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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政策释疑

2017-12-09刘毅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
关键词:展期外债债务人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外债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境内公司所借外债是否可以用于归还境内企业间的直接借款?

A:外债可用于偿还企业间的委托贷款,但不得交叉币种还款;外债结汇可用于归还境内银行发放的、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或委托贷款。

Q:中资企业可否借外债,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呢?

A:中资企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在净资产一定比例范围内借用外债。房地产企业不适用该通知。

Q:公司对外方股东的1年期借款,如何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的外债额度是否占用长期外债发生额?

A:外债需要展期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具体申报材料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附件《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中“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相关内容提交。目前,对企业外债实施余额管理,具体规定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Q:外商投资企业A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5亿元人民币,目前有1000万美元的1年期外债尚未偿还,按宏观审慎的要求能否再借外债?

A:如果A公司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其他须纳入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活动,那么根据该文件的计算方法则有: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1000万美元(短期未偿外债余额)×1.5(期限风险转换因子)×1(类别风险转换因子)×0.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750万美元

再将750万美元按外债提款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另: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1.7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1(宏观审慎调节参数)=3.5亿元

若A公司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小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那么可以在两者差额范围内再借外债。

具体可借额度需根据跨境融资种类、期限、币种等情况再行计算。

Q:B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一笔外债,如以自身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是否符合外债管理规定?能否进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符合,该笔业务须进行外债登记。具体申报材料可参照19号文的附件《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中“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相关内容提交。

Q:C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款,现在到期准备归还,是否能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

A:外汇局未对企业外债还本付息方式做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外债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至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还本付息手续。

Q:D公司想将一笔外债转资本金业务,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资确认登记”?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已经取消,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则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也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资确认登记”。

Q:E司近期将有一笔500万美元的外债到期,是否可以先偿还一部分本金,剩余的部分做展期?

A:可以。剩余部分展期时,债务人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具体申报材料可参照19号文的附件《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中“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相关内容提交。

Q:外商投资企业F公司,想从境外借入外债,需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但F公司在注册资本转入时未提供验资报告,可否用其他材料代替资本金到位证明?

A:企业按宏观审慎模式借入外债,可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若按“投注差”模式借入外债,则必须提交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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