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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解析与应对选择研究

2017-12-10赵贝贝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海关国际贸易成员

赵贝贝

(河海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00)

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解析与应对选择研究

赵贝贝

(河海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00)

截至2016年10月31日,已有96个WTO成员递交并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所以对“贸易便利化”的概念解析很有必要。同时,围绕《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性质、内容及收益、成本的分析,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切实利益。为此,深入了解和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于我国在未来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参与中做出充分而恰当的选择则意义重大。

《贸易便利化协定》;概念界定;效益分析;选择应对

《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规则需要获得108个成员方的一致批准,而借助于2016年10月31日,已有96个WTO成员接受了《贸易便利化协定》。我国作为《贸易便利化协定》成员方之一,在国际贸易发展可能带来的巨大红利面前,很有必要来认真梳理和剖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本体性质及内容,并为我国在未来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定位与发展提出适当建议。

一、对“贸易便利化”内涵与外延的探析

从定义来看,“贸易便利化”本身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各国和经济组织也对其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贸易便利化”简化为统一的国际贸易程序,比如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一些活动惯例、与商品流通相关的程序等;经合组织将之表述为“从卖方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关信息的简化与统一”;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将之界定为“以全面的、一体化的方法来降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成本,从而提供最优化、最有效、最透明、可预计的贸易方式”;亚太经合组织将之定义为“利用新技术和措施来简化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程序、行政障碍,以实现国际货物流动成本的降低”。从上述定义的分析可见,各个组织都提出了“简化”概念,而这也正是“贸易便利化”的精髓。正如联合国简化行政商业运输手续及惯例中心提出的“所有的货物运输、行政许可、银行支付、信息交换、金融保险等都可列入贸易便利化范畴”。可见,对于“贸易便利化”的探析还刚起步,各国及经济组织在定义上还存在不一致。但总体来说,“贸易便利化”的最终目标在于简化过境手续、以及海关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各类障碍,并通过法律协调方式来达成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的有效统一。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性质及内容探析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性质

从《贸易便利化协定》本身来看,其尚未生效,还处于缔结阶段。依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必须在所有WTO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接受该《协定》时才能生效。即当达到108个成员后才能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10月31日,已有92个成员接受并认可该协定,其生效之时指日可待。《贸易便利化协定》本身并非独立,而是包含于WTO法律体系内。根据《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议定书》中所列附件,《贸易便利化协定》位列《保障措施协定》之后,乃WTO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也就是说,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规定内容发生争端后,可以适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在《贸易便利化协定》达成之后,世界海关组织WCO做出“都柏林决议”,将《贸易便利化协定》纳入到WTO方案中,并表示加深与WTO的进一步合作。世界海关组织也提出,“制定完善的海关制度是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键因素,也是提升国际海关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

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标在于加快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实施一定的援助和支持。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分析中,第一部分侧重于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部分侧重于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第三部分为条款内容。细化来讲,在措施层面,结合第5条、第8条、第10条等内容,其重点在于对国际进出口商及政府的贸易进行便利化实施。比如,设置“咨询点”,做好政策咨询工作;设置预与裁定制度”,加强对进出口商的预见性管理;增加“单一窗口”认证及简化手续快速流通通道。另外,在最后条款中第6条规定收费标准及违规处罚内容。对于援助发展中国家方面,主要从WTO层面来强调国际贸易便利化的意义,并设置A、B、C三类过渡期,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应对。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本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本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律成本。对于成员方,都需要从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的协调上来适应“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便利化改革,由于各成员方需要对现有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进行完善,由此带来的相关行政机构、贸易便利化标准制定及调研成本,都将成为法律成本的重要内容。二是技术成本。从技术层面来看,《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方面的技术成本也很大。一方面,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对各成员方需要配置“单一窗口”、“咨询点”、“风险管理”、“后续稽查小组”等机构,由此带来的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对相关出入境货物的监管、培训工作,也是一项重要成本。另外,在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上,特别是在海关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等方面,都需要建立与公路、海运、空运相配套的设施,也会带来成本的增加。三是税收成本。同样,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所涵盖的税收成本也是一项开支,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在贸易便利化初期,可以结合国内企业发展现状来调整税收成本,而其他发达成员方也应该给予友好的支持,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援助,以真正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序发展。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收益

根据OECD的统计分析显示,《贸易便利化协定》各成员方在严格执行《协定》内容的过程中,必将降低低收入国家14.5%的贸易成本、中低收入国家15.5%的贸易成本、高收入国家13.2%的贸易成本。同时,在WTO成员方之间的货物流通过程中,出口货物通关平均减少1.6天,而进口货物通关平均减少2天,由此带来的出口、进口关税的降低,都将转化为全球福利。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学者研究发现,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对于出口产品种类、出口目标市场都将实现进一步拓宽,特别是对于非洲等低收入水平国家,出口产品种类、出口目标市场的提升幅度达到150%以上,由此增加的就业岗位将超过2000万个。

四、我国在《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中的应对选择

对于世界秩序的维护,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走出“国家为中心”的传统思维,积极参与制定全球性的、跨国性的经济体系。同样,我国也应该从发挥单边、双边、多边协定实践中来融入并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发展。

(一)加强单边贸易模式来夯实贸易便利化基础

单边模式是基于一国实际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来完善法律体系,以促进国内大环境与全球经济格局的深度融合。比如,我国在单边模式实践中,积极加强与国际贸易组织及相关国家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来深化海关、税务、公安、检验等领域的合作。结合《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我国也将不断深化贸易便利化改革,从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来与国际接轨。比如,完善“AEO”制度、构建“单一窗口”制度,细化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分类管理制度等等。

(二)加强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来完善双边模式

从我国已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数量来看,截止当前已有14个,另外正在洽谈的还有8个,在这些自贸协定中,都融入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海关手续、流程的简化上,增加贸易透明度上都取得了良好进展。当然,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积极对话中,也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来完善贸易便利化改革。

3.加强区域协同模式来保障《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顺利实施

利用区域协同模式来优化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制度措施,特别是针对不同国家的改革差异性,不仅从自身贸易便利化改革中来适应其他成员国实际差异,还需要从维护各成员国利益协同上来深化合作与对话。比如,在一带一路战略上,结合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完善谈判思维,把握好各成员国之间的微妙关系,实现横跨东亚、中亚、西亚及欧洲的区域经济圈。另外,我国在协同各方利益关系上,还要注意几点问题。一是关注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协调方式,通过设定相关基金来深化信任与协作。比如,通过类似于亚投行机构,来专门提供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教育、资金服务。二是围绕平等对话模式,增进区域互信与合作。三是基金构建互认互信标准化制度,认识到不同国家间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积极从谈判模式上来减少合作阻力。比如,积极构建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的评估标准,来实现计量、认证经营等互信,提高进出口贸易的时效性、高效性。四是完善协定文本,特别是对约束性规则、非约束性规则的明确,以增强国际间贸易的弹性空间,保障贸易便利化的有序实施。

结语

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定义、内涵、性质、内容的全面分析,结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合作中的独特地位,更应该着力强调在多边协调模式的谈判中,以积极的姿态呼吁各方切实落实多哈回合发展目标。我国作为第16个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国,也应该担负起自身的责任,推动国际贸易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

[1]世界银行组织2002年研究报告(WPS2988)[R].贸易便利化与经济发展:23.

[2]尹建丽,于得水.贸易便利化背景下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及通关模式研究[J].对外经贸,2017,(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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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osimo Beverelli,Simon Neumueller,Robet Teh.Export Diversification Effects of the WTO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FIW Working Paper No.137,2015.

[责任编辑 杜 娟]

F712.9

A

1673-291X(2017)20-0189-02

2017-03-11

赵贝贝(1991-),女,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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