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
2017-12-08郑菊芳
2017年3月在北京举办的“2017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平谷区知识产权局指派执法人员进驻展会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共处理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及展会现场假冒专利40余件。那么,在展会上发生专利侵权或被投诉情况下,参展商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以及被诉侵权是参展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要阐述,以供行业内参考。
一、展会期间,权利人发现专利侵权应如何投诉
1.权利人向谁投诉
根据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指展会举办地的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等。但并非所有展会均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会,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才有义务成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因此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展会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有)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投诉被受理的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3)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4)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对于参展商而言,在投诉之前就应准备好上述文件,以便及时维权。
3.如何有效地投诉
投诉的目的是希望尽快将侵权者或侵权产品逐出展会。参展商不仅要按照前面所述递交权利证明、侵权证明等书面材料,还需要当场将被投诉的侵权展品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比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相关机构迅速做出判断,做出撤销或者遮蔽侵权产品的处理。因此为了达到尽快处理的投诉效果,建议参展商能聘请专业的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协助进行处理。
二、参展商被投诉侵权应如何应对
1.被投诉人享有法定答辩权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也就是说,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后,享有在一定期限进行答辩的权利。为有效地应对可能存在的投诉,被投诉人应仔细审阅收到的投诉材料及通知,明确答辩期,并在答辩期内尽快准备并递交书面的答辩材料。由于展会时限较短的特点,为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该《办法》同时赋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答辩期限方面一定的灵活性,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期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答辩期限,以加快对于投诉的处理。参展商应在参展前应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预案,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权利证书、专利开发等证据、企业营业执照、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便参展商及时应对投诉。
2.被投诉人的答辩策略
参展商遭遇专利侵权投诉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答辩:
角度一:投诉人递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参展商收到投诉材料后,首先,应及时查询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通常包括权利人信息是否在法律保护期内,投诉人是否是登记的专利权利人等;其次,应审查投诉人递交的材料是否缺少重要的文件,如投诉人并非登记的专利权人,是否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年费缴纳凭证等;最后,应审查该专利是否属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即(1)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2)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3)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4)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对于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被投诉人可以以此提出抗辩。
角度二:被投诉参展产品存在在先销售或在先公开等情况,即专利先用权抗辩。
这就要求参展商在参展前就搜集整理好参展产品的开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被投诉侵权时证明其开发完成日期早于投诉人的专利申请日期。
角度三:被投诉参展产品未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未侵权抗辩。
这就需要参展商将被投诉侵权的展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比对,证明其存在与投诉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又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对比工作一般需要专业人员介入,建议被投诉人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协助处理。
角度四:被投诉参展产品采用的是公知技术,即现有技术抗辩。
这需要参展商对被投诉参展产品的历史沿革、技术发展等十分清楚,并能在参展之前就准备要相应的资料,以便被投诉时,及时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的专利产品为现有技术。
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及执行问题
1.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
在实践中,展会主办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通常会将投诉移交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由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那么,被投诉人对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该问题涉及对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性质进行分析,即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法上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行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决定以及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被投诉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侵权成立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当然,实践中,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内容以及形式不一,是否可以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结合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定。
2.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问题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等。但该《办法》对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能否在被投诉人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对被投诉侵权参展商进行“强制执行”并没有记载。实践中也经常出现,被投诉人并未主动采取任何措施,参会主办方以及知识产权局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最终被投诉人的被控侵权展品一直参展至展会结束,投诉人虽然赢得了书面上的胜利,但实际的投诉目的并未达成的情况。
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展会主办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展会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而且在举办方通常在与参展方签署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也对举办方有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遮盖、撤展、终止参展资格等措施做出约定。因此,对于被投诉方拒绝改正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举办方或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权利得到及时维护。
四、律师建议
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存在短平快的特点,若被投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往往来不及应对,且对不利于己方的投诉处理决定也没有有效地救济措施,一旦被采取撤展或遮蔽等措施,不仅损失展位费、宣传费等展会成本,更会在同行业中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丧失潜在的客户。
1.先保护再参展
很多参展商刚刚研发出新产品而并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就到处参展,造成新产品被大量的仿制销售,尤其对外观设计。如果及时申请相关专利,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展前专利检索及产品调研
对参展商欲参展产品进行调研,不仅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产品情况,审查自身产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还可以了解其是否存在侵权产品,以便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参展或为维权及时做出准备。
3.提前准备参展产品的全部资料
对于自身参展产品的相关资料(如开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应提前准备,以便作为应对侵权投诉或主张权利时使用。
4.聘请律师到场
参展商可以聘请在专利维权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到场,协助参展商进行侵权产品的调查、公证保全以及投诉处理等,在发生专利侵权或遭受投诉时,可以帮助参展商快速、有效地维权或轻松从容地应对侵权投诉。