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治理之于斑马线治理的借鉴意义
2017-12-10本刊编辑部
文 本刊编辑部
酒驾治理之于斑马线治理的借鉴意义
文 本刊编辑部
酒驾和醉驾问题曾是长期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顽症”,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过巨大危害。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公安交管机构的严厉整治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现已得到明显遏制。当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已深入人心。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依法治理酒驾和醉驾是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成功典范,证明传统陋习可以通过法治有效破解的。
鉴于酒驾治理的成功,近期公安部交管局提出“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不礼让斑马线”,希望可以把治理酒驾当众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斑马线治理当中。那么,酒驾的成功治理经验可以为治理“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带来哪些启示,我们又如何才能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呢?本文为大家做简要梳理和分析。
立法完善是基础
回顾酒驾治理过程,立法的不断完善为有效治理打下了重要基础。
2011年:酒驾入刑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期: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对接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2011年4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 年:修订完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
具体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成效
“两法修正案”(《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两法修正案”明显下降。据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显示,酒驾醉驾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城市效果尤为明显。五年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 万件。在严格执法和持续宣传的共同作用下,北京、河北、浙江,杭州、宁波、南京、福州、深圳等省市,酒驾醉驾查处数量已经出现逐年下降或相对平稳趋势。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法律实施前五年分别下降18%、18.3%。
借鉴
从酒驾入刑,到与之对应的道交法修改,及后来的修订完善,一系列措施为公安交管部门的酒驾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各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和法律新规,并始终保持严查严管力度,使得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反观治理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这一行为,尚缺乏有效的执法依据。目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近期,随着治理行动的开展,虽然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尚无硬性统一标准,且处罚措施都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因此,治理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不妨借鉴酒驾治理在立法方面的举措,以强制性法令来规范不文明交通行为,约束交通参与者。一方面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对驾驶者做到令行禁止,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执法严格是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完备、再及时,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那就如同一纸空文,纸上谈兵。
因此,严格执法,是酒驾治理成功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
酒驾相关立法完善之后,在公安部的统一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间断开展全国性、区域性整治,形成了常态化整治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身份,只要触犯法律,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树立了法律的权威,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有效增强了执法公信力。
在公安交管机构的严格执法护航下,酒驾危害深入人心,守法观念日益普及,酒驾现象及造成的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
在严格执法之外,交管机构还与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制定了相关措施。如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公开公示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4 类重点车辆发生并被查处的酒驾、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汇总各地情况在122 交通网统一公布,向信用中国网推送,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税务机关、社会信用机构等单位评估当事人融资授信、确定保险费率、评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用等级或评分时提供参考。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威慑。
回到斑马线治理,应吸取酒驾治理中严格执法的经验,无论任何人,只要违反了相关法规就要严肃处理,绝不放纵妥协。以杭州为例,从2010年起,就规定出租车驾驶人在斑马线前不减速、未停车让行、未避让的,一次记10分。杭州目前市区斑马线前的礼让率已经超过93%,公交车“礼让斑马线”率达到99%。而取得这样的效果,杭州用了近10年时间。2012年,深圳也开展了“礼让斑马线、文明我先行”整治行动,对机动车在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的行为罚款500元并记3分。也正是因为如此严厉的处罚,在此后的数年内,礼让斑马线在深圳逐渐成为一种文明风气。
事实上,为了让机动车礼让行人成为一种习惯,让法律落到实处,很多地区都开始加大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处。今年以来,北京、上海、石家庄等地先后出台“最严交规”,其中北京交管部门于6月中旬宣布,对于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以严厉的强制措施让守法理念深入人心,让文明礼让的交通理念深入人心。同时,还应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商议制定综合措施,共同监督治理不礼让斑马线行为,如酒驾中曾使用的,与个人信用挂钩,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普法宣传保长效
“醉驾入刑”以来,不仅对车主们的喝酒观念产生了影响,同时让人们的行为习惯逐渐发生了改变。酒桌上一句“我开车”成了最新的挡酒词,其背后显现的既是严惩酒后驾车的执法威力,同时也是以公安交管部门为主的政府管理机构及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宣传的成果。通过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国民抵制酒驾醉驾的自觉性显著提升,形成“酒后拒驾”共识。这也是酒驾治理成功的第三个重要因素。
若想让礼让斑马线的观念深入人心,落到实处,除立法、执法环节到位之外,还要大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通过宣传让大众认识到,“车让人”不仅要靠法律强制实施,还应当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让”,也应当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体现。仍以杭州为例,最近去过那里的人都会发现,在杭州,“车让人”已经成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一种习惯,在斑马线前,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都不会与行人抢道,即使是只有一名行人,即使是在非常安全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都会耐心地等行人通过后再开车通过。这不仅是一种良好的驾车习惯,也反映了市民的良好素质和对礼让斑马线这一观念的认同。实际上,早在2007年,杭州公交系统就开始倡行“礼让斑马线”,推出“321礼让行人操作法”。此外,还进一步提出“见人就让,让必彻底”等准则,并专门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直接与安全奖和岗位工资等挂钩。2009年,杭州市又发起了“我爱斑马线——百万市民大行动”,倡导行人要走斑马线,还引导机动车要做到斑马线前礼让行人。上述系列宣传引导措施让文明礼让的理念逐步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们的文明出行理念,并最终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
总之,让礼让斑马线的观念深入人心,既需要相关法规条款的不断完善,为约束人们的交通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基础,又要交管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每一期交通违法行为,达到震慑效果。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做好普法宣传,做好文明交通出行理念的宣传,群策群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才能最终促成整个交通秩序的安全、有序、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