标准化,“为了保证公平竞赛和运动成绩的可比性,各项目都必须在规则、规章和要求上建立标准,运动员必须遵守国内和国际比赛的规则。”[3]另外,运动成绩的可测量性与客观性,以及竞赛规则、体育道德的约束,使得一些竞技实力欠缺的运动员很难获得比赛的最终胜利,进而寻求兴奋剂的帮助。
2.3 体育背后政治利益的驱使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奥林匹克也成为展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与民族精神面貌的窗口。但狭隘民族主义者和政治家们往往利用体育的这种功能来宣泄他们不可告人的情绪与目的,此时,奥林匹克就难免沦为一种政治附庸与工具。
冷战时期,两大阵营在两届奥运会中政治角力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分别出现在了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和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这期间甚至出现了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持暧昧态度乃至纵容运动员服药的情况,如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支持运动的方法”计划。而在现代竞技体育中,高水平选手的差距只在毫厘间,而每名运动员都渴望站在冠军颁奖台上以聆听本国庄严的国歌声,同时接受全世界各国体育迷和运动员的朝拜。代表民族形象光荣使命的运动员们很多时候只能屈从于政治需要。
“政治对于体育一直以来是辩证矛盾而又不可割裂的,政治对于体育的宏观发展是有助力作用的,政治资源也是从事大规模体育活动的保障。”[4]我们可以要求如奥运会等世界大赛只有允许运动员以个人身份参赛,而不能以国家或地区的名义来参赛,但这显然是不周全的方案。存在即合理,延续了几百年的政治体育的模式在当下的文明阶段很难找到替代者,甚至永远找不到。
2.4 高技术含量的新型兴奋剂与反兴奋剂检测的滞后
由于各种技术问题和政治因素的干预,许多兴奋剂的服用能够逃脱权威部门的检测而不被发现。高度发达的现代技术,不仅给民众提供了诸多的便利,而且也在客观上成为兴奋剂开发和巧妙使用的有力工具。由于兴奋剂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造成兴奋剂的使用方法也越来越隐蔽,这就导致了兴奋剂使用者的一种“安全”心理的产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鼓励、纵容”了兴奋剂的使用。
以往的反兴奋剂斗争,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与物质保障,但过于强调兴奋剂的检测力度,造成财政负担过重且效益低下,且并未意识到方法和手段的与时俱进,导致兴奋剂检测具有极为明显的滞后性,即随着国际奥委会检测手段的提高,兴奋剂制造者和服用者逃避检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兴奋剂的检测总是落后于兴奋剂的研制,这种“事后诸葛亮”的检测行为给了运动员以“可乘之机”和侥幸心理,难以从源头上制止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如现在的尿样检查作为常规检查兴奋剂的方法已经落后,尿检对于EPO这一类兴奋剂是检测不出的。
3 运动员兴奋剂行为选择中的各种博弈模型
3.1 竞技体育中的博弈论
“博弈是指两个及以上个人或集团作出相互有影响的决策,以应对存在利害冲突的局面,并使决策者获得利益的活动。”[5]博弈论分为“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两种,“零和博弈”指博弈各方无论采取用什么策略,得失总和均为零,即博弈各方是完全对立的,他方有所失,己方必有所得;“非零和博弈”则正好相反。在现实条件下,两种博弈类型都存在,以“零和博弈”居多。体育竞赛中奖项和名次是确定与具体的,所以,体育竞赛中的博弈论就属于“零和博弈”。
“博弈所描述的是人们在相互作用时的策略行为及其结果,而作为理论,可以被定义为是对智能的理性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数学模式研究。”[7]博弈论在伦理上是中性的,不具备政治和道德上的含义,其强调参与博弈者的理性和效益最优,此外,其还具有博弈方互动与对策的内涵,所以,该理论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体育竞技领域中。该理论认为,参与博弈的元素越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越清晰,也更容易理解。体育竞赛涉及的因素较多,且错综复杂,这里概括的取权重高、代表性强的几项,运动员参赛博弈要素如图1。
图1 运动员参赛博弈各构成要素
体育博弈论是关于体育竞争的理论体系,是研究体育竞赛中如何去战胜对手(包括使用兴奋剂),提高胜率,获取优胜的科学理论。以往的研究中存在各种博弈模型,这些模型主要包括运动员之间的博弈、运动员与监管机构的模型,如图2。
图2 兴奋剂博弈各方关系示意
3.2 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博弈
从体育竞技角度,运动员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博弈,但是这种博弈是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上。然而,当运动员之间由于正常的体育竞技变成利益的角逐,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就构成了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博弈。
这里我们假定运动员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那么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博弈,完全是从获得的收益的大小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即选择是否使用兴奋剂。
首先,从运动员自身来讲,“其自身的博弈是一个优化选择和决策的过程,运动员自身决定服用兴奋剂与否,主要看自己的选择和行动的预期收益。”[8]其兴奋剂决策行为受监管机构的信息影响,诸如检测力度、处罚力度和检出率等,还受其对待风险的态度的影响。对于一个风险爱好型的运动员而言,即使面对严格的兴奋剂检查也敢于冒险,是因为期望获得巨大的“超额”收益。
其次,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行为是与竞争对手之间博弈。在竞争博弈模型中,双人或多人博弈模型可以简单体现出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与否的战略优势。这又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基本的简单模型:实力相当的运动员双人博弈模型;实力稍有差距的运动员双人博弈模型;集体项目多人博弈模型。
3.2.1 实力相当的运动员兴奋剂行为双人博弈模型
对于实力相当的运动员A和运动员B来说,使用兴奋剂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竞争的结果。博弈的预期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在实力相当的运动员的博弈模型中,如运动员A和运动员B都选择使用兴奋剂,则各有0.5的胜率,而一方使用兴奋剂,另外一方选择不使用,则使用兴奋剂乙方肯定赢得比赛(胜率为1),而不使用兴奋剂一方肯定输掉比赛(胜率为0)。所以,不论竞争对手如何选择,选择服用兴奋剂都是取得竞争优势的上策。因此,假如运动员A与B都是理性经济人,那么,博弈的结果就是双方同时都选择使用兴奋剂,从而达到上策均衡。
表1 竞技实力相当的运动员双人博弈胜率模型
3.2.2 实力有一定差距的运动员兴奋剂行为双人博弈模型
对于竞技实力有稍微差距的运动员,其竞技的结果则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性。此时,使用兴奋剂行为将会直接关系到双方博弈的结果。由于人体生理、心理因素和身体素质、个人能力等影响,服用兴奋剂的效果对于成绩较差的运动员要好于运动成绩较好的运动员。表2给出了竞技实力有稍微差距情况下的运动员双人博弈的胜率状况,可以看出,双方都不服用兴奋剂,竞技实力强的运动员A和稍弱的运动员B的胜率分别为1和0,如双方都使用兴奋剂,则运动员A胜率分别为0.7而B胜率为0.3。此种情况下,博弈双方都存在不确定性,运动员A无选择优势,因为他的决策取决于运动员B的选择,如果运动员B使用兴奋剂,则运动员A必然是选择使用,否则可能输掉比赛。
但实际情况下,运动员A和B都可能准确知道对方的策略的。如果运动员双方都是理性的,那么根据纳什均衡:在给定对方所做的,运动员A和B各自做能做的最好的策略或行为就是都使用兴奋剂。因为,运动员B存有优势,即不论A如何选择,其都会选择使用兴奋剂(因为B使用兴奋剂存在获胜的机会,即当A不服用兴奋剂时,B使用胜率为0.7,而不使用则一定会输掉比赛)。这就意味着,运动员A最好的策略也使用兴奋剂。所以,在假定运动员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双方博弈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都选择使用兴奋剂。
表2 竞技实力强弱较明显的运动员双人博弈胜率模型
3.2.3 集体项目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博弈模型
“对于集体项目,运动员个体服用兴奋剂而获得胜利,可以为队友、教练和其它相关人员带来额外的成本或收益,尽管这可能并不是出于运动员自愿。”[9]比如,个别运动员如使用兴奋剂而竞技比赛中获胜,并且并未检测出,则其他队员在不用支付相应成本下即可以享受到胜利带来的收益。反之,而一旦服用兴奋剂的行为被检出,则会给队友等的利益带来损害。也就是说,集体项目中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并不能得到其应得的全部利益,一部分期望收益要分享给其队友等(选择不服用兴奋剂的队员),所以,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集体服用兴奋剂的机率很小。
同样,也可以从成本与收益角度来进行分析集体运动员的服用兴奋剂的行为。假定影响运动员选择兴奋剂策略的因素只有成本和收益,而不涉及教练员、领队、名次、上场机会等因素影响,并且运动员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那么,假设运动员赢得比赛可获得4个单位的收益,输掉比赛收益为0,不论比赛结果如何,使用兴奋剂须支付1个单位的成本,则集体项目中单个运动员A和博弈方B(A的队友之一)获益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对于运动员A(或B)选择使用兴奋剂,不论队友B(或A)使用兴奋剂与否,赢得比赛,可获得收益3,而输掉则收益-1;而运动员A(或B)选择不使用兴奋剂策略,不论其队友B(或A)使用兴奋剂与否,赢得比赛,可获得收益4,而输掉则收益0。从结果来看,集体项目中理性运动员一定会选择不使用兴奋剂的策略。
表3 集体项目中运动员兴奋剂策略获益情况
3.3 运动员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
对于兴奋剂最大的博弈来自于运动员与监管机构。假设运动员与监管机构都是理性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成本与服药被查出所受的惩处以及监管机构监管的力度有关,而监管机构的力度又和监管成本以及运动员服药受益程度有关,两者彼此行为上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赛事的公正与纯净度。
我们做如下的假定:
(1)假定监管机构检查的概率为p,则不检查的对应为1-p。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概率为q,不服用的概率则为1-q。
(2)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获得预期收益值为m,包括获得名誉、物质奖励等,此外,服用兴奋剂的成本假定为远小于获得奖励等的值,如被查出服用兴奋剂,对其处罚的损失预估为 f,诸如罚款、禁赛等造成损失。
(3)监管机构药检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管理机构检查,运动员服药行为就会被发现。
那么,运动员与监管机构的博弈模型矩阵如表4所示,可以得到如下初步结论:
(1)当运动员不服用兴奋剂, 管理机构检查时,运动员和管理机构都为 0。
(2)当运动员不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不检查时,运动员预期收益为0,管理机构可得c,因为管理机构节约了检测成本c。
(3)当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不检查,运动员收益为 m,管理机构为c-m;
(4)当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监管机构检查时,运动员可得- f,管理机构可得 f。
表4 运动员与监管机构博弈模型
从经济学博弈理论角度,运动员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混合的战略均衡关系:
(1)在监管机构进行检查的概率p一定情况下,运动员使用(q=1)和不使用(q=0)兴奋剂的期望收益(以下用λ表示,下同)分别为:
λ使用(1,p)=-fp+m(1-p) ; λ不使用(0,p)=0
对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与否,期望的收益都相等时,管理结构检查的概率值为:λ使用(1,p)= λ不使用(0,p),即:p*=m/(f+m)。当管理结构检测的概率小于p*,运动员最优选择是使用,而大于p*,则最优选择是不使用;
(2)运动员使用的概率q一定情况下,监管机构检测(p=1)和不检测(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λ检测(1,q)=q(c-m)+c(1-q) ; λ不检测(0,q)=fq。
对于监管机构检查与否,期望的收益都相等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概率值为:λ检测(1,q)= λ不检测(0,q),即:q*=c/(f+m)。当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概率小于q*,监管机构最优选择是检查,而大于p*,则最优选择是不检查。
另外,监管机构的最优策略取决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获益情况,而运动员的使用兴奋剂与否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检测程度和处罚力度,二者相互影响。监管机构检测的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点(p*, q*)=(m/(f+m),c/(f+m))。
通过以上分析,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概率与监管机构的惩罚力度成反比,与监督成本成正比,也就是说,监管机构检查的频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强,检测成本越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则越大。
4 根除兴奋剂应“堵”“疏”并用,双管齐下
从前述各种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运动员做出兴奋剂行为选择时,以利益为核心进行着多种博弈,有时是静态的,有时是动态的,有时是单一博弈,有时是多重博弈,众多博弈关系叠加导致了最终的行为选择。在博弈中运动员自身对兴奋剂的认识,对监管机构的信任度(惩罚是否严格,程序是否公正),与教练员、领队、队医等管理人员的利益关系都会影响其行为选择,在复杂的博弈关系中,有两个因素直接影响到运动员的兴奋剂行为选择,一是运动员自身的认识,二是运动员的侥幸心理。常规的惩罚手段,禁赛、罚款等治标难治本。因此,在治理兴奋剂时也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不仅要严管,更要疏导,同时要松懈运动成绩上绑缚的利益压力,消解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直接动力。
4.1 严格执法“堵”住各相关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在利益面前,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显得苍白无力。“想要让兴奋剂投机者无处藏身,首先要做的便是对参与使用兴奋剂者惩处严厉化。当今兴奋剂交易和使用呈现出的国际性、组织性、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等趋势和特征,迫使国际体育组织对兴奋剂的源头的查处更加关注。”[10]世界各国对于兴奋剂的生产、进出口、持有、经营交易等行为普遍加以禁止并进行相关立法,同时,加重对参与兴奋剂交易唆使及使用人员的惩罚力度,并加强监管。
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行政规章—《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严肃处理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包括:使用与规避监测;组织、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购买、销售或提供兴奋剂;以及为以上行为提供保护或经费支持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际体育组织的规章和国际反兴奋剂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为了营造反制兴奋剂使用的法律环境,并响应《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与2004年颁布并实施,形成了反兴奋剂有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反兴奋剂条例》的配套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弱(检测费用高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为主因)、信息提供不足等缺点也逐步显现出来。至此,该条例监管机制的加强,奖惩机制的补充,纠偏机制的建设,以及兴奋剂检测手段的提升与创新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反兴奋剂之路需谨慎但难言乐观,征途漫漫,任重道远。
4.2 强化教育提高运动员禁用兴奋剂的自觉性
毋庸置疑,道德自律无法根本解决问题,所以,国际奥委会及下属各国奥委会逐步加强药检制度与体系建设。但是,如果不能扭转竞技体育日趋功利的发展方向,再严格的药检恐怕也难以禁绝“前赴后继”的以身试法者。至此,日常对于运动员自身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就变得尤为重要了,我们期待运动员对待药检的态度逐步实现强迫—自愿—自觉的转变。
这种教育,笔者认为是由浅入深的,从根本价值观上对体育精神、体育道德的认识,再到对于现实结果利弊的分析评估,进而深入到对自身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危害,尤其是对兴奋剂所承载的巨大风险的灌输与增加兴奋剂危害的宣传途径及信息供给。“法制法规治标不治本,德育教育固然艰辛而漫长,但却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11]前面的分析也可看出,只要还有人使用兴奋剂,或者有使用的嫌疑,便难以根除其对竞技体育的负面影响。所以,排斥兴奋剂是整体知识水平层次上的进步,是一个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只有进行深入、广泛而细致的教育,让下一代运动员从小就对兴奋剂深恶痛疾,才有望让未来的竞技场远离兴奋剂之伤,清风徐来缓解并最终杜绝。
4.3 多元评价打破“赢者通吃”的唯一利益关系格局
如上文所述,兴奋剂还跟当前“成绩等于利益”、“标准规定成绩”这样的体育评价体系有很大的关系。着力制定多元化的体育竞技评价与奖励制度,比如,增加合法运动员的非金钱收益途径、削弱附加在运动成绩上的政治色彩等,打破“赢者通吃”的唯一利益关系格局也是反制兴奋剂的一个极具前景的思路。
学者们从政治、法律、社会、经济学等视角对兴奋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基于此,我们可以整合、借鉴其研究成果,充分考虑利益博弈各方的利益均衡,来指导与完善立法制度与执行策略。虽然改革举措会对现有的体系形成一定的冲击,但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些相关的、更有效、更详实的分析还有待研究者们进行详尽的讨论。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比赛都是公平的,客观上很难完全排除裁判、地域、等错综复杂的干扰因素,然而使用兴奋剂对于体育公平的打击却是毁灭性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与兴奋剂的介入虽并非宿命,而我们却可以通过不懈的努力塑造运动健康与公平竞争的美好愿景,我们需要不遗余力、有计划有规划地打击兴奋剂,让体育回归它本真的圣洁,让金牌重新闪耀灿烂纯净的符合奥林匹克精神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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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rimeandPunishmentforAthletesinUsingDoping——BasedonaPerspectiveofGameTheory
YU Ke-wei1, WU Dong-hai2, MING Ying-an2
( 1.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Xinhua College of Sun Yat 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20,China;2. 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of Sun Yat 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Athletes doping is always a disturbing problem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Olympic Games. Firstl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centives of athletes doping by using the literature data and logic analysis method. Achievement equals to interests, which is the root of repeated prohibition of doping. From the view, the paper analyses the crime and punishment for athletes in using doping. Next, from a view of cost-benefit and game theory, the paper analyses the game model of individual sports, team sports, athlete and regulatory agency using model analysis method,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interest relations and risk selection for the gamers.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uch as using “blocking” and “dredging”. simultaneously,strengthening education, developing a divers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reward system to help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Olympic Games.
Interest game; Doping; The Olympic Games; Education; Competitive Sports
G80
A
1007-323X(2017)06-0023-05
2017-05-20
于克巍 ( 1985- ) ,男,吉林人,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学校体育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16YJA8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