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中股权结构设计的思考
2017-12-11帅皓钦
帅皓钦
【摘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获得协同效应,为股东创造财富,往往会选择同行业并购或者跨行业并购,从而实现市场占有率提升、业务范围扩大等实际利益。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股权结构的设计就关系着企业利益的导向。本文对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司法》的董事会、股权大会的规则规定进行综述,详细分析了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控股方式在企业内的作用。从而为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议事规则 股权结构 控股方式 控制权
一、前言
企业中的股权结构,是对公司控制权分布起到重要作用的主要内容,它决定了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所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股权结构是分散股权还是集中股权,在目前的企业并购重组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并购过程中,只有掌握了较高的股权,才能够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参与到公司的重大管理决策当中,拥有话语权。
二、《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议事的规定
(一)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公司法》首先明确了董事、董事会职权等相关概念,在法律中,公司董事无需享有公司股权,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满可连任,在任期内,股东无权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和董事会所行使的职权,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企业中对股东保持公平。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其中包含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各项内容。公司重大决策,则应通过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過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每一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决策完成后,则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会议记录并永久保存。
(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其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对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和更换,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进行批复、对公司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关系
(一)股权结构类型
在现代企业当中,企业类型的特征不同,其股权结构也各不相同,因此股东在企业当中的持股数量与其在企业当中的控制权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具体的控制特征需要视企业特征来分析。但是,在企业制度当中,对于控制权的获取一般会通过附加条件加以限制,从而使控制权成为股权结构的最终目标,股东凭借股权结构实现企业的有效治理。从这一角度来看,二者之间又具有相互依存的特点。
就目前的企业类型来说,股权结构角度可以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内部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以家族企业居多,股东是家族化的企业所有,占股超过51%,控股股东为绝对控股。
这种类型的企业,大股东拥有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一般在进行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时,更倾向于家族成员,从而在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中,体现出实际控制的能力,此时,大股东拥有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实现了股权和控制权的统一[1]。与之不同的是,某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不存在绝对大股东,每一位股东的持股比例都相对较低,虽然拥有一定的持股,但是均不超过51%,不具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这种类型的企业,股东当中会存在一定的“搭便车”现象,企业的管理层可以不通过拥有51%的股权就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掌控,并可以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深刻影响。因此对于股权分散的企业,相对持股的股东并不存在控制权。
(二)控制权影响并购
在市场经济当中,企业当中的控制权问题主要是内部代理人和控制权私利之间的问题,因此在企业进行并购时,控制权争夺成为并购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在企业并购的决策制定中其首要目的在于扩大市场规模以及长久发展,但是缺少控制权就意味着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战略方向丧失话语权。所以企业并购是否成功,取决于是否掌握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并购企业既要能够参与到决策、又要能够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经营方针行使表决权,实现整合。
四、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设计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
为了避免并购过程中控制权不会遭受到旁落的威胁,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股权结构设计当中的重要对策之一。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相较于单一的投资人,其涵盖范围更加广阔,包含了自然人、政府、社会机构等不同形式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投资引入一方面可以起到股票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对于效率的提高也有较大帮助;而机构投资主要是能够弥补个人力量在投资环境当中的薄弱和不足,为企业发展和企业重组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而政府部门的介入则是起到了个人和投资机构的互相制衡作用,既从根本上避免了因证券市场环境不成熟所带来的融资风险,又能够防止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股东受到董事会、监事会架空,出现独断决策。
(二)巩固企业控制权
在部分股权相对分散的企业当中,出现并购重组现象时,往往会由于流通股所占比重过高,而使其在股权争夺中失去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企业在融资或重组过程中股权遭到严重稀释,需要通过股权结构优化的设置来进行控制权的巩固。在企业实践当中,一般会通过公司规章的设置,来实现股权结构优化,防止股份稀释。例如章程中可以在并购事先进行规定性要求,将投票权的40%作为并购决策的占比,从而巩固自己的股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各个股东的自身利益[2]。
在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只有2~3个股东的企业当中,往往会出现两个股东联合起来,成为一致行动人从而获得企业的绝对控制权的情况。例如B啤酒公司为了控股A啤酒公司并占有其市场,但A啤酒公司又不想让出控制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立合资啤酒公司,B啤酒公司提出再引入C公司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这时B啤酒公司就可能在股权结构上进行刻意安排。合资公司赋予A、B、C三个股东的股权分别为38%、31.62%、30.38%。合资公司董事会中,A公司和B公司各占两人,C公司占一人。在2:2:1的董事会布局中,C公司的这一票显得尤为重要。看似A公司为合资公司的最大股东,但B与C公司已经密切合作多年,所以B与C联合起来成为了一致行动人,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当中,虽然其产生并购决策的根本目的在于企业发展,但是并购本身所具有的股权争夺,其突出表现在于控制权的划分。因此需要利用股权结构的设计和优化,避免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出现股权稀释、控制权降低的现象,影响股东对企业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周瑜胜.公司控制权、流动性与并购绩效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2]李圆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结构设计研究[D].浙江大学,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