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述职应注重“常态化”
2017-12-11
浙江人大 2017年8期
代表法规定,直选的人大代表应以多种形式向选民做履职报告。但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履职实际来看,并不是每个直选出来的人大代表都能够履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做到“当好代表为人民”。
出现以上问题,一方面与部分代表责任意识淡薄和个人能力素质有关,另一方面对代表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代表法虽然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对于如何监督尚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为此,代表述职应注重“常态化”。
一要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当代表述职成为常态,代表就必须注重相关知识的学习,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善于沟通协调以及掌握有效的工作方式,从而为履行好代表職务提供可能、打下基础;二要重新界定代表身份。实践中要将“代表”视为一种职务并加以履行,要做“使命代表”“常任代表”“有为代表”;三要重视履职的实际效果。这要求代表准确定位,找准目标,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反映群众心声,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真正成为民意的代表者、传达者和实现者。 来源:人民代表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