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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2017-12-09

中国机电工业 2017年9期
关键词:债转股开发区外资

宏观政策

国务院出台五大措施促进外资增长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减少外资准入限制、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

在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方面,一是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二是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在财税政策方面,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在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方面,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和拓展引资空间,提升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在人才出入境方面,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年内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外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放宽有效期限。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银监会明确债转股规则,四类企业不得债转股

《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在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时,要保证出资比例不低于50%。对于要优先考虑开展债转股业务的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对那些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此外,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哪些红线不能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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